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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用什麼稱重,鬥斛與蕪湖衡量容具的發展#文史觀天下#

簡介《永樂大典》卷7512“倉”字韻引《續宣城志》,有南宋嘉定九年(公元1216年)至淳祐二年(公元1242年)寧國府(今宣城)自置地方官量,和按工部文思院標準斛鬥銅式複製新量的詳細檔案5000多字,記載了宋代兩種量器的具體大小尺寸,如圖所示(

古代衡是指什麼

作者:吳純祥

蕪湖,號稱“吳頭楚尾”,位於長江與青弋江的匯合處,襟江帶河,水陸交通極為便捷,逆江而上直達九江、漢口;順江而下東至南京、上海,正如宋代楊顥詩云“山連吳楚周遭起,水會湖湘洶湧來”。實際上,蕪湖很早以前就是皖南“商賈雲集”之埠。

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開放蕪湖為通商口岸,並於次年設立海關,蕪湖正式開埠。說起蕪湖米市的建立,應當說李鴻章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877年李鴻章上書朝廷,奏請將鎮江七浩口米市遷至蕪湖。李鴻章主觀上從其家族在蕪湖的利益出發,客觀上考慮到稻米產區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到蕪湖集散比長途運輸到鎮江方便,且已設立海關。於是,授意張蔭桓(時任駐守蕪湖的皖南兵備道兼海關監督)督辦,米市遂於1882年正式遷移至蕪湖,原駐鎮江的各地米商漸至而來,作為四大米市(蕪湖、長沙、九江、無錫)之一的蕪湖米市遂告形成。

古代人用什麼稱重,鬥斛與蕪湖衡量容具的發展#文史觀天下#

實際上一個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除了宏觀政策調控外,還有微觀的環境,包括物資來源、交通、銷路、經營理念、資金保障、執行機制等方面。

在19世紀末,蕪湖米市成為長江流域最大的米穀交易中心,後來發展成為“四大米市”之首,歷史上被譽為“魚米之鄉”。兩宋時期,蕪湖一帶大興圩田,這裡土地肥沃,四季分明,雨熱同季,河湖密佈,盛產水稻。到了明初,朝庭減免租賦,詔民墾荒,農業生產水平發展很快。清朝乾嘉年間,有了大規模發展。也就是說,蕪湖米市的快速形成和發展,一是朝庭官員的精心策劃;二是政策保障措施的頒佈;三是得天獨厚的地理、資源條件;四是市場需求的刺激。

過去人們稱計量為“度量衡”。所謂度,是指用尺(如古時的骨尺、牙尺及隨後問世的竹尺、木尺、皮尺、鋼尺等)測量物體的長短;所謂量,是指用容器(如古時的合、升、鬥、斛及以後使用的量桶、量杯等)測量物體的體積;所謂衡,則是指測量物體重量。衡,應始於原始社會末期,據史料記載距今已有4000多年,當時出現了物品交換,但計量方法則是靠眼看手摸。而作為計量重量的器具——衡器,在我國最早出現於夏朝,春秋戰國時期已掌握了槓桿原理,戰國中期在楚中一帶已廣泛使用天平和砝碼稱量黃金,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計量標準不一,較為混亂。直到秦統一天下後,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實行商鞅變法(公元前221年),才統一了度量衡標準。宋朝時期出現了準確達到1釐(40mg)的戥秤,標誌著當時的衡器已具有相當可觀的技術水準,鬥(dou)10升等於一鬥,十鬥等於一石(dan), 為量糧食的器具。鬥與斛(hu),兩種都是舊量器,10鬥曰斛,後來改為五斗。

明洪武二年(1368年)朱元璋頒佈的明朝度量衡管理的法令:“令,凡斛鬥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鐵鬥、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給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行省,依樣製造,校勘為相同,發下屬府州。各府提調,依法制造校堪,付於各縣州倉庫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處,需要付官烙印,百姓所用斛鬥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現有實物佐證,但按照明律度量衡管理的規定,蕪湖亦如此。

古代人用什麼稱重,鬥斛與蕪湖衡量容具的發展#文史觀天下#

斛身烙印文: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較準 /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委驗日較準 / 謝堂正等

由《南陵縣誌》(民國版)記載,鬥斛制度:“明嘉靖九年三月,寧國府照文思院降下銅式,新造斛鬥鐵錮加漆。嗣後受納非此鬥斛不得行。江東提舉權府事李押(嘉靖府志)。清徵收漕米工部鑄造小口錢斛存戶部一,發交倉場待郎,漕運總督及有漕各省糧道各一,永遠遵用。各府州縣收漕時,斛由糧道較準烙印給發。漕畢繳還道署。(南陵請給斛四口)。”

由衛府衙門在直隸府領取地方最高計量標準器——度量衡後,依法制造、檢定、並將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放給各倉庫,同時把市場交易的各類計量具開始按地方標準進行量值傳遞,經檢定合格 的尺鬥秤均由官府打上合格烙印。

對老百姓所用計量器具——斛鬥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一即經檢定不符合官方規定的不合格計量器具禁止使用。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認識到統一度量衡,是體現國家集權統治能力和國家主權國地位的大事,命農工部考定度量衡。對度量衡器具量具進行調查,調查專案為:尺、鬥、斛、秤四項。

1908年,清政府頒佈了《劃一度量衡制度暫行章程四十條》。章程規定:“以營造尺為度之標準,漕為量之標準,庫平為權衡之標準。”“度以尺為主單位,量以升為主單位,衡重以量為主單位。”北京故宮博物院太和殿和乾清宮丹陛前左右兩側,分別陳列著鎏金銅嘉量和日晷,兩件計量器具莊嚴地展示著清王朝的統治權力。

清朝自1853年在全國實行厘金制度以來,“百貨有捐”,“只雞尺布亦行課稅,……幾至於無物不課稅,此所以稱百貨厘金也。”蕪湖是米市,徵收米捐自在情理之中。1898年,安徽在蕪湖設立米釐局(也有資料上講,1903年,清政府在蕪湖設立江蘇米釐局),規定凡運糧米船出安徽省境,必須在蕪湖泊岸,徵繳米捐,完稅後方可出口,這就以政府強制的形式來迫使皖省米糧必須運至蕪湖集散。這既保障了米市穩定的糧源,又起到了穩定米業市場的作用。

可以說,蕪湖米市之所以能夠迅速穩固並在此後數十年內發展成為“長江流域最大米穀市場”,保障其糧源的米釐制度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是,作為一種經常性的稅捐徵收形式,厘金制度所產生的客觀結果卻是與資本主義發展所要求的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及公平自由的競爭機制相對立的。當時駐蕪各幫米商在盛時有50餘家。在米市全盛時,各地裝運米糧到蕪湖或早晨在內港停泊的民船每天約有3000多隻。

量器是古代用以計量糧食的主要工具。不同歷史時期量器制度(特別是值數——容量)的變化,是我們考查歷代農產量和租稅剝削情況,研究不同時期生產力發展水平和階級矛盾狀況的重要依據。但是過去對於歷代量制發展的研究,卻是整個度量衡史研究中比較薄弱的環節。尤其是在唐代至元這一歷史階段,由於缺乏可靠的實物流傳,往往只是根據一些間接的、不準確的文字記載進行推測,得出的結論與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影響到對一系列歷史問題的正確認識。在筆者查閱了很多資料,從《續宣城志》中一段宋量的詳細材料看,參考其他的有關記載,就宋代量器的值數和形制等對蕪湖米市量具容器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

再由《宣城市志》(1996年11月版)和《蕪湖市志》(1995年版)記載的建置沿革看:

從春秋戰國時期,兩地先後屬吳、越、楚等諸侯國領轄。

秦時:為鄣郡地。

西漢:漢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由以鄣郡改置丹陽郡(蕪湖、宣城始名),隸屬揚州史部。

三國:兩地屬丹陽郡。

西晉:晉武帝太康二年(281年),析丹陽郡置宣城郡(治宛陵)。移丹陽郡治於建業(今南京),蕪湖仍屬丹陽郡。

清時:清世祖順治二年(1645)定江南,改南京為江南省,蕪湖屬江南布政使司太平府;順治十八年(1661),蕪湖屬江南省左布使司太平府;康熙六年(1667)改左布使司,從此安徽省正式成立,蕪湖屬安徽省太平府。(直到1980年1月,兩地才劃分為蕪湖市、宣城地區。)

南宋文思院斛斗的值數和形制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四十年前吳承洛提出的一升為664。1毫升;一種是目前流行的一升合670毫升強。這兩個數字相差不大,可以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它們都同樣是根據北宋人沈括在《夢溪筆談》(卷三辯證類)中的這樣一段文字推算出來的:“予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斗升,計六鬥當今宋一斗七升九合”。這裡所說的“秦漢以來”的時間概念,根據他們的理解,是指的新莽年間(公元9年—23年)。新莽時一升的值數,吳承洛考訂為198。1毫升,後來根據大量新發現的實物材料測算應為200毫升,所以合算出的宋升值數微有不同。但是仔細檢查起來,由於《夢溪筆談》的材料不是直接的材料,用它來推求宋量的值數,需要和過去的量值比較合算,存在的問題很多。首先,沈括提及的“秦漢以來”,由前幾年印影印出版的元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陳仁子東山書院據宋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揚州翻刻的《古遷陳氏家藏夢溪筆談》和胡道靜先生根據許多種不同版本的校訂,皆作“秦漢以前”,不知根據為何,是否可靠。其次,即令引沈文作“秦漢以來”不誤,是專指新莽時期呢?是指整個秦漢兩代呢?還是按照一般的習慣應理解為泛指秦漢以至唐五代呢?也不明確。再次,如果沈括文中作“秦漢以來”,且應理解為指新莽、後漢時期,沈括當時考校秦漢斗升根據的什麼材料,得出的值數怎樣,也無從查考。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傳世和出土的秦漢新莽量制實物材料,測算出的值數情況很不一致,不僅今天測算出的新莽時一升為200毫升,已和四十年前吳承洛測算的198。1毫升不同,就是沈括自己在同書另一個地方談到秦漢量值與宋代量值的比率時說的“漢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七升”,前後也不一樣。

《永樂大典》卷7512“倉”字韻引《續宣城志》,有南宋嘉定九年(公元1216年)至淳祐二年(公元1242年)寧國府(今宣城)自置地方官量,和按工部文思院標準斛鬥銅式複製新量的詳細檔案5000多字,記載了宋代兩種量器的具體大小尺寸,如圖所示(A、B),不僅對解決宋量的值數和形制問題有極大的幫助,同時還為我們瞭解宋代統治者如何利用“大斗大斛”等手法殘酷剝削勞動人民提供了材料。在20世紀90年代初蕪湖市文化局組織人員創作了黃梅戲《斛擂》,劇情是清光緒年間,英國商人一方面壓低農民稻穀收購價,另一方面又在市場上高價出售,坑害中國百姓,並企圖全面控制蕪湖碼頭。以蕪湖斛行總斛主趙大江為首的中國人為了爭奪蕪湖米市生存權、發展權與英商展開了罷市罷斛反控制鬥爭……

“嘉定諸倉斛斛內文字:‘嘉定九年三月,寧國府照文思院降下銅式新置造斛,鐵錮加漆。今後受納,非此斛不得行用。江東提舉、權府事李(押)。’斛一邊寫:‘斛系眾手雜造,外高則圍徑短,外低則圍徑長,審較之時,又加裁剚,故斛微有不同。今措置,每斛各以尺為準。斛外自口至牆底高一尺二寸七分,斛內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二寸八分 ’ 。‘嘉定九年三月,寧國府造文思鬥,用此受納。提舉兼權府事李押。鬥外自口至牆底三寸九分,鬥內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明裡口方玖寸,明裡底面方五寸六分。嘉定九年,權府李提舉。’”

從整個寧國府的有關材料看,至少直到南宋理宗淳祐初年,國家頒發的文思院標準斛鬥,每升600毫升的值數不變。

文思院斛鬥雖然是宋代國家頒發在全國通行的法定標準量器,實際行用的量器的大小卻極不統一。據《大典》引《續宣城志》材料,寧國府在嘉定九年再次依文思院斛鬥新置量器前後幾十年內,由地方政府自置的大於文思院標準的大斗大斛有幾種。

嘉定九年以前,“寧國府循習舊例,受納民戶苗米,不用文思斛鬥”,而“用大斗大斛交量”。一般要比文思鬥每升大480毫升。這就為以後寧國府正式製造另作一種標準的大量提供了依據。

在淳祐二年,寧國府便下令:“本倉今年受納苗米,並用李提舉每石加耗六鬥五升立下斛樣,造到斛十隻,及造六鬥五升斛六隻,並量加耗米,並有本府官押為照”,造出了一種每斛相當於文思斛斗六鬥五升的“耗米小斛”。《大典》引《續宣城志》材料時,還附有此種斛器圖。此種“耗米小斛”,每斛合39000毫升,每升合7800毫升,比文思斛鬥每升每出1806毫升,名為“小斛”,實乃大斛。

寧國府自置地方官量,都比國家標準在全國通行的文思院斛鬥值數要大。這種情況,並不是寧國府所特有,而是在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

據北京市文物管理處藏有一無銘文的銅質方升,高9釐米、口邊13釐米、底邊7釐米,實測容量為940毫升。有人主張,此器“從器形花紋看可定為宋方升”。並認為:既然根據《夢溪筆談》記載算出當時一升合670毫升強,“《夢溪筆談》著於宋朝中葉,此方升容量已超過900多毫升,可見宋中葉以後量值有很大的增漲”。原器未能寓目,但從上述對《大典》引《續宣城志》材料的分析,似可作如下不同的假設;直到南宋淳祐年間標準的文思院官量每升尚未超過600毫升,此升若為文思院標準的器物,其時代則當在淳祐年間以後,或為賈似道改制。如果時代是在淳祐年二年之前,則不應是國家頒發的文思院官量的容具,而為某私家或地方政府自置的大量。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即此方升根本就不是宋器,而為宋以後之物。總的來講,用國家標準的斛鬥,還是比用地方政府自置的大量相對好些。也就是說,老百姓還是願意用文思院標準的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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