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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六個要點

  • 由 王文筠財富工作室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1-10-15
簡介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合同都要等到履行期屆滿之後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若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樣要承擔“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如:出賣人將買賣合同中的特定標的物已經出

怎樣簽定買賣合同

簽訂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六個要點

一般情況下,簽訂買賣合同是雙方經過不斷協商、談判、妥協的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不過在一些中小型企業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往往沒有這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強勢一方會拿出自己的模版合同傳送對方,基本上不允許進行任何改動,只需將雙方談好的合同主要內容進行“填空”即可。但是,即使是按照模版合同本文“填空”,也應當注意以下這六個要點,涉及到這些要點的地方,應當儘量填寫完整,以作防範。

一、貨物的名稱、型號、外觀

我在代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有些朋友對於貨物的“名稱、型號”不太重視,認為雙方對於合同中的貨物名稱不會有爭議。其實不然。前些日我就辦理過這樣一個案件,乙方購買甲方的機床,合同約定型號為3675的機床每臺3萬元,但交貨後結算價格時,雙方產生了爭議。甲方主張乙方提走的機床是3675V,3675V屬於高配機床,價格高於普通機床,不能按每臺3萬元結算;而乙方稱當時雙方協商的就是這種機床,各自說法不一,只好訴諸法律解決。

因此,建議我們在簽訂合同時須寫明購買貨物的產品名稱全稱、具體的型號規格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註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售後服務單位名稱等等,以免引起爭議。

二、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

買受人在接收貨物時,對於可以直接發現的瑕疵,如貨物的外觀、數量、型號、顏色等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買受人可拒絕簽收並應當通知出賣人,如果沒有及時通知並且已經在收貨單上簽收的,視為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對於收貨時無法及時發現的“隱蔽瑕疵”,在簽訂合同時不僅要求買受人一方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通知出賣人,還應要求對方須在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通知,否則,視為貨物符合要求。對於貨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限。

在買賣合同中,對於買受人的檢驗通知期限一定要寫清楚,超過該期限買受人再向出賣人主張質量瑕疵的,出賣人可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三、履行期限及履行地點

所有買賣合同都應當約定“履行期限”,對於履行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交貨或付款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合同都要等到履行期屆滿之後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若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樣要承擔“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如:出賣人將買賣合同中的特定標的物已經出賣於第三人並已交付,且無法再向買受人交付同種物)。

提請朋友們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點”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條款,因為它是決定法院管轄的一大關鍵因素。大家知道,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情況下,我們都願意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而不願意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那麼,如果我們不願意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我們可以選擇的法院就只有“合同履行地”法院了。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履行地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然而,如果我們在合同條款中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約定,而我們的訴訟理由和合同標的又不屬於上述幾種情形的,你就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法院了。

在合同履行地問題上,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事項是,合同中約定“貨物收交貨地”的,不能視為已約定了合同履行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43號判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安居寶產品購銷合同書》上寫明瞭交貨地點,但未明確表示將交貨地點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34號判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產品定布合同》上寫明瞭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表示將簽訂地點或是送貨地點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最高院的觀點是“送貨地、簽訂地、收貨地等實際履行地點不屬於合同約定履行地點”。

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在某某地是非常重要的,一來可以為自己爭取到自己當地法院的管轄權,二來也可以避免發生法院管轄糾紛。

四、格式條款

實踐中,大多數企業對於銷售自己產品的買賣合同都有固定的合同模板,法律上稱之為“格式條款”。對於“格式條款”,將要實施的《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明顯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我們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中不要出現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平等條款(俗稱“霸王條款”),合同條款不能違反“公平原則”。

五、合同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我們可以事先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當這種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形,就屬於法律上的“合同約定解除”。

所謂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如將要實施的《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暴雨、山洪、地震、戰爭等);(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例如:出賣人將買賣合同中的特定標的物已經出賣於第三人並交付,且無法再向買受人交付同種物);(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中事先約定解除條款的好處是:一旦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雙方可以不透過訴訟程式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需要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則合同自動解除的,違約方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也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條款,實踐中好多人對違約條款約定的非常含糊,有的僅僅一句“承擔違約責任”就完了。這和沒有約定沒有區別。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一旦出現違約,守約方可以直接援引違約責任條款向違約方主張權利。比如可要求違約方按照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事先約定好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等等。

王文筠律師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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