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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後,子女和配偶是否享有繼承權?

  • 由 京聲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2-09-20
簡介而田阿姨作為配偶,名下並無房產,她則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所以只有田阿姨有資格繼承郭父的公租房,作為新的承租人,繼續使用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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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後,子女和配偶是否享有繼承權?

我們都知道,公租房的產權是國家的,不屬於承租人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規定說明,只有遺留的個人財產才屬於遺產,而公房的產權因為不屬於承租人,所以按照規定,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

那麼,在承租人去世後,公租房該如何處理呢?配偶和子女,誰享有繼續承租的權利呢?近日,京聲律所就處理了一起因承租人死亡,引發的繼母和子女爭奪公租房財產的案例。我們作為繼母田阿姨一方的委託人,成功幫她爭取到了應有的權利。

【案情回顧】

郭某早年喪母,由郭父獨自將他撫養成人,兩人共同住在由郭父單位分配的公房中,郭父是承租人,兩人戶籍均在承租的公房中。

郭某畢業後,希望出國留學,但考慮到父親一個人在家不放心,於是跟郭父商量給他找個老伴的事情。郭父同意後,郭某將想法告訴了居委會的,一方面是希望居委會能介紹撮合父親,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居委會能關注一下獨居老人。

一年後,郭父打電話給郭某,說自己結識了居委介紹的田阿姨,人很好,打算跟他結婚。郭某表示同意。郭某留學回來後,郭父覺得兒子年齡不小了,考量給他買套房子,於是二人商定首付郭父用自己的積蓄承擔,貸款由郭某辦理,購房合同及房產證都登記在郭某的名下。

田阿姨對此沒有異議,她與郭父結婚前沒有房子,婚後與郭父一起居住在公租房內,雖然明知這套房產未來自己不享繼承權,但田阿姨也沒計較,畢竟郭父是用自己的積蓄給兒子買房,她覺得也是合情合理。

郭某購置房屋後,因涉及房屋裝修,新房尚不能居住,於是暫且與父親和繼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內,田阿姨仍然沒覺得有什麼不妥,一家人其樂融融。

可不料,2021年9月,郭父突發心梗,送院搶救無效,當晚就去世了。郭父去世後,就其遺產繼承問題,郭某與繼母田阿姨產生了分歧。田阿姨沒有覬覦郭某名下的房產,但認為自己有資格繼承郭父名下的公租房,要求將公租房的合法承租權,更換到自己名下。但郭某卻認為,這套房子是自己從小與父親共同居住的,承租權理應更換到他的名下。於是,就公租房的更名問題,二人產生分歧,最終鬧上法庭。

【律師辦案】

郭某的做法讓田阿姨很傷心,如今他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產,但田阿姨的處境卻堪憂。她自己名下沒有房產,也沒有繼承郭父任何遺產,如果失去了公租房的承租權,晚年的生活將無依無靠,無房可住。於是,為了案件能夠勝訴,田阿姨找到京聲律所,希望袁潤律師無論如何要幫她爭取到公租房的承租權。

袁律師在詳細瞭解案情後,對田阿姨目前的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

首先,郭某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產,這套房產購房合同及按揭貸款、房產證均登記在郭某的名下,從法律意義上講,這套房屋是郭某個人所有的財產。雖然購房首付款是郭父用個人積蓄支付的,但這些積蓄系郭父在婚前積攢的,並不屬於郭父與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加上郭父明確表示這筆錢是給郭某買房的,應屬於郭父對兒子的贈與,故新房子不屬於郭父與孫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郭父的遺產,依法應認定為郭某的個人財產,繼母,也即田女士,無權主張分割。

其次,承租公租房的處理。郭父的單位分給他的兩間房屋性質上屬於承租的公房。郭父作為承租人,他對兩間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公房並不能作為遺產處理,起訴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則上也不受理。

承租的公房是一筆巨大的財產權利,如果產權單位同意轉讓,則這類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產權單位不同意,那麼無論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還是單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進行轉讓的。在該公房尚不能轉化為財產收益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郭父的遺產的。

其三,公租房能否變更承租人?郭父所承租的公房是早年單位的福利分房,一般來說,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去世之後,單位並不會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或者將承租人變更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

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我市直管公房變更承租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與原承租人同一戶籍並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的,可按原承租面積繼續承租。

由此可見,郭某雖然滿足“與原承租人同一戶籍並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這個條件,但因其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產,所以他不滿足繼續承租的條件。而田阿姨作為配偶,名下並無房產,她則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所以只有田阿姨有資格繼承郭父的公租房,作為新的承租人,繼續使用該房產。

最終,在袁律師的幫助下,田阿姨成功完成了該公租房的變更申請,成為新的承租人。也就是說雖然田阿姨沒有直接繼承公租房的房產權,但她將享有終身居住權,她可以在這裡安度晚年,不用再擔心無房可住了。

總之,透過本案的辦理,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公租房的繼承問題,尤其是涉及再婚家庭中的公租房房產糾紛問題,在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常常會引發糾紛。因此法律才會規定,優先照顧沒有房產的一方,以保障公租房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可以說是充分做到了法理與人情兼備,這樣的判決也是能夠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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