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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規基礎理論及制度構建探究系列之刑事合規基礎理論簡析

  • 由 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3-02-06
簡介綜上,可以說刑事合規體系的構建,是企業對於國家、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的一種示好,一種期待,透過主動向權力展示自己的合規成果,高度配合的態度,來換取最輕的處罰,最小的風險,生存的機會和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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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規基礎理論及制度構建探究系列之刑事合規基礎理論簡析

序言

刑事合規被引入國內的時間不長,但迅速發展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在大合規背景下,刑事合規被作為傳統國家規制模式的替代品、補充品融入了企業合規體系,但與廣義的企業合規又有顯著的差別,宜獨立加以區分。檢察機關也積極透過企業合規改革,開展了一定規模的刑事合規試點工作。梳理推廣以來的大多數成果以及效能,聚焦的問題基本圍繞在實操環節,以及體系構建等實務上,但這個過程似乎並沒有建構在基本的理論框架內,與我國刑法體系產生的一定程度的脫離,因此實踐中會陸續的出現偏差。刑事合規與其他領域合規業務發展之初呈現同樣的趨勢,即以多元方法論為主要理論依據,以教義學的方式解決立法前的空檔期,以試點方式來進行平滑過渡。而在定性問題上,最為廣泛的爭議點集中在於刑事合規到底屬於一項刑事政策,還是應當定義為刑法制度,應以什麼樣的角度插入當前的刑法教義中。本系列研究將採取李本燦教授的觀點,在認定刑事合規為一種刑事制度的基礎上,將其與傳統刑法理論結合,探索其體系定位及實踐應用。

一、刑事合規建構背景

刑事合規制度與大部分合規制度起源相同,同屬舶來品。在一些外國法律體系中,尤其是西方國家,合規制度已經經歷了廣泛的實踐檢驗和長時間的發展,有了較深厚的理論基礎、廣泛的實踐經驗以及相對完整的法律配套。而在國內發展較早的合規制度,如反壟斷,併購,投融資,IPO,醫療,資料等領域,合規制度較早且較好的實現了本土化構建,並與現行法律相呼應,形成了某一專項領域法律事務的閉環節點,也成為法律業務的強力增長點,被成為‘藍海’。

合規(compliance)一詞,詞根起源為‘comply with’, 最早被使用在醫學領域,有‘謹遵醫囑’之意。從語言的角度來講,被翻譯成中文‘合規’二字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語氣上的強硬程度;從詞義上來講,缺少‘必須為之’或‘可能出現嚴重後果’的直觀感受。而事實上,即便在合規市場較為蓬勃的當下,合規業務的開展也同樣集中在自覺度較高的企業中,主要業務需求基本為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企業、國際企業,以及出海進入他國的中國企業。而中國本土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中,尤其是體量規模較小的企業,並沒有大面積出現合規需求——這符合客觀經濟學規律和市場實際,合規業務需要增加相當的成本的前期投入,但因其沒有直接產出,並無提高商品價格和生產效率,改進生產方法的效能,或產生創新效能,所以在帶來利潤收益方面並無直觀促進,同時又難以完全避免爭議糾紛的出現。其核心競爭力在於,避免政府大幅度行政處罰,防範刑事犯罪,以及嚴重違法行為出現時的減責。其設計理念適配大型公司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可以保持大體量的經濟體平穩執行,保障名譽商譽,防止因負面因素導致的股票跳水,投資人撤資等經營困境,也能在競品對抗中提高競爭力,提高防風險能力。

所以在構建企業合規體系過程中,介面主要分化為二:一是與國際法、國際經濟規範對接,應對企業全球化發展(Globalization),另一是在進入特定市場,尤其是進入我國市場應對的本土化適配(Localization)。在這兩個過程中,企業內驅成為了主要推動力,合規體系的自我構建與完善讓一部分企業在整合全球資源過程中享受到了紅利,同樣順應了市場規律,帶動了行業性的合規浪潮。各國政府也積極鼓勵在經濟活動中企業內部實現合規管理,即能節約管理成本,司法成本,又能創造經濟穩定性發展。

然而,對比企業合規體系的自驅,刑事合規在功能性和邏輯性上似乎完全不同。因為刑法相比經濟類法律(如合同,海事海商,資本市場等),在全球化過程中,程序相對艱難和緩慢。而經濟類國際法本土化過程,從國際公約簽訂,到本國法律的制定,似乎更容易在更短的週期內部實現,無論是程式性規範抑或是實體法律規範,代表性的例子如WTO,《海牙公約》和《維也納公約》等。而刑法方面,受各國曆史文化和主權、管轄等多重因素影響,還在延續著相對保守的平衡。經濟全球化、企業全球化也就意味著違法違規全球化,在司法主權,管轄權範圍內尚難以調查取證,對跨國界犯罪對情況,原則上本國沒有許可權開展偵查工作。而大型經濟體如美國、歐盟應對這一情況的主要舉措,就是透過企業刑事合規自查,跨越司法管轄障礙,形成證據材料,由企業移交司法機關。著名案例如西門子公司全球 行賄案,西門子公司按照刑事合規計劃要求,在34個國家完成了自查,形成了上億份檔案,召開了1750餘場會談和聽證,最終形成了合規材料,從而達成了減輕處罰的結果。

二、刑事合規的主要視角

結合當前刑法實體的表現和結果來評估,與整體刑罰逐漸輕緩化相比,公司刑事責任越發的嚴厲。對於企業而言,實施合規構建一方面用以實現犯罪預防,一方面嘗試爭取生存機會,保留生機。而對於國家而言,企業的自我預防、自我改正以及與司法機關的配合,似乎可以達到理想的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結果。所以對於刑事合規的研究,企業視角與國家視角常常同時展開構建,用以解釋企業為何願意主動提高成本,大量投入來完成合規體系構建這一課題。

(一)企業視角

對於企業而言,刑事責任是所有糾紛和處罰中最嚴厲,最致命的。不止可能面對高昂的罰金,長週期的停產,更有可能因被追訴刑事責任,而導致企業形象嚴重受損,市場份額大幅度縮減,股票價值下跌,並有可能失去參與政府專案、公共專案的機會。而根據徵信系統目前的機制,收到刑罰的企業可能無法完成或參與融資。

對於大體量的企業來說,跨國公司、上市公司更要慎防在他國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制裁風險。如違反反壟斷相關法律會觸發信貸制裁,或者會剝奪涉案企業獲取公共訂單的資格,這些處罰的主體可以是世界銀行,也可以是他國政府。而最嚴厲的就是,穿透企業直擊企業從業人員,這些員工會成為在海外真正意義上的涉刑人員,面臨著人身和財產的雙重風險。華為事件,OPPO印度事件,中興事件都可以印證這種觀點。尤其是在經濟活動飽受政治影響的當下,大型經濟體(歐盟,美國,日本等)一方面在強化規則輸出,高壓管制,另一方面透過政治關係對特定的國家、經濟體、某敏感領域企業進行明顯不公平的干預。這種外部環境下,企業面臨著空前的合規風險,入市風險。

而從企業內部角度來看,內部職工的關聯性犯罪行為也需要合理的機制予以排除。如何區分單位本身與單位員工本身一直是單位犯罪中廣泛討論的問題。如果企業已經構建了完善的合規體系,那麼在區分員工行為和企業行為過程中,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更加有力的舉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迴應企業初期對合規體系構建的投放,激勵企業主動尋求合規管理,並切實得到回報。綜上,可以說刑事合規體系的構建,是企業對於國家、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的一種示好,一種期待,透過主動向權力展示自己的合規成果,高度配合的態度,來換取最輕的處罰,最小的風險,生存的機會和發展空間。

(二)國家視角

從國家角度來看,刑事合規對於我國應對經濟全球化浪潮中,可以解決兩個基礎性的問題。一個就是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如何應對他國的管制和合規風險。舉例來說,美國《薩班斯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滿足企業內控標準,包括高管以及會計執業者,保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的賬目管理正確,而此法案包含的刑事責任也是空前的嚴厲。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也向所有的歐盟投資者推行了歐洲的資料合規規則,甚至被詬病有長臂管轄之嫌。根據《中資企業海外安全風險評估報告(2018)》統計,僅2018年一年,中國企業在海外遭遇的合規風險事件就達到了67件,在重大安全風險事件中排行第四,遭受了鉅額的經濟損失,甚至有些企業直接關停了部分國家和區域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全面撤出市場。在我國正在大力推進‘一帶一路’經濟帶建設的過程中,出海合規風險正在左右我果經濟戰略部署和國家經濟安全。在這個過程中,國資委響應速度非常及時,於2018年11月2日引發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同時,發改委等七部門也聯合出臺了《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然而,這些合規檔案(當前尚難以稱之為法律)在法律位階上稍顯不足,且並沒有完全轉向刑事化。儘管試點工作已經全面推行,但是關乎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刑事合規相關法律配套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距離需要摸索和完善。

另一方面,刑事合規可以用來彌補在傳統企業犯罪控制過程中的低效,成為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錨點。近年來,我國企業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在刑罰之外,大型行政處罰也逐年遞增。涉案金額之大,打擊了資方信心,造成了市場不穩,因此加大企業犯罪整治力度似乎成為必然選擇。但企業犯罪有著天然的複雜性,隱秘性,相對個人犯罪,更加的難以偵破、調查和起訴,且週期更長。傳統的財產型犯罪,例如盜竊罪,被害人對於財物的損失有著直觀的感知;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可以立即有所體現。而在大部分的企業型犯罪中,如操控價格,內幕交易等,被害人可能對自己支付了額外價款的事實,或交易方達成的虛假協議永遠不會知情。傳統偵查手段,和大規模的司法資源投入,也難以克服層出不窮的新型企業犯罪。犯罪時空多維度,網路為犯罪空間,缺少案發現場,使得在固定證據過程中存在著難以克服的障礙。

而刑事合規的引入,尤其是從成功案例來研判,似乎可以緩解這一難題。以當前的思路,以檢察機關為主的合規計劃會包含自我報告,其內容會涵蓋行為事實和法律事實,以及固定一部分證據資料。而按照合規計劃的企業內部自查形成的材料,符合規定後,移交司法機關可以酌定直接適用,成為罰或不罰的關鍵性證據,從而實現司法效率的提升。

三、小結

刑事合規的實踐似乎走在了理論之前,其現實效果和意義也得到了成功案例的支撐,符合教義學的研究方法論。對企業而言,刑事合規制度可以有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對風險,即使發生了犯罪行為,也容易區分企業與員工責任,並且刑事合規計劃可以降低收到的法律制裁和不利後果。而對於國家而言,合規制度、合規計劃中的自我調查,配合檢察機關調查,聽證,行政部門監管等制度,有效

節約了司法資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時,在應對跨國公司犯罪問題上,成為解決管轄權問題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 《刑事合規的基礎理論》 李本燦

2。 《合規與刑法:全球視野的考察》 李本燦

3。 《公共政策與風險社會的刑法》 勞東燕

4。 Vgl。 Dennis Bock, Criminal Compliance, Nomos, 2011。

5。 《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及啟示》 萬方

6。 《檢察視角下中國刑事合規之構建》 李勇

7。 《內部控制與訴訟風險》 毛新述,孟潔

8。 Jeffrey M。 Kaplan & Joseph E。Murphy,

Compliance Programs and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 Preventing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 Thomson Reuters, 2013, P。1031。

9。 《國際白領犯罪與國際話的內部調查》,【美】盧西恩,朱霽康譯

刑事合規基礎理論及制度構建探究系列之刑事合規基礎理論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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