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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犯罪金額的收贓者處罰不宜高於盜竊者

簡介為此,從刑法保護的法意、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民眾認知的角度,在同一犯罪金額(同一情節)情況下,對收贓者的處罰不應高於盜竊者,具體理由如下:從刑法保護法意上看,盜竊罪是屬於侵犯財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盜竊金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2013年“兩高”出臺《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盜竊解釋》)後,2021年最高法又釋出了新修改的《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解釋》),對於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加大對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取得較好效果。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量刑檔次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務中,經常碰到這種情況:盜竊慣犯在短時間內多次盜竊,每次盜竊後都及時將贓物賣給同一個收購廢品的老闆,贓物價值未達到10萬元,盜竊者、收贓者一起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收購贓物次數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5萬元以上均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上述情況如果適用此規定會產生新的困惑,即收贓者要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案的盜竊者則因盜竊數額達不到當地確定的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且不具有《盜竊解釋》第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則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會出現盜竊者被判處的刑罰比收贓者輕的現象。

為此,從刑法保護的法意、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民眾認知的角度,在同一犯罪金額(同一情節)情況下,對收贓者的處罰不應高於盜竊者,具體理由如下:

從刑法保護法意上看,盜竊罪是屬於侵犯財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從刑法保護權益上看,侵犯財產罪排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前面,對盜竊者的處罰應高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從罪責刑相適應上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盜竊罪相比是下游犯罪,其社會危險性一般要小於上游犯罪。如果盜竊者不是同一個人,且每個盜竊者實施盜竊均未達到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達5萬元,他們將贓物賣給同一收贓者共達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價值達5萬元以上,則不會出現此種情形。若是同一個盜竊者將贓物賣給相同的收贓者,銷贓次數十次以上且贓物價值未達到各省確定的盜竊“數額巨大”標準(如盜竊財物價值2萬元,十次賣給同一收贓者);或銷贓三次以上且價值達5萬元以上,贓物價值未達各省確定的盜竊“數額巨大”標準,在盜竊者、收贓者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就會出現盜竊者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贓者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如某省確定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盜竊者將三次盜竊所得價值5。5萬元的贓物賣給同一收贓者,盜竊者的刑期低於收贓者,導致出現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

從民眾的認知上看,普通民眾一般認為盜竊者造成的財產權利受損比收贓者造成的危害大,認為收贓者是昧著良心賺黑錢,情感上對盜竊者較憎恨,對收贓者較容易產生同情,若對盜竊者的處罰比收贓者的輕,會引起民眾誤解從事盜竊違法活動比從事收贓違法活動有利。

綜上,解決該困境需要完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解釋》與《盜竊解釋》的銜接問題,完善相關規定有利於平衡盜竊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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