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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日|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3-01-15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為什麼要反家庭暴力

每年11月25日

被聯合國確立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

一個影片 帶你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

今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13條,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該解釋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迴應社會關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日|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式

該解釋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家庭暴力

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該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反家庭暴力日|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適當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

該解釋適當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

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該司法解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確悔過書、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記錄等,作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

除了反家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審判實踐中亟待明確的。該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

該解釋列舉的十種證據形式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階法官王丹介紹,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按照解釋的規定,這些證據形式還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傷情鑑定意見等。此外,該解釋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

鄭學林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在於制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離牆”,故應當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有所區分。該解釋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於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日|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之間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哪些人?該解釋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

原標題:《反家庭暴力日|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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