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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無效≠廢標,主要區別在這

簡介之後,2003年3月釋出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8月實施的《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4年12月實施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很多相關法規出現了“廢標”一詞,但都與《政府採購法》中的“廢標”含

談判性招標怎樣可以廢標

對於政府採購從業者來說,用語規範是基本要求。用語不規範,同行兩行淚。比如,有的供應商動不動就說“我被廢標了”,這裡的意思明顯是“投標無效”,而不是“廢標”。今天,小編為大家詳解“投標無效”與“廢標”的區別。

投標無效≠廢標,主要區別在這

廢標是指在招標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整個招標活動予以終止或中標結果被廢除的行為。投標無效是指某一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經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或評標委員會符合性審查認定為不合格,而將其投標界定為投標無效。

另外,很多從業者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非招標採購活動中也經常誤用“廢標”一詞。非招標採購活動正確的表達應為“採購終止”“談判終止”“詢價終止”等。

廢標的法定情形是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中則統統沒有“廢標”的概念。

為什麼很多業內人士會混淆“廢標”和“投標無效”的含義呢?

2000年1月實施的《招標投標法》中,對於投標檔案無效,用是“否決投標”的表達。《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2001年7月實施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最早出現了“廢標”一詞,用於表達投標檔案無效的意思。

2003年1月實施的《政府採購法》中,也出現了“廢標”一詞。但該法中“廢標”為招標活動終止之意。《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之後,2003年3月釋出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8月實施的《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4年12月實施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很多相關法規出現了“廢標”一詞,但都與《政府採購法》中的“廢標”含義不一致。

大約從那時起,相關從業者對“廢標”的理解開始有了明顯分化,有的認為“廢標”為招標活動終止之意,有的認為“廢標”為投標無效之意。

2012年2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然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於投標檔案無效依然用了“否決投標”的表達,沒有使用“廢標”。同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在其編著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中特別說明,使用“否決投標”而非“廢標”,主要考慮有兩個原因:

一是《招標投標法》使用了“否決投標”而非“廢標”;

二是為了避免與《政府採購法》規定“廢標”概念相混淆。

之後修訂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等也都紛紛刪去了“廢標”一詞,改為用“否決投標”表達投標檔案無效之意。

也就是說,“廢標”從此後就專指招標活動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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