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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用房”是什麼?應該多大面積?到底歸誰所有?
- 2021-10-17
物業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多少
某小區物業辦公室外景
住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中,會發現物業公司在其辦公地點處均會設有比較醒目的標識銘牌,接待業主來訪、投訴、交費等,組織人員開展服務及日常辦公。
在某些規模較大的住宅專案,作為小區的“公共管理者”及實際“把控者”,物業公司往往佔據了許多“物業用房”,或自用,或出租。
那麼這些房子是怎麼來的,屬於什麼性質,歸誰所有?物業有權使用和處分嗎?業主一方往往對這些事情不甚清晰明瞭,這裡值得依法探討一下。
早在2003版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就提出了“物業管理用房”的概念,並作出了一系列的界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公司不得改變其用途。物業合同終止時,物業公司應將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
2007年的《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中再次重申:
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
可見,在小區內配置物業用房,這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而物業用房的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共有;物業公司在合同期內可使用上述房屋進行日常辦公等,但要改變用途必須經業主大會同意。合同到期如果推出小區服務,就必須把房屋再返還業主。
實踐來看,物業用房的用途除了供物業公司日常辦公、值班、存放各類工具、用品等之外,還應包含小區業委會的辦公及活動用房。
那麼這些房子應該是多大的面積呢?《條例》《物權法》均未明確界定,這需要按照各地的具體實際另行具體規定:
例如,山東的要求是按照小區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於一百平;業委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面不低於二十平。福建的規定是按照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配置,最少不低於一百平。而遼寧的做法更為細緻:
總建築面積五萬平以下的,按不少於建築面積一百五十平配置; 五萬至二十五萬平的,按千分之三配置; 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不少於千分之一的標準配置; 等等等等
根據各地業主反映的事關“物業用房”問題方面的投訴來看,主要有諸如:開發商不按法規要求配備符合面積的物業用房,或者不明示其具體位置,甚至佔為己有;個別物業公司擅自將部分用房出租,攫取租金,拒絕提供給業委會使用等等,這些做法都是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實際上,上位法規及各地方性法規,都對上述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包括: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等等等等。
當然,法律的尊嚴並不是體現在法條上,而是在於能否得到切實的貫徹和落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是否做到了有法必依,進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才是關鍵。
對於業主一方來說,理論上“物業管理用房”歸屬全體業主共有,而要想真正實現在這個問題上的主導權和話語權,就必須在相關部門的幫助和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依法維權。
而成立業委會,這又是何其之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