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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混入普通貨物中申報出關,危險

簡介今年2月24日,經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瞞報789箱煙花爆竹製品的主犯唐某香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煙花牌子寫著寶是什麼煙花

煙花爆竹作為第一類爆炸性危險貨物,一旦發生事故,會給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出口都制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而將瞞報的煙花爆竹運入港口,會使煙花爆竹在港口內缺乏必要的監管,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隱患。

今年2月24日,經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瞞報789箱煙花爆竹製品的主犯唐某香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唐某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將大量煙花爆竹製品混入普通貨物中報關

2018年8月,寧波北侖海關在寧波港北侖三期碼頭對集裝箱開展例行查驗時,發現一個準備出口至利比亞的集裝箱,外層由普通貨物封門。開啟一看,該集裝箱裡夾藏大量煙花爆竹製品。隨後,海關工作人員發現該批貨物是以鐵製工藝品、化纖被子等普通貨物的名義報關,集裝箱內夾藏的煙花爆竹,外包裝上沒有印刷商檢程式碼號、客戶品名、危爆標誌、生產廠家等資訊,明顯不符合煙花爆竹的正規出口流程,顯然是蓄意瞞報。透過清點,海關工作人員確認該集裝箱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裝有煙花爆竹製品789箱,經鑑定,內含火藥總量約3600千克。

北侖海關將這起非法出口煙花爆竹案移送寧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處理。2019年2月,鎮海區檢察院港航刑事檢察辦案團隊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隨後,犯罪嫌疑人馬某和馬某剛相繼歸案,但主犯唐某香卻一直潛逃在外。2020年11月,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馬某剛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

外逃主犯主動投案,卻拒不認罪

2021年9月6日,一名女子走進寧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稱自己要投案自首。這名女子就是上述涉案的中國尼羅河工貿集團公司(下稱尼羅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香。

出逃埃及三年的主犯主動歸案,案件辦理理應柳暗花明,誰料又橫生枝節。“唐某香態度很‘誠懇’,但就是不認罪。”承辦檢察官郭斐然告訴記者,經過4次提審,對於這批煙花爆竹的貨主是誰這個問題,她每次的供述都不一樣,一會兒說是外國客戶默罕默德去江西一家花炮廠所採購,一會兒又說她只是幫默罕默德牽線搭橋,讓該花炮廠的員工郭某和默罕默德聯絡,後來又改口稱自己當時懷孕了,尼羅河公司的事務都交給馬某,是馬某在操作這件事。

唐某香的供述幾經反覆,將自己與該案撇得一乾二淨,拒不承認她就是這起非法出口煙花爆竹案的主犯,給辦案造成很大阻力。

察微析疑,打破攻守同盟

究竟是默罕默德自己找上的花炮廠,還是唐某香組織貨源並聯系出口?

“這種情況下,突破口只能在同案犯和證人身上了。”郭斐然介紹說。在多次訊問和詢問後,涉案人員的攻守聯盟被瓦解,紛紛開始坦白和指證實際上整個非法出口煙花爆竹的事情都由唐某香負責組織,她負責找賣家、組織貨源、找運輸和出口的人,尼羅河公司除了經營正常外貿業務外,也從事煙花爆竹的非法出口業務,但該公司並沒有煙花爆竹的出口資質。

原來,早在案發時,唐某香就曾多次聯絡花炮廠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公司員工郭某、張某,聲稱已找人擺平案件,並許諾給予好處費讓他們統一口徑,是外商默罕默德自己找的花炮廠,唐某香並沒有參與這件事。

今年1月14日,鎮海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認可了檢察機關公訴的全部事實:唐某香向江西某花炮廠購買菸花爆竹製品,委託郭某在對貨物質量及生產進度進行監督,並按時傳送貨物,同時指示馬某,要求其委託馬某剛對該批煙花爆竹以瞞報為普通貨物的方式經寧波港出口。隨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某香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唐某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為何不認定為走私罪

在該案中,針對三名被告人是否涉嫌走私罪,檢察官表示由於煙花爆竹不屬於國家禁止性管理的物品,且唐某香等人慾以普通貨物的名義出口報關時繳納了相應的稅款,主觀上並非為了偷逃應繳稅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宜認定為走私罪。

煙花爆竹作為易燃易爆物品,以普通貨物謊報匿報運入寧波港區,規避了危險貨物集裝箱作業的相關要求,導致其在運輸、裝卸、儲存等環節缺乏必要監管及特殊處理,致使各環節管理風險急劇上升,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大範圍傷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唐某香等人的刑事責任。(藍恆 吳旻 周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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