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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如何合理地進行遺產分割?

簡介李某雖然是張某的繼子女,但是自幼便與張某一起生活並且與張某形成了撫養關係,所以李某也可以作為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

兄弟死後財產怎麼分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最後鬧到法院,影響家庭關係和諧。因此,如何合理地進行遺產分割在實踐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案情簡介

王某與被繼承人張某於1994年結婚,兩人皆是二婚,張家三姐弟為張某與前妻所生。王某與前夫育有一女李某。兩人離婚後,李某便跟隨王某與張某一起生活20餘多年,不久前張某因病去世,張家三姐弟與王某、李某因張某名下的存款及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糾紛,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家三姐弟將王某、李某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屬於自己的遺產份額。遺產如何劃分呢?

本案中,張家三姐弟是張某與其前妻所生的婚生子女屬於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張某生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依法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王某是張某的第二任妻子,為張某的配偶,因此屬於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張某生前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李某雖然是張某的繼子女,但是自幼便與張某一起生活並且與張某形成了撫養關係,所以李某也可以作為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囑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首先明確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一是繼承編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二是繼承編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三是繼承編所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其次明確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一是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是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該條規定既有利於合理分配遺產份額,又有利於化解家庭矛盾維繫親情關係,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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