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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一票否決權的國家能否解除另一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簡介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美國、俄羅斯、中國、法國、英國)僅對實質性的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因此,當常任理事國決定對任何國家或聯合國成員國採取任何決定或任何軍事行動時——無論是軍事行動還是解除成員國資格,都必須先得到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授權

德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嗎

擁有一票否決權的國家能否解除另一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伊斯蘭·巴亞里

Published On 2022年3月1日

2022年3月1日

擁有一票否決權的國家能否解除另一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聯合國安理會召開會議 (半島電視臺)

我們發現,《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確立了安理會共15個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的法律構成,根據該章第23條的規定,1945年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分別為: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和中國(中華民國)。在1971年,新中國恢復了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合法席位;而在蘇聯解體之後,俄羅斯於1992年繼承了蘇聯的席位。

一國要在國家對峙中動用一票否決權解除另一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地位,將面臨法律和政治上的困難,因為《聯合國憲章》對此沒有任何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僅對實質性的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授予一票否決權的思想和起源可以追溯到同盟國的勝利,以及英國與軸心國之間的“阿拉曼戰役”,在這場戰役中,軸心國將其部隊派往北非地區,結果就是軸心國的慘敗和義大利的投降。此後,世界版圖再次發生了變化——世界上出現了兩個新的超級大國:美國與蘇聯,也就是今天的俄羅斯。這種結果源於那場戰役導致了以同盟國為首的歐洲國家的衰退,其中包括法國和英國,並使英法兩國無法再次稱霸世界。

世界就此分劃為兩個集團: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和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其目的是傳播自由和擺脫殖民主義。除波蘭以外,所有的歐洲國家都恢復了原來的邊界。德國分裂為兩個國家:東德以柏林為首都,而西部則以波恩為首都。4個不同的國家還在許多地區劃分了勢力範圍,而這4個國家分別是:法國、美國、蘇聯和英國。與此同時,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都相繼成立。聯合國是在1945年的舊金山會議之後,作為原國際聯盟的替代方案而成立的,因為國際聯盟並沒有為各國人民提供許多合乎邏輯的解決方案。世界上所有的獨立國家都加入了聯合國,希望抓住機會與其他國家合作,以實現和平共處。

因此,我們發現,“一票否決權”理念的確立,建立在其來源的基礎上,這不僅體現在《聯合國憲章》之內,還體現在力量平衡和二戰結果的因素之中。因此,在二戰結束後,也是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世界才認識到“一票否決權”這一概念,而這項權利也僅僅被授予聯合國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的5個國家——在該機構成立之初僅有11個理事國,而到1936年之際,安理會已擴大到包括4個常任理事國和11個非常任理事國的狀態。

因此,我們可能會發現,一國要在國家對峙中動用一票否決權解除另一國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地位,將面臨法律和政治上的困難,因為《聯合國憲章》對此沒有任何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美國、俄羅斯、中國、法國、英國)僅對實質性的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因此,當常任理事國決定對任何國家或聯合國成員國採取任何決定或任何軍事行動時——無論是軍事行動還是解除成員國資格,都必須先得到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授權。而從邏輯上來講,不可能從法律層面上透過一項針對任何常任理事國的決議,因為它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這一合法權利。因此,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以來,一票否決權的使用次數已經達到了293次,其中,蘇聯及其繼承者俄羅斯使用了143次,美國使用了83次,英國使用了32次,法國使用了18次,而中國使用了16次。

而另一種方式可能是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其憲章要求,承諾接受和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而安理會的決定對全體成員國都具有約束力,即使是那些反對相關決定的成員國。《聯合國憲章》第103條明確規定了這種約束力——該項條款規定,“如果聯合國成員國依照本憲章的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與他們受到約束的任何其他國際義務相沖突,則應首先履行其在本憲章之下的義務。”因此,安理會有權約束其成員國承擔義務,並優先於其他任何法律義務。

安理會成員國可以選擇訴諸國際法院來解決這一現存的法律問題,其途徑是要求國際法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36條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它可以根據這項條款提出建議,同時按照國際法院的規約,將相關的法律糾紛和建議提交該法院,或者是由聯合國大會成員國或安理會成員國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請,以就任何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此外,該憲章還在第94條規定中賦予安理會一項職責,即處理國家不遵守國際法院向其提交的裁決的案件。另一方面,安理會還與聯合國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而國際法院院長則需要在年度特別會議上向安理會彙報工作情況。

我們在“科孚海峽案”(國際法院成立後判決的第一個案件)中找到了一個例子。在1947年4月9日,根據第22號決議而提出如下建議:“阿爾巴尼亞和英國立即將其爭端提交國際法院。這項決議以8票贊成、2票棄權(波蘭和蘇聯)的投票結果得到透過,而英國作為爭端當事方,也根據憲章第27條的規定而棄權。”同樣,安理會在1970年7月29日的第284號決議中也僅要求法院提供一份諮詢意見,當時,它要求就南非在奈米比亞繼續存在的法律後果提供諮詢意見。對於未能遵守要求的情況,安理會並未根據憲章第94條賦予它的權力來執行其決議。儘管如此,當尼加拉瓜在1986年10月17日致安理會主席的一封信件中要求召開緊急會議,以討論美國未能執行國際法院在1986年6月27日出臺的有關美國在尼加拉瓜進行軍事和準軍事活動的判決問題時,安理會仍曾試圖行使這項權力。在這個過程中,美國行使了一票否決權,從而駁回了呼籲其立即全面遵守國際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出臺的判決的決議草案。

我們發現,這種失敗是比解除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更廣泛的動態之一,從歷史上來看,安理會一直並且仍然致力於根據政治衝突開展工作,而這從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全體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國際法規則而享有的實際和法律平衡。因此,我認為安理會可以付出更多的努力,為聯合國的全體成員國而團結各方力量,使用一切可用的工具來解決和避免衝突,並建立更為公平的法律規則,以適應新的現實。而沒有任何一個阿拉伯國家享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這是不可接受的事實,這也違背了國際法規則和《聯合國憲章》關於聯合國成員國資格的規定,即所有熱愛和平的國家,並且有能力和意願履行和承擔本憲章所載之義務,均可成為聯合國成員國。儘管一些常任理事國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6條的規定,並且令人遺憾地公然採取了違背了《聯合國憲章》及其他原則的行動,而基於安理會的建議,聯合國大會卻無法剝奪這些國家的席位,因為它們可以對此行使一票否決權。

在這篇文章的最後,我想指出,我們如今需要審查國際法規則之下的所有機制,特別是在《聯合國憲章》的框架下,背景是存在一些根本沒有為執行和尊重這些規則而制定任何標準的國家,如果現行的國際體系得不到改革,無論是透過安理會的倡議還是其他任何方式,那麼,作為一個國際機構、一個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安理會的有效力和合法性都不會得到任何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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