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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遺產糾紛成因複雜釐清關係合法繼承 ——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的庭審經歷引發的思考

簡介其次,是法定繼承人順序、《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遺產糾紛一般要開幾次庭

【以案釋法】遺產糾紛成因複雜釐清關係合法繼承 ——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的庭審經歷引發的思考

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也可能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現實生活中,因遺產繼承鬧得形同陌路的情況時有發生,親人之間為爭遺產對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數。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繼承有明確規定,遺產繼承,是家庭財產流轉的重要法律制度,關乎每個家庭及其成員。

近期,準格爾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審理了一起涉及人數較多,存在爭議較大的繼承糾紛案件,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該案件歷經了庭前證據交換、開庭審理以及庭後調解三個過程,作為書記員的我全程參與了該案,讓我感慨頗深。

人們總笑談“家家有本難唸的經”,骨肉親情之間,柴米油鹽當中,在利益面前兄弟姊妹難免出現摩擦。這起由三個出嫁女作為共同原告,以法定繼承糾紛將其兩個兄弟及其兄嫂、侄子及其侄女起訴到準旗法院的案件,要求判決原、被告平均分割繼承他們父母去世後留下的房屋及存款。

案涉原、被告系同胞姊妹兄弟關係,三原告已出嫁,父母生前由子女們輪流照顧。在二老相繼去世後,生前留下的存款、房屋如何分割成為了兒女們所爭執的問題。三原告要求參與父母遺產的分割,但對於如何分割一直未能達成一致,繼而五個姊妹兄弟與其已故大哥的妻子和子女因此產生矛盾繼而提起訴訟。

在這個案子當中涉及的問題有:出嫁的女兒也具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嗎?被繼承人口訴表達財產分配的意願,能否作為具體分配依據?在繼承中,誰能分的更多呢?被繼承人去世後,是否應當及時析產呢?思考著這些問題,回想著庭審中爭得面紅耳赤的一家人,不得不引人深思。

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本案中,三原告與兩個被告皆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同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三個原告作為已出嫁的女兒,對父母遺留的財產依然具有均等的繼承權。原被告均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在繼承遺產時均可參與分配。由此案我們不難發現,老人在去世之時,本來為了家族和睦而保留不動的遺產,卻很可能成為引爆繼承大戰的導火索。不分家是傳統文化中守護家庭的信條,但到了今天,它帶來的卻往往是兄弟反目,子女成仇。倒不如從法律規則和人性本色出發,重新尋找凝聚家庭的鑰匙。也許,及時析產才是最好的答案,也是對至親最大的尊重。同時,還要提醒大家,依照法律規定,做出以下幾種情形的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當下,隨著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結構的變化,遺產繼承糾紛也日益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尤其是房產繼承,更成為繼承糾紛的多發領域。而糾紛、訴訟的型別、原因更是多種多樣,不一而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代替。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首先,是繼承的方式。最新頒佈的《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其次,是法定繼承人順序、《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繼承法》,此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還有就是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但是,財產繼承糾紛、訴訟的多發、頻發和不斷增長,一方面反映出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逐漸增多,尤其是房產價值快速增加,一些人心理失去平衡,埋下了衝突隱患;另一方面,繼承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目前還存有漏洞,需要進一步完善。對繼承法的宣傳和普及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從而使這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為更多人所瞭解掌握。

同時,見利忘義、唯利是圖、親情淡薄以及不盡贍養義務、不孝敬父母等現象也在一些人中蔓延滋長,只知道一味地爭奪財產,卻將手足之情拋之腦後,甚至為了爭奪遺產而不惜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傳統的道德禮教、孝道親情並沒有得到弘揚,良好的家風家教和正當義利觀也並沒有得到培養,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可能只是維護了公平正義,但是這些涉及道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問題還得從大眾抓起,從源頭遏止,也只有這樣才能消除財產繼承糾紛、訴訟的多發、頻發土壤。

【以案釋法】遺產糾紛成因複雜釐清關係合法繼承 ——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的庭審經歷引發的思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的調解當中,負責審理本案的各位法官也在耐心地給多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從家庭倫理、養老育幼、法律效果等方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便促使一家人最終對遺產分配達成一致的和解意見,在解決糾紛的同時修復當事人的親情,從而確保法院審判工作彰顯司法溫度,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與此同時,也想告誡廣大人民群眾,財產繼承問題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碰到的問題,期待所有人都能誠實守信、理性面對、依法處理,使遺產不再成為吞噬親情和善意的豺狼惡霸。

【以案釋法】遺產糾紛成因複雜釐清關係合法繼承 ——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的庭審經歷引發的思考

文/民一庭 丁亞麗

原標題:《【以案釋法】遺產糾紛成因複雜 釐清關係合法繼承 ——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的庭審經歷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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