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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局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簡介在此種商戶提供材料、涉案公司搬運材料、商務局稽核材料的模式下,我們也能明顯的發現,即使部分商戶的補貼款項發放錯誤,只要涉案公司不存在獨立的篡改、虛構、偽造申報材料的情形,其錯誤追究責任明顯低於商戶和商務局,更難以認定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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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商務局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涉商務局補貼類的

“騙補”案件,我們在2017年處理過一起類似案件,主要是關於出口貿易獎勵政策、整合出口資料獲取國家出口補貼。此類案件我們認為詐騙罪辯護的核心要點,在於涉案公司用於申領補貼的出口資料,是否屬於真實的出口產生的真實資料,而申領補貼公司與出口公司存在的錯位,如果雙方具有事前的溝通和授權,應可以合理解釋為類代理關係,不應以詐騙罪進行指控。

近期,我們處理了一起涉電商補貼的

“騙補”案件,此類案件與海關出口資料類案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基於所屬行業的特點,又在辯護過程中體現了一定的特殊性。

電商行業涉補貼案件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涉案公司(代理公司)、電商商戶、商務局。涉案公司從商務局批次拿到商戶名單,與商戶進行溝通並簽訂代理協議,代理商戶的部分運營、維護等經營行為,並代理向商務局申報補貼款項。申報資質及申報材料由商戶提供,涉案公司將申報材料整合提交商務局稽核,商務局稽核通過後將款項發放給涉案公司,再由涉案公司透過

服務

費用結算的方式支付給商戶。

我們處理的

該起

案件中,辦案機關對涉案公司進行立案調查,並認定相關涉案人員構成詐騙罪。

此類案件,辦案機關指控詐騙罪

通常

存在如下兩種邏輯:

一是基於涉案公司與商戶之間簽訂的代理協議,以及涉案公司與商戶之間存在的資金墊付、收取、結算等行為,認定涉案公司對商戶進行了詐騙

,此時認定的被害人為商戶,其損失為代理協議約定的服務費用

二是基於涉案公司與商戶之間的代理關係,認定涉案公司將部分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商戶

申報

材料提交給商務局,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商務局

以及

相關部門發放的補貼款項。

商務局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第一種邏輯下,

我們認為,

辦案機關難以指控涉案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構成詐騙罪。涉案公司針對代理協議中所涉的收費事項,雖然為了促成合作和交易,存在墊付費用的情況,並最終透過商戶取得的補貼款項用作折抵合同費用,費用結算雖存在一定的複雜性,但是基於代理協議的合同約定,以及雙方事實上的口頭約定和事後追認,雙方對於代理事項

的約定

以及服務費用的

收取

是清楚明確的,不存在欺騙與被騙的關係,不構成詐騙罪。

此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還可能存在一個問題,涉案公司基於幾十起或者是幾百起的商戶代理關係,可能在部分商戶的實際代理過程中,針對合同約定的部分代理事項

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實際履行需求。我們認為,此種情況即使存在,也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

實際履行問題,如果合同約定事項沒有發生,涉案公司沒有履行義務,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如果涉案公司針對合同

約定

義務

,需

要提供相關

代理服務

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不應以刑事手段追究。

這個問題本身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針對部分案件

辦理過程中,辦案機關針對商戶蒐集證據的方向性和口供的傾向性,特做此強調和說明。

第二種邏輯,是辦案機關針對涉商務局

“騙補”類案件的常見指控思維。即認定涉案公司針對商務局實施了欺騙行為,

財產受損的是

商務局稽核

發放

補貼款項,進一步說是國家財政

損失

針對部分型別的涉商務局

“補貼”類案件,涉案公司確實存在偽造材料、虛假申領事實的情況下,部分案件

確實符合

詐騙罪的

構成

。但是

本案中

,從事實、證據的角度,無法證明涉案公司存在欺騙手段,亦無法證明相關部門存在補貼款項的財產損失。其原因

主要

有以下幾點:

其一,涉案公司與商務局存在前置的溝通,商務局向涉案公司提供部分商戶名單,此前提能夠反映補貼款項的申領,並非是涉案公司與商戶之間的雙方關係,而具有商務局參與的三方性質

,至於商務局參與的原因,主要是各地的補貼政策要求

。此種情況下,認定涉案公司實施詐騙,或者涉案公司與商戶共同實施詐騙,

則需要更高的證據要求和標準,證明

商務局被欺騙以及主觀不明知。

商務局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其二,補貼申報資質及申報材料由商戶提供,涉案公司與商戶之間系代理關係,且涉案公司不存在任何一起偽造材料、偽造申報資質,

沒有

原本

不具有申報資格的商戶

透過虛假手段進行補貼申報的情況,涉案公司的申報行為實際上

類似

材料

“搬運工”的角色,因此不具有欺騙手段和

實施

詐騙

行為的

可能性。

針對部分商戶接受調查時提出其營業額不滿足申報標準的情況,這裡需要辦案機關後續重點核實該部分商戶實際的經營情況。首先核實商戶是否基於自身目的,隱瞞營業額及經營狀況。如

商戶

不存在

上述

隱瞞事實,需要重點核實其營業額

未達申報標準的情況下,為什麼補貼款項能夠申報和發放,具體是哪個申報環節出現了問題,核實各方責任。

當然,

這裡既可能是商戶的原因,同樣可能是涉案公司和商務局的原因。此種情形時,實物證據的審查是關鍵,也是印證言詞證據真實性的重要參考,不能一味

將責任

歸咎於申報方。

其三,商務局會針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稽核補貼款項的發放。因此從材料審查方面,我們認為商務局稽核透過併發放了補貼款項,那麼涉案公司提交的商戶申報材料,至少在形式

上,以及材料

內容

和申報

標準上,完全符合商務局的申報要求。

以此反推,如果涉案公司提交的商戶申報材料,具有明顯的不符合申報標準的情形,但是商務局給與稽核透過的,此時不能將責任

單獨

歸咎於涉案公司。

在此種商戶提供材料、涉案公司搬運材料、商務局稽核材料的模式下,我們也能明顯的發現,即使部分商戶的補貼款項發放錯誤,只要涉案公司不存在獨立的篡改、虛構、偽造申報材料的情形,其錯誤追究責任明顯低於商戶和商務局,更難以認定構成詐騙罪。

因此此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我們應著重進行實物證據的審查,尤其是各個主體對於申報材料的處理、稽核,明確各方在申報過程中實施了哪些客觀行為,以及基於申報材料的提交和稽核事實,推定相關涉案人員的主觀因素,進行罪與非罪的探討和辯護。

(以上內容是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翰明律師對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歸納和總結,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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