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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 由 百度網友2a5903d0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2-02-20
簡介唐朝反賄賂犯罪的規定:唐初統治者力圖構織一面嚴密的反賄賂法網,《唐律》立法者考慮到了賄賂犯罪多個方面的情節,並在立法中加以懲防,這種嚴謹的態度使唐朝反賄賂立法取得了多種成就

賄賂在古代叫什麼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這一盛世局面的出現,是與初唐統治者遵循“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吏治思想從嚴治吏密不可分的。而運用刑罰對以權謀利或權錢交易的賄賂犯罪予以嚴懲,則是唐統治者整肅吏治的一種最為有效的措施。因此,探析唐律關於賄賂罪的規定,將為當今社會的反腐倡廉提供有益的借鑑與啟示。

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今天小編跟寶寶們分享一個唐朝受賄的故事吧。裴佶在唐德宗時任諫議大夫,官至工部尚書。小時候在姑父家中親眼目睹了一樁官員行賄的事情,收受賄賂的是他的姑父,行賄者是崔昭。他的姑父在朝中作官,很有雅望,在小裴佶的眼中道貌岸然。一天,裴佶去探望姑母,正好趕上姑父下朝回家。一進屋子,就對著妻子嘆息連連,恨聲道:“崔昭是個什麼東西,居然滿朝文武都誇讚。這傢伙肯定是向大家行賄了,對,一定是這樣。照這樣發展下去,朝廷如何不亂?”姑母聽了,連忙上前奉茶勸慰。喘息略定,下人來報:“壽州刺史崔使君拜訪!壽州刺史崔使君正是崔昭,裴佶的姑父聞言大怒,厲聲喝斥著守門人,作勢找鞭子抽他。那守門人面無懼色,就站在那裡靜靜地看著他裝13。裴佶姑父見狀,也冷靜了下來,思忖再三,整肅了一下衣冠,迎了出去。裴佶在內室陪著姑母說話,不一會兒功夫,聽到前面“命茶甚急,又命酒饌,又令秣馬、飯僕”。整個府第的僕役丫環們忙碌起來。姑侄二人面面相覷,不明所以。剛才還是義憤填膺,現在怎麼突然態度大變?又是奉茶,又是準備酒菜,就連餵馬、招待僕從也親自安排了。到了晚上,姑父送走了崔昭,這才滿身酒氣、一臉得色的回到內室。見裴佶沒有走,姑父有些不滿,直接打發他早點下去休息。還沒等裴佶走出屋子,就見姑父從懷中取出一份禮單,白紙黑字赫然寫著“昭贈官絁一千匹”!正是因為這一千匹絁的賄賂,裴佶姑父才表現的前倨後恭;崔昭成為座上客,更是大手筆行賄的緣故。崔昭行賄固然可恥,道貌岸然的裴佶姑父更加無恥。明明生性貪婪,卻偏偏要裝出一副不食人間煙火的樣子,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任意批評他人。世間這種假清高實在是太多了。裴佶姑父最初的憤怒,不過是崔昭輕視了他,沒有及時奉上財帛而已。心安理得的收了賄,這種憤怒自然煙消雲散了。

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唐朝反賄賂的立法背景:唐朝建立之初面臨嚴峻的反賄賂形勢。自西漢晚期開始,賄賂在中國古代官場大行其道,導致嚴重腐敗和西漢政權的衰落,後來的東漢、魏、晉、南北朝和隋朝都受到賄賂問題的嚴重困擾,每個朝代的衰落都與賄賂盛行有著密切關係。雖然各個朝代都試圖根治賄賂,但都只能見效於一時,而不能根除之。到唐朝時,官場賄賂之風依然嚴重,因此如何找到根治賄賂頑疾的良方,避免重蹈前朝衰落的覆轍,成為擺在唐初統治者面前的重任。

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唐初唐太宗、魏徵這些最高統治集體成員對貪汙賄賂罪危害性的清醒認識。魏徵在其主編的《隋書》中,總結了隋煬帝“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的教訓。唐太宗深知:“夫安人寧國,惟在於君”可見,唐初統治者意識到了隋朝滅亡的根本原因在於不循法制,特別是隋煬帝棄法不用而重用親信,導致小人專權賄賂盛行,在太宗的推動下,唐朝初期形成了奉公無私,不貪贓賄的官場風氣,被史家贊稱為“貞觀之治”,而《唐律》是經過唐朝數十年立法活動的集大成,雖然完成於高宗永徽四年,但主持立法者都是舊臣,其體現的是整個唐朝初期的立法精神,太宗廉政思想對《唐律》反賄賂內容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筆者認為,唐朝統治者保持著對賄賂犯罪的清醒認識,這是難能可貴的,對當今社會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唐朝反賄賂犯罪的規定:唐初統治者力圖構織一面嚴密的反賄賂法網,《唐律》立法者考慮到了賄賂犯罪多個方面的情節,並在立法中加以懲防,這種嚴謹的態度使唐朝反賄賂立法取得了多種成就。具體表現在以下數個方面:(一)對賄賂犯罪的總則性立法趨於成熟;對賄賂犯罪的總則性立法載於《唐律·名例》中,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區分單方當事人犯罪與雙方當事人犯罪。賄賂犯罪總是涉及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有時是對稱的,即雙方當事人都是情願的;而在另一些時候,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卻是不對稱的,即一方當事人情願行賄或受賄,而另一方當事人並不情願作出對應的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情願的賄賂,則雙方都構成犯罪,被稱為“彼此俱罪之贓”。一方當事人情願行賄或受賄,而另一方當事人並不情願作出對應行為的,則只有一方構成犯罪,稱為“非彼此俱罪之贓”。“彼此俱罪之贓”主要包括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等情形。對於彼此俱罪之贓,贓款贓物沒官。“非彼此俱罪之贓”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賄受賄雙方取與不和,如一方行賄而另一方拒絕受賄,或一方索賄;而另一方拒絕行賄;第二,行賄受賄雙方取與雖和,但出於考慮雙方的特殊身份或隸屬關係,受賄一方又有索賄的明示或暗示,如乞索之贓、率斂之物等,法律明確規定與者無罪。對於非彼此俱罪之贓,不應沒官,而應歸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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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廓清賄賂犯罪的4種類型作為量刑基礎。唐律將一切具有“贓”的特徵的經濟犯罪統一為六贓,使以前紛繁雜呈的各色經濟犯罪以及混亂不一的罪名概念頓時廓清。提出正贓唯有六色: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贓罪諸條皆約此六贓為罪。六贓之中,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皆為賄賂犯罪。賄賂犯罪“四贓”的總結,對於定罪量刑的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四贓”實際上是《唐律》中的4個罪名,分別規定於4個條款。而這“四贓”以外的其他賄賂犯罪還有13種以上。單獨規定每一種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較為複雜,而《唐律》採取了其他賄賂犯罪刑事責任比照“四贓”加等、減等的模式,這樣,許多關於贓罪的具體法條在規定刑事責任時簡單以“坐贓論”加等或減等表述就可以了,因此在量刑上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3、計贓標準的細化。計贓即對於賄賂金額的計算,計贓標準對於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非常重要。唐律總結提出一整套贓罪司法原則,為後世開了先河,計贓在《唐律·名例》中被稱為“平贓及平功庸”,平贓原則猶有重要意義。贓可以計量,其多寡是贓罪輕重的最要方面,也是確定追贓數量的依據。合理取平的計贓原則就叫平贓。因此平贓對定罪量刑和刑的執行都有重要意義。唐律首創的平贓原則是“犯處、當時、上絹估。”“犯處”指犯贓罪的當地。各地物價不盡相同,難以一地作標準,故取犯處。“當時”指犯罪之時,從犯罪到事發被審,結案之間總有一段時間,而物價隨時可以變動,確定為“當時”,可以不受審斷時物價影響。唐令規定一月按三旬記錄三次市場交換價格,以自查考。“上絹估”提取上等、中等、下等三種絹的質量價格之上等。有了統一概括的六贓及一整套的贓罪的司法原則,就能提供清晰與明確的參考入罪的數額標準,對具體歸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對賄賂犯罪的分則性立法較為科學

《唐律》規定了不同型別的賄賂犯罪,每一類賄賂犯罪涉及行賄受賄的不同情節,並針對行賄受賄的不同情節具體規定了行賄受賄雙方不同的刑事責任。這使我國古代對賄賂犯罪的分則性立法趨於完善,其立法內容之細緻,甚至超過了我國當今的反賄賂刑事立法,因此具有重要啟示與借鑑作用。

1、賄賂犯罪的主體規定。賄賂犯罪的主體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當代法學中,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都包括各種單位或個人。但在唐代,尚不存在單位行賄和單位受賄的概念,因此,唐代賄賂犯罪的主體都是個人。《唐律》對賄賂犯罪的主體規定比較全面:首先,《唐律》分類列舉了監臨、監臨家人、在官非監臨、在官非監臨家人、離任之官、因官挾勢之人、豪右之人等作為受賄罪主體;以有事之人、所監臨等作為行賄罪主體。其次,《唐律》“坐贓致罪”條規定監臨主司之外的各種身份、職業或職務的人因事收受不正當財物的,都可以被坐贓論罪,對應的行賄行為也可構成犯罪。“坐贓致罪”是唐朝反賄賂分則性立法的兜底條款,有了這個條款,《唐律》對賄賂犯罪主體的規定就比較全面了。

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2、賄賂行為主觀方面的規定。主觀方面是指賄賂犯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包括行為的動機、目的、主觀惡意等,是判定賄賂犯罪行為構成與情節輕重的重要依據。《唐律》對賄賂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進行了明確的區分,以決定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迫於客觀形勢壓力而借貸、市易於監臨及監臨家人的,主觀上並沒有行賄的動機,不構成犯罪,案發之後還可以追回款物;組織行賄、積極主動行賄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的,主觀惡性較大,構成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案發之後款物沒官。

發生在唐代的行賄與受賄 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唐律反賄賂犯罪的意義及啟示:與唐朝高度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唐朝的立法技術也達到了封建社會的最高水平。在制定唐律時,唐初統治者充分借鑑了以往歷代統治階級豐富的立法經驗,繼承和吸收了歷代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優秀成果,立法技術臻於成熟、完善。法律概念和術語使用準確而規範,律文與律疏有機配合,註釋確切,舉例恰當。在法律體系上,根據調整物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側重,互相配合,形成相當穩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例組成的法律體系。在律典篇目條例上,簡明清晰,排列有序,高度概括,嚴密周詳。律條之後所附註釋,解釋規範統一。可以說《唐律疏議》這部法律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義。

從現代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角度看職制律的犯罪規定,有關犯罪的構成的四個要素: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均有所兼顧,而且使用中國文化的特定的術語。比如犯罪主體有,監臨、主守、主司。犯罪的主觀方面有:知情與不知情、乞取和強取。犯罪客觀方面,危害行為有:受財、索財、:危害結果有:枉法、不枉法、贏利、不盈利:犯罪時間有:在職、去職、事前受財、事後受財:犯罪地點有:監臨管轄內、監臨管轄外、派赴之地、經過之地等。唐律中反賄賂具體條文規定罪名和量刑均考慮到上述要素,分別情況,量定有殊。唐律的規定反映對主客觀兩者的兼顧,絲毫沒有違心的、主觀臆斷之法的印記。可以說,唐律反映了中國固有的犯罪構成理論,具有其中國文化內在的合理性、完整性、本民族語言的準確性,符合中國社會生活的規律,至今仍有必要作為寶藏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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