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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冠名權,一方是否有權擅自變更

簡介2014年9月份,梁先生與劉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孩子歸劉女士撫養,梁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沒離婚和別人辦得到結婚證嗎

法官,不是我不想支付撫養費,而是她沒有經過我的允許,擅自將孩子的姓名變更後她的姓氏。”梁某辯稱道。

湖南韶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追索撫養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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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和劉女士在韶山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之後,於2013年育有一子。

2014年9月份,梁先生與劉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孩子歸劉女士撫養,梁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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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離婚後,梁先生又抱走孩子撫養,劉女士為了減少離婚對孩子的不利影響,便同意和梁先生共同撫養孩子。

經統計,2014年9月至2022年5月,梁先生共計撫養孩子20個月,劉女士共計撫養72個月,梁某共計支付撫養費32000元。劉女士因無法獨自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無奈之下將梁某訴至韶山市法院。這才有了開頭梁某的不支付撫養費的辯稱。

那麼梁先生所說的能夠成為不支付撫養費的依據嗎?

當然不能,依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說,即便是梁先生與劉女士離婚了,但是孩子仍然是雙方的孩子,雖然孩子的撫養權歸劉女士所有,但是梁先生依然對孩子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梁先生與劉女士約定孩子歸劉女士撫養,該約定是雙方自願打成的,屬於有效約定,雙方均應當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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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梁先生與劉女士之間自願打成的離婚協議:梁先生需要每月支付1500元的撫養費。所以說,當梁先生不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的話,劉女士有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麼劉女士未經梁先生同意將孩子的姓名變更為自己的姓氏,是否合法?梁先生是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9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所以說,梁先生的抗辯是完全不合法的,也站不住腳,法院也必然不會支援的。

那麼梁先生就完全不可能要求劉女士將孩子的姓氏重新變更為梁氏嗎?

也並不是不可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9條: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所以說,如果劉女士在離婚又再婚後,將孩子的姓氏直接變更為孩子繼父的姓氏,那麼梁先生是有權利要求劉女士將孩子的姓氏變更為梁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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