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頁遊戲首頁網頁遊戲

塗欣:死亡賠償金不當然屬於遺產

簡介故死亡賠償金作為死者親屬吳某甲、吳某乙和楊某某的財產,不應作為死者吳某某的遺產,被告胡某某要求以債權人的身份,在本案中品迭其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援

意外險賠償金屬於遺產嗎

裁判要點

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

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並沒有明確。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案例索引

(2018)川0722民初4475號

基本案情

塗欣:死亡賠償金不當然屬於遺產

2018年10月2日13時10分,被告胡某某駕駛川B***MB號小型轎車,從三臺縣方向往綿陽市方向行駛,行駛至省道205線(南坪——遂寧)316KM+700M路段,與吳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吳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當日,原告被送入三臺縣蘆溪鎮中心衛生院進行搶救,產生治療費116元。2018年10月7日,死者吳某某在三臺縣殯儀館火化。2018年7月30日,三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5107221201800001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吳某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8年10月5日,綿陽維益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綿維司[2018]臨鑑字第1960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鑑定:被鑑定人吳某某系胸部受傷致胸部嚴重閉合性損傷而死於急性呼吸迴圈功能障礙。

另查明,川B***MB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與駕駛員均系被告胡某某,該車在人民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本案中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未墊付原告費用,被告胡某某墊付原告喪葬費29400元。

再查明,死者吳某某於2017年開始至發生車禍死亡前,在三臺縣蘆溪鎮翼森之家空間製造建材經營部務工,期間居住在三臺縣蘆溪鎮場鎮鏵廠街,其戶籍地的承包地已承包給他人耕種。其與妻子楊某某婚後共育有兩個女兒,分別是吳某甲和吳某乙。

爭議焦點

本案中,被告胡某某駕駛的川B***MB號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庭審中,其當庭要求將該車的車輛維修費納入本案一併處理;而原告辯稱: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

是死者親屬的財產

不屬於遺產

被告胡某某無權主張以非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對其車輛損失應另案起訴,不同意在本案中予以品迭。

裁判結果

2018年12月21日,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

1、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原告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損的經濟損失費206085。25元。

2、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被告胡某某支付人民幣28283。50元。

3、駁回原告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川B***MB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與駕駛員均系被告胡某某,該車在人民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根據相關規定,被告胡某某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胡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以外,由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車輛損失費無證據不支援。死者吳某某生前雖在外務工,但系按工作量獲取報酬,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與妻子的日常生活開支系以死者吳某某務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援。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被告胡某某的車輛維修費應由死者吳某某的遺產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予以賠付,故本案中不予處理。

案例評析

塗欣:死亡賠償金不當然屬於遺產

本案系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賠償案件,爭議的焦點:被告胡某某在本案中所產生的車輛損失等費用是否應一併予以品迭,由此引申出: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

對此問題,我國《繼承法》及其《意見》中並無明確規定。但筆者的觀點是: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於遺產,理由如下:

一、從

遺產的範圍

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利益。由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並未包含在所列舉的遺產範圍內。

二、從

死亡賠償金的產生時間

來看,遺產是在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而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並不現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其並不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故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理所當然,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

三、從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來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損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

四、從

死亡賠償金產生的原因

來看,受害人如果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但若受害人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失,繼而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一種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據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法律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五、死亡賠償金並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針對遺產,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繼承法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六、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時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

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從該規定可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覆函雖繫個案答覆,但卻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那麼就本案來說,死亡賠償金是基於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債權是死者生前與債權人之間因相對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兩者性質上是不同的。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責任,是基於死者的親屬與死者之間法定的身份關係,這種絕對權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而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是相對法律關係,第三人並不負有必然保護這種法律關係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故死亡賠償金作為死者親屬吳某甲、吳某乙和楊某某的財產,不應作為死者吳某某的遺產,被告胡某某要求以債權人的身份,在本案中品迭其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援!

塗欣:死亡賠償金不當然屬於遺產

綜上,

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

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

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契合,同時也可以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