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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萬次下載,“微信自動搶紅包”軟體被判賠475萬

簡介被告卓易訊暢公司系軟體分發平臺,提供資訊儲存空間服務,涉案軟體由掌上遠景公司自行上傳併發布,卓易訊暢公司並未宣傳涉案軟體,並無證據證明卓易訊暢公司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意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飛天助手會被封號嗎

一款名為“微信自動搶紅包”的軟體,可以使使用者在微信軟體後臺執行的情況下,自動搶到微信紅包,並且設定有“開啟防封號保護”應對微信軟體的治理措施。

這款軟體的開發和運營方掌上遠景公司以及提供下載平臺的卓易訊暢公司,被微信軟體的開發者和運營者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近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掌上遠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

法官說理

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迅猛,網際網路產業規模逐年擴大,網際網路領域內的創新非常活躍,新技術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行業內的競爭也異常激烈,帶來了諸多新的競爭法問題。

2017年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專門就規制網路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作出規定,俗稱“網際網路專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透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於該條文第二款前三項中明確列舉的行為,但是否屬於第四項兜底條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規制的範圍,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二原告與掌上遠景公司、卓易訊暢公司均屬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存在市場競爭關係。

其次,涉案軟體利用技術手段破壞了微信軟體的正常執行,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

涉案軟體在功能上透過技術手段直接改變了“微信紅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動搶紅包代替手動搶紅包,架空了“微信紅包”功能的娛樂性和社交性,損害了微信軟體的競爭優勢和使用者體驗,進而可能減少微信使用者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時間,削弱了二原告透過微信流量變現的能力,實質上破壞了二原告運營微信獲益的正常商業模式,直接妨礙和破壞了微信軟體的正常執行。

此外,批次化、自動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會增加微信軟體執行的資料量和資料流,增加微信伺服器的運營負擔。

再次,涉案軟體不當地利用了微信軟體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擾亂網際網路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了軟體使用者的利益。

涉案軟體相關頁面顯示,其具有“加速搶紅包”“搶大紅包功能”等功能項,但實際上涉案軟體並沒有開發相應功能,點選“加速搶紅包”等功能,會顯示“最佳化中”,並在“最佳化完成”後彈出廣告資訊。這種誘導性的頁面設定欺騙了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同時對於未使用涉案軟體的使用者,由於理論上手動操作滯後於系統自動操作,其亦無法獲得公平獲贈及領取紅包的機會。

最後,掌上遠景公司在實施被訴行為的過程中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涉案軟體設定有“開啟防封號保護”功能,並設定有專門頁面詳細介紹防封號說明及技巧,可見掌上遠景公司並未按照商業道德尋求與微信軟體運營者的授權或合作,而是在明知二原告對涉案軟體持否定態度的前提下,未經許可運營涉案軟體且設定防封號功能應對二原告的治理措施,主觀惡意明顯。

法院認為:

掌上遠景公司開發並宣傳、運營涉案軟體行為雖未被明確列舉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之中,但應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卓易訊暢公司系軟體分發平臺,提供資訊儲存空間服務,涉案軟體由掌上遠景公司自行上傳併發布,卓易訊暢公司並未宣傳涉案軟體,並無證據證明卓易訊暢公司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意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涉案行為自2016年1月持續至本案審理之時,持續時間長,下載量、使用者規模較大。涉案軟體在OPPO軟體商店、PP助手、“豌豆莢”、華為應用市場、百度手機助手、酷派應用商店等安卓應用分發平臺的下載量總計超過6747。6萬次。掌上遠景公司曾宣傳該軟體“累計使用者達2000萬,榮獲中國開發者百強APP稱號”。

最終,法院判決掌上遠景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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