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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的正當尺度 | 社會映象

簡介1813年,新門監獄一位名叫戴維森(Davison)的輕罪犯向市議員投訴牢頭,描述了他們與典獄長如何進行腐敗的權力分配:儘管典獄長的權力不受控制,也不用擔任何責任,但無論他怎樣對待一些囚犯,哪怕是用繩子將他們拴得更緊,其他重罪犯和很多輕罪犯

典獄長房間在哪裡

監獄的正當尺度 | 社會映象

監獄的正當尺度 | 社會映象

編者按:

相比於學校和醫院,同為社會機構的“監獄”似乎不常被輿論所關注。然而,不少與監獄相關的司法新聞一旦被曝,便對公眾產生不小衝擊。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自1993年底被逮捕,期間多次上訴無果,直至2020年8月4日才被宣判無罪,被錯關近27年。除了錯關,還有錯放。據財新網報道,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判無期徒刑的郭文思,在減刑獲釋後,於今年3月在超市毆打一名七旬老人,並致其身亡。經調查發現,其父在郭文思服刑期間,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不乏錢款相送)請託監獄系統、檢察院、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以謀求對郭文思的關照,使其在14年內順利減刑九次。

在對相關司法人員的履職狀況產生懷疑,甚至是憤怒的同時,人們也感到害怕。監獄系統自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而與之密切相關的司法流程也在大眾視線之外。在這樣的情況下,誰來保證程序正義?誰又來保證監獄系統內部的廉潔?如果正義和廉潔無法被保證,人的尊嚴和社會的治安又從何而來?在事實真相無法被看見時,對它的想象會變成一個無底洞。而我們似乎只能透過他處的映象來安撫自己。

“社會映象”為“三輝圖書”公眾號新增設的一個欄目。其實,自圖書的選題策劃開始,我們就對周身發生的事件、現象有著密切的關注,並希望我們的出版物對它們有所迴應——儘管絕大多數時候,這一回應是非常間接的。但我們還是想借助公眾號這一“出版的再出版”平臺,在這個欄目中為讀者提供些許現實和文字之間的關聯。

今天的推送來自加拿大學者葉禮庭的《痛苦的正當尺度》,是關於18世紀英國工業革命前的監獄狀況。當時的英國社會對於罪犯的懲罰還嚴重依賴公開儀式(包括手腳架、鞭刑、處決等),因此1775年前監獄的主要作用是關押債務人,或是正在走司法程式的人,而非用來服刑的地方。當時的大部分監獄聲名狼藉,獄中腐敗現象迭生,公職人員翫忽職守,這使得獄卒不得不進行“自我監管”。這種種現象造成了權力的武斷,使監獄成為了一個“另類世界”。而對於監獄“應該”是怎麼樣的,葉氏並沒有給出一個肯定的回答。

18世紀的刑罰

文/ 葉禮庭

譯/ 趙宇哲

節選自/ 《痛苦的正當尺度》

獄中腐敗

雖說監獄內外兩個世界在現實中只有一道低矮搖擺的破牆相隔,這兩個世界在行政管理上卻相距甚遠。典獄長行使權力很少受到外部的監督或檢查。雖說兩個世界在食色二事上具有共生關係,監獄在權力和財務上是一個國中之國。

監獄至少在名義上應該受三個外部機關的監督:治安官、治安法官和大陪審團。要確保典獄長押送囚徒受審,巡迴法院的法官也要發揮監視的作用。這種18世紀行政上慣常的非正式行政管理使得18世紀80年代的改革者找不到任何法律來闡述三方責任的分野。他們也無法發現任何法律,切實要求郡市法官監督典獄長、審查他們的開支並進行季度檢查。這種法律直到1791年才出現。在那之前,季度檢查只是習慣而非法律義務,因此很罕見。當(後來的監獄改革者)霍華德猛批郡治安法官翫忽職守時,治安法官將自己的失職歸咎於對“監獄熱”(傷寒)的恐懼。霍華德發現底層獄吏會意味深長地暗示監獄裡有“熱病”,他們想要藉此挫傷士紳階層中個別工作狂的工作熱情。實際上,霍華德是第一批嚴肅對待自己傳統上所負之檢查義務的治安官,他的聲望也建立在這一點上。

法官也懶得去制定規則來明確典獄長的權力,以及他們能執行的管教措施。起床和鎖門的時間,工作的安排,給囚犯戴枷或處罰的規則,以及監獄的衛生工作,這些全都任憑典獄長及其下屬自由裁量。監獄的權力因地而異,取決於執行者是否清醒、負責、有決心。不受正式規則的限制,這種權力註定會武斷任性,具有個人色彩。在解釋監獄暴弊案的起因時,改革者會反覆指出典獄長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權。他們認為殘忍和寬大都是缺乏外部規制和監督的結果。

典獄長在財務上獨立於政府是靠收取各種費用來創收實現的,這使他們實際上免受治安法官的監督。典獄長會在給囚犯戴枷鎖時收費,取下枷鎖也要收費,“第一次關禁閉”也要收費,法庭發來的各種法律文書的副本也要收費,享受睡羽毛床(而不是木板子或冷冰冰的石地 板)的權利也要收費,就連無罪釋放或刑滿釋放也要收費。獄卒還會自行收費,比如外出為囚犯買吃的,或是在鎖門之後留在牢房外面的權利都需要收費。然而多數犯人實在是太窮了,付不起這些費用,只能請求法院免除這些收費。在這些案例中,法官會代付給典獄長一筆錢,但由於這筆錢比起典獄長的其他收入簡直微不足道,因此法院的這種做法無法對典獄長的行為產生影響。

典獄長的收費主要來自債務人和因誹謗、叛亂或侵佔公款等“體面的”罪名而入獄的有錢人。這些人是典獄長的搖錢樹。典獄長會把主人區的特供房間租給他們,使其遠離那些住在平民區經常疾病纏身的罪犯,向他們索取床鋪、食物、酒水的費用,絲毫不知羞恥。這種靠收費維持的系統將貧富間的不平等待遇制度化了。住在主人區的富裕待審人員可以購買錢能買到的一切:書籍、葡萄酒、美食、性服務。平民區的囚徒則必須忍受木板床、發黴的麵包和蝨子。

典獄長的另一個收入源是監獄“酒吧”或茶水間。許多典獄長的主業實際上成了酒館老闆,而他們把管理監獄當成了副業,把監獄的日常管理交給了獄卒,自己則把時間花在了打點旅店和酒吧上。酒吧可是有利可圖的生意。除了流連忘返的酒徒——只要你敢開價,多少錢他們都肯出——店主還能依靠穿梭於監獄內外源源不斷的來訪者的光顧。

監獄並非唯一一種靠收費或勒索使用者來維持的機構。醫院的護士會向病人收取倒夜壺和換床單的費用,法官的書記員向追訴人、被告人、證人每抄送一份法律文書的副本都要收費,抓流浪漢所獲得的賞金就是警察的工資,由書記員和謄寫員構成的小型官僚系統基本靠收費來維持。18世紀的各個行政機關中,那些使用的人需要交費,但面對勒索沒有人比囚犯更無助,沒有哪個機構像監獄一樣週期性經費不足。然而這對司法系統有利。眾多監獄中出現災難性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治安法官不願意向一個一直能靠自己來勉強維持收支的機構裡撒錢。此外,由於政府財政在關押機構的支出有限,法官就能心安理得地放棄對這些機構的運營進行監管。如果一件事基本不花納稅人 的錢,為什麼還要管呢?

既不受政府監管,也不依賴政府財政,典獄長實際上變成了私人監獄承包商,而不是政府的受薪官員。誠然,他們依然需要向法院提交賬目以備檢查,需要押送囚徒受審,但只有出現集體越獄或嚴重貪腐時他們才會遭罷免。典獄長依靠重要法官的庇護謀得了這個職位,這些小生意人、地方士紳原來的跟班或法警就穩拿了一個終身的營生——一 種無須太多努力就能收益頗豐的勒索。他們經常將職位傳給兒子,甚至遺孀。例如在貝德福德(Bedford),拘留所典獄長一職從1760年到1814年在(與那位改革者無關的)霍華德家族裡傳了三代。在伯克郡(Berkshire),萊丁(Reading)拘留所獄吏約翰懷斯曼(John Wiseman)的職位由他的遺孀安接替。實際上,女獄吏十分常見,以 至於在18世紀80年代時需要立法來禁止這種現象,理由是女性承擔不了管教的任務,而改革者想要將這項任務賦予監獄工作人員。

郡法院裡計程車紳既蔑視典獄長,同時也無法控制他們,典獄長便可以在監獄裡為所欲為了。他們自己僱傭獄卒,執行自己規定的紀律。然而他們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無限的。他們似乎要和不同的在押人群分享權力,至少是達成某種和解。

當代社會學家已經證明,近代感化院中看守和獄霸非正式的分權而治並非偶然現象。在18世紀,囚犯群體似乎更為強大。在倫敦較大的債務人監獄中顯然更是如此,這裡的犯人自我管理,自主財務,只需偶爾向典獄長進貢即可。拘留所中的債務人獄區也享受很大程度的自治,因為典獄長不能限制債務人與外部接觸,不能侵犯他們的權利。

由於不能強迫待審的重罪犯勞動,也不能管教他們,典獄長一般允許他們進行自我監管。這符合他們的利益,因為他們需要自己掏錢支付獄卒的工資。多數典獄長將僱傭的人數壓到了最低。在1779年的克勒肯韋爾監獄,只有兩名獄卒負責看管在制麻坊獄區工作的114名男男女女。在18世紀60年代的新門監獄,每100名囚犯配有1名獄卒、獄警或看守。順帶比較一下,19世紀30年代克勒肯韋爾改造所每18名囚犯配1名獄警。獄卒不但人數少,職責也僅限於早晨解鎖、晚上上鎖、接待訪者、看守大門、給罪犯戴枷、押送他們往來法 院。獄卒不負責巡邏走廊、監視院子、檢查寢室或帶重罪犯去祈禱或放風。他們並不執行 19 世紀意義上的“管教”。所謂的內部秩序主要是由犯人的亞文化來掌控的。

獄卒的自我監管

這些亞文化在倫敦的大監獄裡最為繁榮。1776年英格蘭和威爾士超過25%的監獄人口集中在倫敦的關押機構裡。在小一點的市立和郡立關押機構中,從被捕到受審要等很長時間,而在典獄長通常不常駐的情況下,也會發展出亞文化來。當典獄長常駐時,他們的管理註定要比倫敦大監獄中的更為直接而細緻。

新門監獄的老建築,甚至是1770年啟用的新建築,都助長了犯人亞文化的發展。本頓維爾感化院的設計將犯人隔離起來,並置於當局的注視下,而新門監獄黑暗、潮溼,擁擠不堪的牢房、院子、廁所和樓梯,沒給當局留下任何一個能進行檢查和控制的有利觀測點。

對出現在這一團侷促中的犯人團體而言,勒索金是強制的慣例,由牢房裡立足已穩的犯人向新來的犯人收取。不付錢的囚犯會被人脫光衣服,拳打腳踢。他的衣服可能還會被賣掉,換來的那點錢會被放入牢房的公共基金中,用來購買木柴、蠟燭、酒水和額外的食物。透過這種殘酷的資源共享方式,囚犯們為自己提供了郡裡和市裡未能提供的必需品。勒索金似乎得到了法官的默許,前後三次將其根除的不懈努力都未能成功。1835年,監獄督查震驚於亞茅斯(Yarmouth)普通拘留所中依然還有這種做法。他們發現一張釘在院牆上的告示上寫著:

此屋的規矩:每個新來的要付三便士買柴火和蠟燭。剛到這兒來的人要打掃房間,別人讓最小的囚犯去幹什麼,他就得去幹。本監獄的規則。誰敢把這張紙扯下來,就要挨拳頭。

這些規則由典獄長挑選或囚犯自己推選的牢頭來執行。牢頭監督收取勒索金,維持表面上的秩序,分配郡裡提供的麵包和水。1813年,新門監獄一位名叫戴維森(Davison)的輕罪犯向市議員投訴牢頭,描述了他們與典獄長如何進行腐敗的權力分配:

儘管典獄長的權力不受控制,也不用擔任何責任,但無論他怎樣對待一些囚犯,哪怕是用繩子將他們拴得更緊,其他重罪犯和很多輕罪犯也都任其胡作非為,他們只希望能在典獄長和獄卒的優待和放任中,減輕一下自己的禁錮。

牢頭時常會主持模擬審判,裁決各類爭議以及違反牢房規矩的現象。鑑於他們熟知法院程式,囚犯的審判通常是對正式審判粗野而準確的搞笑模仿。改革者們尤其強烈地譴責這些模擬審判,不單是因為它們蔑視法律的威嚴,還因為它們證明監獄中活躍著一種與法律抗衡的反抗力量。1725年,伯納德曼德維爾指責新門監獄的典獄長允許待審的重罪犯將“一天當中最好的時光”花在“模擬審判上,相互交流如何透過交叉詢問迷惑證人”。由於大多數貧困的囚徒只能自己來辯護並交叉詢問證人,監獄亞文化中的“模擬審判”是他們唯一有可 能得到的“法律援助”。

這些審判還代表著一種象徵性的嘲諷反轉,它們把那些將犯人送進監獄的官方儀式顛倒過來了。這樣一來,這些審判成了英格蘭鄉間文化中的逗鬧音樂(charivari)和草率執法在監獄中的對應物,在這些英格蘭鄉間傳統中,潑婦、打老婆的人和其他違反村社秩序的人會在嘈雜的遊行中受到侮辱,他們的模擬像會被燒掉。由於它們能帶來象徵性的滿足感,而且它們具有實用價值,這些審判很難禁止。甚至到了1817年,一位改革家震驚地發現:

當一個囚犯做出有損群體或個體利益的行為時,他就會受到審判。一些人,通常是最年長、最機靈的盜竊犯會被任命為法官。他頭兩邊拴著打著結的毛巾以冒充帽子。如果他能找到座椅,他就會威儀堂堂地坐下來;如果不稱他為“大人”,那就是很嚴重的過失。接著會選任一支陪審團,所有陪審員都要照常宣誓,然後犯罪者就會被帶上來。不幸的是,高牆內的司法可不像高牆外那樣公正完善。無論給法官數額多小的賄金都能確保無罪判決,但如果忘了送禮就註定會判有罪。刑罰種類不一,手腳枷是最重的。罪犯的頭被放到兩 條椅子腿之間,他張開的胳膊被拴在椅子腿上,然後他要搬著這個東西走來走去。

在新門監獄的犯人群體中,拳擊比賽是不同派別間另一種定紛止爭的儀式。1813年調查監獄狀況的下議院議員發現了一場組織有序的比賽,有拳擊臺、教練、裁判,而典獄長和獄卒就在遠處平靜地觀看。在專為待流放的囚犯而設的獄區,監獄官員似乎還會容忍一種極為喧鬧的儀式:在將犯人裝船送走的前夜,犯人們依照慣例會砸爛牢房, 撕爛床單、搗毀傢俱。

當改革者將亞文化蓬勃發展的證據展示給新門監獄的典獄長時,他只得承認他確實是要和獄霸分權而治的。因此,當下議院議員在1813年質詢他是否能確保監獄乾淨整潔時,他回答說有權逼迫骯髒的囚犯去洗澡的不是他,而是囚犯們。議員和典獄長的對話值得整段摘錄下來:

你是否有方法確保每個人乾淨整潔?

沒有,我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所以如果一個人很髒,他所屬的整個牢房的人都會受罰嗎?

這樣做困難重重。最常見的投訴是某個人太過骯髒邋遢,而如果這是他不講衛生的結果,那麼有時眾多債務人會將他的衣服扒光,放到水裡,任由他光著。

在此次質詢中,當問及他是否禁止獄中賭博時,典獄長答道:“既不允許也不阻止。”在牢房裡見到了骰子的議員們知道該怎麼解讀這樣的回答。與之類似,當霍華德1775年探訪新門監獄時,他發現監獄牧師無法要求囚犯強制參加教堂的禮拜。他每天都讀祈禱文,但很少有囚犯願意來參加,那些來了的人會發現,他們的誠心敬拜會被樓下模擬法庭和娛樂室的狂暴噪聲打斷。

典獄長對新門監獄的控制十分脆弱,特別是在嚴重超員的時候。在1795年,當激進派裁縫弗朗西斯 普雷斯(Francis Place)試圖護送兩位因煽動誹謗罪而入獄之人的妻子透過擁擠的院子時,他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最大的院子的入口,他們發現自己的路被一群幾乎全裸的囚犯給擋上了,這些人“大叫大嚷,乞討錢財……相互爭吵,罵著最難聽的話”。當普雷斯請一個獄卒幫助他驅散人群時,他被告知,只有往牆角扔一些半便士硬幣,人群才會散開。顯然獄卒不敢命令囚犯後退。普雷斯按照他說的做了,所有囚犯都連滾帶爬去搶錢了,“相互辱罵,他們的腳鐐噹噹作響,混出一種令人噁心的噪聲”。從1830 年的視角回憶這些事時,普雷斯驚訝於這種“粗俗、暴力”的景象居然能在監獄裡存在。政府看上去喪失了對關押機構的控制。

誠然,所有這些有關內部權威脆弱和監獄亞文化自治的例子都得自同一個監獄,儘管是最大、最臭名昭著的那個。然而這本身就值得重視。直到19世紀 30年代,新門監獄都被當成改革前各種弊病的典型案例,先是在霍華德1777 年的《監獄現狀》(State of the Prisons) 中,然後在下議院1813年的調查中,在托馬斯福韋爾巴克斯頓(Thomas Fowell Buxton)的宣傳冊中,最後是在監獄督查員1836年的報告中。使舊監獄體系在慈善家的認識裡定型,並引起他們關注的,正是新門監獄。這種認識不單有關殘忍和無節制的權力,更令人擔心的是一種景象:監獄裡根深蒂固的另類世界透過自己的官員、習慣和儀式來管理一個政府機關。

現代的監獄制度如何誕生?

如何界定社會權威的道德邊界?

可與《規訓與懲罰》對照閱讀的刑罰研究力作

敘寫現代監獄的誕生

葉禮庭丨《伯林傳》作者、

漢娜·阿倫特獎、喬治·奧威爾獎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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