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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那些事兒:大不列顛之英格蘭部落

簡介英格蘭部落酋長查理二世與部落大會的關係比較融洽,但是對於清教徒、蘇格蘭部落長老會派新教及分離派都極力打壓

英國公幾個孩子

第三十七章 大不列顛之英格蘭部落

英格蘭部落為大不列顛島中的一個部落,在前面數章中提到的大不列顛部落其實指的是英格蘭部落。

公元1603年,英格蘭女酋長伊麗莎白去世,蘇格蘭酋長詹姆斯六世成為了英格蘭部落的酋長,改稱詹姆斯一世。

這之後英格蘭部落、蘇格蘭部落、威爾士部落形式上合併到一起,稱為大不列顛部落。

這種名義上的合併並沒有消除英格蘭部落和蘇格蘭之間的分歧,兩個部落依然獨立運作。

直到1707年,兩個部落的部落大會即國會合併到一起,這才走出了一些實質性的步伐。

根據協議英格蘭部落和蘇格蘭部落應該有完全的自由貿易,且英格蘭部落將一切殖民地向蘇格蘭全部開放。

但是即便如此,蘇格蘭部落仍然有自己獨立的教會,獨立的法律體系,及官僚體系。

要理解大不列顛各部落的關係或者其中一個部落的確切概念,就要有一種認識。

那就是這是一個類似於堯舜禹或者夏商周時期的貴族奴隸社會體制,國會即部落大會,能夠參加部落大會的都是貴族也就是大家族頭人。

在那個時期,部落酋長是沒有多大權力的,其存在的價值在於合法性來源,也就是一個傀儡虛君。

那麼真正的權力在貴族手中,貴族各自的封地且擁有行政管理及武裝。

之所以西歐地區沒有頻繁的貴族推翻大汗、大酋長、酋長,就是因為授予這種合法性的地方在義大利半島的羅馬天主教教會教主手中。

彼時的西歐地區的部落大汗或者大酋長,亦或是酋長,是非常羨慕中華地區的皇帝的,所謂的君權神授其實來源於中華。

皇帝的合法性來源在於其是天之子,誰能夠擁有有效的暴力合法性維持秩序,誰就可以成為天之子。

中華皇帝擁有合法性,而文官集團形成了有效的道德負責制制衡力量,及解決了社會流動性的問題。

以學術的方式來治理國家,這是幾千年來最為穩固的一種社會執行方式。

至於治亂迴圈的往復更替,這是社會血液自動淨化的一種結果。

日本之所以能夠一直保持穩定,其根本在於其社會處於貴族奴隸社會且孤懸海外,雖然向中華學習,但是一直沒有進化到君主平民社會。

英格蘭酋長詹姆斯一世對於君權神授的觀念也是非常推崇,但是這勢必影響到貴族諸侯們的利益。

部落酋長與部落貴族的爭端,多發生在部落大會即國會這個鬥爭平臺。

詹姆斯一世的兒子查理一世同樣也打算擴權,但是終究沒有爭鬥過貴族諸侯。

公元1628年,諸侯們提出權利請願書,告知英格蘭酋長不能隨便向他們徵稅。

公元1629年,英格蘭酋長查理一世解散部落大會。

公元1633年,查理一世任命勞得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其奉行這種宗教政策,即英格蘭國教折中於羅馬天主教和加爾文派新教之間。

當時英格蘭部落的新教分兩派,一派為高教會派;一派為低教會派。

高教會派反對羅馬天主教教主及聖餐,但不反對天主教的宗教儀式;

低教會派即清教徒,不同於長老會派主張反對廢止主教制,但是對於宗教迷信如法衣、十字架、聖餐禮、跪拜等皆反對(長老會派為蘇格蘭部落信仰的宗教派別)。

此外還有分離派即獨立派,主張各部落應該自有宗教組織,英格蘭折中基督教及蘇格蘭長老會派新教都反對。

英格蘭部落禁止分離派集會且打壓,公元1600年出逃到荷蘭,居住在萊頓。

公元1620年,這些分離派乘美弗勞爾船移民北美洲,及美國曆史上的行腳僧團。

北美洲新英格蘭諸州的殖民就是這些人乾的,其教會在今天被稱為公理會。

英格蘭部落酋長查理一世要求蘇格蘭部落統一信仰,但是蘇格蘭部落制定部落民眾盟約,維持長老會派新教在蘇格蘭的信仰。

查理一世酋長沒有實現目的,想要以武力脅迫蘇格蘭改變信仰。

當時英格蘭大酋長沒錢,恰巧東印度公司拉回一批胡椒,所以查理一世大酋長為了籌款,賤賣了這批胡椒籌集軍費。

不料所招募計程車兵都同情蘇格蘭新教徒,不願意出戰。

公元1640年,查理一世不得已召開部落大會。

部落大會召開後,坎特伯雷大主教即被逮捕,1645年處以死刑。

部落大會又制定規則,部落酋長雖然不召集部落大會,但是部落大會必須每三年召開一次。

部落大會又提出,部落酋長的部落事務執政必須向部落大會負責。

查理一世酋長不滿,欲逮捕平民院的五名代表,結果這五人都跑了。

公元1642年,支援部落酋長的騎士黨,多貴族及反對長老會派議員;反對部落酋長的圓顱黨,平民院代表。

圓顱黨領袖為克倫威爾,出身農村,反對貴族。

經過幾次械鬥,騎士黨草包,圓顱黨獲勝,英格蘭酋長查理一世被部落民眾知道有求助於法蘭西及愛爾蘭來平叛之舉,喪失民心。

公元1646年,蘇格蘭部落援助圓顱黨軍隊捕獲了英格蘭酋長查理一世,交給英格蘭部落大會處理。

查理一世被囚禁,公元1648年,英格蘭部落酋長與部落大會的調和失敗,圓顱黨將騎士黨部落大會議員全部驅逐。

公元1649年,判處英格蘭酋長查理一世死刑。克倫威爾事實上成為君主,擁有五萬軍隊的實權人物。

在其十三年的時間裡,征服了愛爾蘭及蘇格蘭。

公元1653年,事實上成為君主,解散了部落大會。

公元1658年,克倫威爾去世,其子繼位,不久退位。

公元1660年,喬治·蒙克率蘇格蘭軍隊進入倫敦平叛,最後的結果是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復辟。

英格蘭部落酋長查理二世與部落大會的關係比較融洽,但是對於清教徒、蘇格蘭部落長老會派新教及分離派都極力打壓。

公元1662年,部落大會透過一致議案,不遵守英格蘭部落宗教祈禱書不得出任教士牧師神父,結果有2000多人辭職。

英格蘭部落宗教本也是有別於羅馬天主教的新教,但是其同其他新教派別還有區別。

所以大不列顛島出現了與英格蘭新教不同的另一派新教,凡是分離派、長老會派、浸禮會派、朋友會派都屬於異派宗教。

公元1664年,部落大會又透過宗教集會議案,更加嚴控宗教信仰。

查理二世去世後,其弟詹姆斯二世繼位。

但是這位英格蘭部落酋長意欲恢復羅馬天主教,這就有了新教徒迎接荷蘭的威廉來做英格蘭酋長。

公元1688年,威廉三世成為英格蘭部落酋長。

部落大會為限制部落酋長的權力,推出權力法案,規定部落酋長不能夠違背或停止部落大法;不經部落大會同意不能夠徵稅及設常備軍;不得干涉部落大會的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團制度;不得有過分的罰款及過分的刑罰;不得阻止部落民眾請願。

1688年被西方稱之為光榮革命,其實既不光榮,也無革命。

限制部落酋長的權力,最後導致的結果是鞏固了貴族的階層利益。

從亨利八世將天主教教產沒收時(16世紀早期),直到今天還有很多所謂的貴族的土地及地產是來源於亨利八世的這次事件。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到,貴族奴隸社會階層固化到了極點,社會缺乏流動性。

這種社會結構,只能夠流動性外溢,而不能夠自身淨化,與君主平民社會的社會結構不同。

所謂的光榮革命只不過是再次確認了貴族階層的利益,直到今天的英國依然如此。

這個時期,還沒有形成民族國家的概念,只要能夠保證這些部落貴族的利益,誰來出任部落酋長都沒有關係。

直到後來,部落酋長或者是國王女王的繼承人必須具有直系血緣關係。

公元1714年,大不列顛女酋長安去世,喬治一世出任大不列顛酋長,至今為這一世系。

大不列顛部落的部落憲法為慣例法,依據部落慣例審判。

大不列顛部落大會分為貴族院和平民院,有監督部落財政支出的權力。

1707年,部落酋長的否決議案的權力也被剝奪,形同木偶。

威廉三世以後部落執政或教首相,多從平民院選出,以期待能夠透過預算案。

而騎士黨發展成為保守黨,圓顱黨發展成為進步黨。

部落執政所推出的執政團隊被稱為內閣,為日後行政中樞。

大不列顛事實上還是沒有結束貴族奴隸社會的社會架構,只不過在現代以另一種方式隱蔽了起來。

這些貴族最後轉型成為資本力量,形成了資本奴隸社會,逐漸發展到資本平民社會,又發展到資本公民社會。

這種體制解決了權力家族化世襲的問題,但是其固有的階層仍然難以有效流動,是因為這種體制沒有解決財富家族化世襲問題。

解決財富家族化世襲問題,並不是要沒收財富家族的財產。

而是要確定這些家族有多少財產,偷稅漏稅了沒有,然後對這些財富家族根據男女平等繼承原則推恩令,且還要徵收一定的遺產稅。

這樣避免財富家族賺最多的錢,卻繳納最少的稅,且還把財富優勢一代又一代的繼承。

納稅的目的就是讓這些財富家族在享受社會資源的同時,也要為社會繳納應該繳納的稅款;

遺產稅是基於保證財富繼承(這裡特指財富家族)的國家承認,無遺產稅則為非法繼承;

推恩令則是人人平等原則中三種平等之人格平等最重要的一條即男女平等,夫妻都擁有平等繼承另一半的財產;

為保證社會資源及倫理的合理性,對於情人及小三要視同夫妻地位擁有同等繼承權,情人及小三或小N的子女擁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

對於不願意承認婚外繼承權的情況,以應該繼承財產的十倍給予罰款。

今天的美國,包括今天的世介面臨的問題就是一部分國家解決了權力家族化世襲問題,但是沒有解決財富家族化世襲問題。

那麼未來的人本公民社會,就是要解決權力家族化世襲(選舉),財富家族化世襲(推恩令)。

只有解決了這兩個問題,才能夠有效的進行社會流動,才能夠迸發出社會的活力及創造力,才能夠使每個人都安全。

這也是未來構建新國際秩序的道德制高點,誰先做到了,誰就有可能引領國際秩序。

在下一輪的國際秩序調整中,成為引領世界的領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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