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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禁止“公參民”是責任迴歸

簡介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亮點較多,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只是其中之一

幾乎所有的地方國有企業

何勇海

教育部17日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該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北京青年報》)。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亮點較多,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只是其中之一。因為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這條規定從立法層面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參民”(即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有助於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化,實現教育公平。

正如業內人士所說,長期以來,在全國各地,幾乎所有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包含義務教育階段,幾乎所有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包含義務教育階段,只是程度不同。允許義務教育搞“公參民”,是以民辦名義高收費,把公益性辦學變成營利性活動,扭曲了義務教育本質,加重了學生和家長的經濟負擔,還嚴重影響教育均衡發展,加劇了擇校熱,加劇了教育焦慮,在義務教育學校之間還造成不公平競爭。

因此,這些年屢有聲音呼籲,嚴格規範名校辦民校,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公參民”。因為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建校資金或是依靠財政劃撥,或是利用國有資源融資貸款,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若有足夠資金用於“公參民”,不如直接開辦更多公辦學校。而且,舉辦義務教育是政府責任,義務教育的投入必須以政府投入為主,而非高收費。教育關乎群眾切身利益,允許義務教育搞“公參民”,是在弱化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責任,不符合新時代人們對美好教育的嚮往。

基於此,近年來,一些地方已在整頓義務教育“公參民”學校,要麼退回公辦,統一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招生收費標準,要麼與公辦學校脫鉤,徹底變民辦。這種“非公即民”“公私分明”的改革在各地執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禁止新辦“公參民”學校,有的地方還巋然不動。此番,《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終於從頂層設計提出要求,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臺細化檔案,全面規範“公參民”辦學。相信義務教育“公參民”將會得到全面整改,值得期待。

本文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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