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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釋駿:設立家族信託後CRS下是否向中國或外國稅務資訊披露?

簡介如果一個客戶是中國稅務居民,在海外設了一個信託,信託機構在CRS底下是被定為金融機構,那等於在這個家族信託底下,我們作為信託公司就有義務要收集相關的稅務稅務居民的資訊,並且按時間交換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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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疑問,就是設立的家族信託會不會披露給中國稅務局,或者是外國稅務局,會不會弄巧成拙?我本來是想保護一下自己的隱私和秘密,實現家族資產安全保障,結果反而讓官方機構知道了家族信託。

劉釋駿:設立家族信託後CRS下是否向中國或外國稅務資訊披露?

第一個維度,對於中國的這種客戶在中國設的信託,它會不會涉及CRS。CRS實際上是比如中國人在海外有資產,中國稅務局想要知道的話,透過CRS制度傳回給中國,但是作為一箇中國人,然後資產又在境內,實際上就沒有做這種跨境申報的意義。

第二個維度,比如中國的信託內有一個加拿大的稅務居民的受益人,這種情況下,爸爸在國內設立了信託,兒子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作為信託機構是需要透過CRS向加拿大的稅務局去申報相關的資訊,但是申報並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納,所以對於涉及到資訊交換資訊申報的這樣的一些客戶,首先要了解清楚稅務的情況,怎麼樣的情況下是需要去繳稅的,很多時候透過信託或大額保單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去做一些稅務的籌劃和安排。

劉釋駿:設立家族信託後CRS下是否向中國或外國稅務資訊披露?

我們再看一下境外信託,從境外信託公司的角度,海外信託基本上會被納入為金融機構,在CRS的這個互換資訊的規則底下,它是以嚴格要求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有信託牌照的機構,這一類證券公司等等,這一類的金融機構是需要按照他們的賬戶餘額進行 CRS申報的。

如果一個客戶是中國稅務居民,在海外設了一個信託,信託機構在CRS底下是被定為金融機構,那等於在這個家族信託底下,我們作為信託公司就有義務要收集相關的稅務稅務居民的資訊,並且按時間交換回中國。一般來說信託的每一個角色,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信託裡面如果有保護人,在分配的時候,受益人這些相關的稅務居民,我們都要收集材料。一般來說信託分配的時候,那一年我們才需要報他的相關稅務居民,按照稅務居民地來做交換資訊。國籍是以出生地為原則,但稅務居民全球各國的標準定義不一樣,有的國家可能要看國籍,有的國家要看一年之內在該國停留和居住的天數,有的國家要看經常習慣性住所和經濟聯絡緊密程度,每一個國家的定義不太一樣。

總結一下,關於CRS資訊披露的問題,其實核心是看信託的委託人、保護人、受益人分別屬於哪裡。一箇中國人在中國本土,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中國人,信託不會和中國稅務局資訊交換,但若是爸爸是中國人,兒子是加拿大稅務居民,是海外稅務居民,那麼信託要披露給加拿大的稅務局,反過來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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