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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被撤銷,轉給前妻的錢還能“反悔”要回來嗎?

簡介雖然該協議書除解除婚姻關係外的內容,已被法院透過民事判決書予以撤銷,但撤銷的後果僅為雙方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約定無效,對共同財產的共有關係及共同債務的性質並未予以否定,雙方可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重新進行分割,離婚後的轉款行為可作為財產分割

書面協議書怎麼寫協議書格式

本文轉自【南寧晚報】;

本已簽訂協議好聚好散,男方卻選擇“出爾反爾”,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前妻返還其在離婚後所獲得的“不當得利”。近日,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市民王先生與李女士協議離婚時二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債權債務分配及分割雙方共有財產,由女方撫養兒子並承擔所有撫養費用。2020年,李女士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王先生在該案中提出反訴,法院對雙方《離婚協議書》中除解除婚姻關係外的內容予以撤銷。判決生效後,雙方並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

王先生認為,李女士在離婚後因《離婚協議書》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已經構成不當得利,遂向江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向其償還不當得利50萬元。而李女士辯稱,她所收款項系贈與而非不當得利,其中2萬元有明確轉款備註,剩餘48萬元系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銀行貸款後將借款匯給原告,無論是原告個人使用還是夫妻共同使用,原告都負有償還的義務,現原告要求她返還該筆款項,認為債務應由被告一人承擔,與法律規定不符。

對此,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原告主張的向被告轉賬的款項共計50萬元,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原告於2019年6月向被告轉款40萬元,被告在收到該筆款項後,即向信用社償還了於2018年1月所貸的貸款,原告對該事實亦予以確認,故該40萬元系基於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所支付的款項,且被告隨後已將該筆款項實際用於還貸,並未實際獲利,該筆款項不屬於不當得利。

二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2萬元,有備註的均有明確的祝福或贈與目的,沒有備註的轉賬金額亦具有“520”、“1314”等表達愛意的特殊含義,可以認定原告作出上述轉賬時具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基於贈與關係獲得的上述轉賬亦不屬於不當得利。

三是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轉賬的其餘款項8萬元。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在協議離婚時,在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進行確認的前提下,對財產分割、債務分擔進行了約定,其中包括了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15萬分紅的給付性約定。此外對於債務分擔的方式,在雙方約定由男方承擔的情況下,對於信用社的貸款,原告亦是透過向被告轉賬再由被告向信用社償還的方式來承擔,可見雙方《離婚協議書》是包含有給付內容的。

雖然該協議書除解除婚姻關係外的內容,已被法院透過民事判決書予以撤銷,但撤銷的後果僅為雙方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約定無效,對共同財產的共有關係及共同債務的性質並未予以否定,雙方可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重新進行分割,離婚後的轉款行為可作為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或可在重新分割後予以相應扣減,但無論如何,均不應認定被告取得上述款項的行為系基於不當得利,其取得款項的依據應為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法律關係,只是該法律關係範圍需待雙方重新進行確認。

綜上,原告主張的向被告轉款的5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法院不予採信,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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