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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曝光場外配資8大典型案例,涉及出借賬戶、系統分倉、虛擬盤詐騙等丨局外人

簡介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尹某以大順公司的名義與李某(已另案處理)等人控制的融鑫匯公司的合作方重慶互澤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軟體推廣合作協議,在明知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為其交易平臺“撮合網”“撮合寶APP”進行推廣招徠客戶,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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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曝光場外配資8大典型案例,涉及出借賬戶、系統分倉、虛擬盤詐騙等丨局外人

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雲

6月8日,中國證監會在官網非法證券期貨風險警示專題專欄釋出了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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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據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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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種模式,此次公佈的8起案例大致可歸納為6大類,分別為出借賬戶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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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分倉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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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盤詐騙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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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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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營銷推廣服務方被刑事判決。

據證監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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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離於監管之外,高槓杆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證監會堅決予以打擊。

證監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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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法活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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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透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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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型別一:出借賬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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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起,吳某經營廣東益升資訊科技諮詢有限公司(簡稱益升公司),研發益升網平臺,利用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為炒股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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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炒股客戶登入益升網註冊為會員,將“保證金”轉入益升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益升公司為炒股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1至10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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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並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計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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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交易手續費,從中牟取利益。

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戶以“保證金”名義投入的資金約3811。4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型別二:系統分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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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作為福建萬千恆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千恆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賴某、杜某作為各業務部總監,利用“漲股寶APP”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賬戶(系子賬戶)。

客戶在“漲股寶APP”裡的子賬戶上操作股票交易,萬千恆業公司在券商開設的母賬戶實時同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萬千恆業公司為客戶提供本金3至8倍槓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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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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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收取利息。萬千恆業公司透過賺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賴某、江某、杜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賴某、杜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三十八萬元;被告人賴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四萬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

型別三:虛擬盤詐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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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透過網際網路購買並建立“吉吉策略”虛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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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併成立上海紅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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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可獲高額回報為誘惑,誘騙他人向其公司賬戶入金進行股票投資,但被害人投入的資金並未進入真正的證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騙取被害人的投資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計入金134。50元,出金32。86元,虧損101。6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據此,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型別四: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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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在未取得經營期貨業務許可情況下,將美爾雅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客戶董某的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並租用“知富通”分倉軟體將董某的主賬戶分為多個子賬戶。邱某透過網站宣傳等方式拉攏客戶,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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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客戶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情況下,透過子賬戶從事期貨交易。邱某則透過收取高額手續費、賺取利差等方式獲利。

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入金2698。124萬元,手續費利潤為430。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判決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

型別五: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

證監會披露的此型別案件共有兩起。

第一起案件發生在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製作仿冒的“同花順”炒股軟體,並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上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體,“同花順”軟體系仿冒,同時在軟體執行、日常維護、溝透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體被他人用於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為該軟體的執行提供維護、技術支援,為他人利用該軟體實施網路犯罪提供條件。

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負責接單、銷售,被告人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絡租賃伺服器、簡訊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嚴某負責平臺執行的技術支援。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誘導下載並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順”軟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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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資金損失達39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程式、技術支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嚴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第二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衛某使用受贈的同花順軟體及購買的通達信介面通道,開發並銷售證券交易分倉軟體“雲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約萬分之一或者一次性買斷的方式向購買者收取費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衛某透過“雲服管家”軟體為他人提供證券交易業務至少634人次,非法獲利74。2萬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衛某、劉某、韓某使用“雲服管家”軟體,非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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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開立虛擬子賬戶、委託交易、查詢、結算等證券業務,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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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保證金7至10倍的資金。經營過程中,“雲服管家”軟體共為482人提供服務,經營額為36264萬元,獲利額為606。1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衛某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被告人衛某、劉某、韓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對被告人衛某應依法數罪併罰。

據此,判決被告人衛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二百一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韓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型別六:營銷推廣服務方被刑事判決

證監會披露的此型別案件共有兩起。

第一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鄭某為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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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從微信好友處購買公民個人手機號碼104800餘條,透過支付寶轉賬4000元。之後,鄭某組織公司業務員撥打8萬餘條手機號碼推銷業務,發展多名客戶進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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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從中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據此,判決被告人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尹某以大順公司的名義與李某(已另案處理)等人控制的融鑫匯公司的合作方重慶互澤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軟體推廣合作協議,在明知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為其交易平臺“撮合網”“撮合寶APP”進行推廣招徠客戶,並按照“(客戶手續費+利息+遞延費-券商手續費-資方成本)×95%-入金通道費”方式收取佣金。

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實際收取返傭671。1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夥同他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六十萬元;撤銷其前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的緩刑部分,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百六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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