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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設施農業用地迎來4大改變,這個細節不能忽視!

簡介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946號建議的答覆》中明確提到:關於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後歸屬問題,設施農業用地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主要透過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獲得,經營到期或生產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用途,並歸還原農村集

農村純糧用地如何使用

隨著農村的日益發展,農村土地的價值也得到提升,一時間大家都想來農村分一杯羹,大量的投資生產湧入農村。

農村設施農業用地迎來4大改變,這個細節不能忽視!

但是在這過程中,由於管理相對不完善不到位,各地區或多或少出現了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有不少地方甚至存在以設施農業為名實質改變土地性質、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與農業生產無關的設施的情況

,其中“大棚房問題”尤為嚴重。

為此,國家為了加強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更好地保護耕地,守住耕地紅線,在2018 年下半年在全國範圍內,

進行了“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

就青海省來說,172個“大棚房”問題已於去年3月底全部完成整治、整改,排查各類農業設施60931個、面積54085。16畝。

農村設施農業用地迎來4大改變,這個細節不能忽視!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農村用地政策有變,重點集中在設施農業用地上,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設施農業用地有4方面的改變。

1、設施農業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2、對一些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3、用地規模,各地區差別化

因為各地區差異較大,所以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不對其做統一的要求。只是要注意的是,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

4、簡化用地取得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方式無需審批,而是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後就可以動工建設了。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然,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農村設施農業用地迎來4大改變,這個細節不能忽視!

雖然,這些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給大家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但這並不是沒有任何要求,其中這個細節大家千萬不能忽視。

那就是設施農業到期後,農民必須恢復原用途。

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946號建議的答覆》中明確提到:關於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後歸屬問題,設施農業用地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主要透過流轉農村集體土地獲得,經營到期或生產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用途,並歸還原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個人,不應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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