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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簡介無論是官府總體構成包括正官、首領官、吏員三個層級體現蒙古舊制,還是官員精通漢族禮制以及於漢地舉行漢式典禮體現漢制,都充分說明了元代侍儀司體現蒙漢二元政策,既行漢法,又存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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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元朝是一個龐大的多民族國家,在宗教、文化政策上較為寬鬆與包容。學界普遍認為忽必烈建立了元王朝及其政治文化二元政策,既行漢法,又存蒙古舊俗。關於元王朝的政策,學者們也提出了更深一步的見解。

周良霄先生認為,

“這個王朝的制度基本上是以中原王朝的傳統儀文制度為主幹,而又揉雜和儲存某些蒙古舊制的成分”。

漢制與蒙古舊

制並存

採行漢法是忽必烈用來維護蒙古貴族統治的槓桿之一,也經歷了從前期積極到後期消極的過程。李治安先生認為,

“漢法和蒙古舊俗並未平分秋色,也未必存在主導位置的前後互換。元代政治文化二元政策,大致表現為‘內蒙外漢’,

草原舊俗為代表的蒙古制度,相當多地佔據核心部分,漢法制度則往往居外圍或從屬地位”。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白鋼先生認為,忽必烈

“附會漢法”,造成有元一代的典章制度呈現出蒙古舊制與金制、宋制相容幷蓄的局面。

總的來說,元王朝在吸收漢法的同時,保留了蒙古舊俗,而這些蒙古舊俗相當多地佔據核心部分。但不可否認的是蒙漢二元政策的實施,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對於漢文化的大幅度借鑑與吸收。

“關於侍儀司中漢制與蒙古舊制並存的現象,可以在官制及禮制方面得到解讀。

首先,在職官制度方面,侍儀司是沿襲金制所設的掌管朝儀禮制的中央機構。

雖然傳統中原王朝未設此機構,但設立侍儀司也是學習漢法的體現。

官署名稱也是冠以

“司”這樣的漢官名號。侍儀司侍

儀使

相當於鴻臚寺卿,引進使知侍儀事相當於鴻臚寺少卿,通事舍人相當於鳴贊,侍儀舍人相當於序班,侍儀司典簿以及承奉班都知相當於主簿,侍儀司譯史相當於筆帖式。侍儀司官與漢族傳統禮儀機構的官員相類似,官員皆是精通經史及禮制之人。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不過,侍儀司也保留了草原蒙古舊俗的印記,官吏設定分為正官、首領官、吏員三個層級。

“嚴格地說,這兩項制度的某些部分來源於金朝(首領官和吏員等)。但是,將主持政務決策的正官,

與首領官、吏員,依次排列為三層級且劃一編組中央到地方的諸色官府,卻是蒙古統治者發其端。

我們把正官、首領官、吏員,比附為蒙古草原的那顏、必闍赤長、必闍赤,大抵說得過去

”。具體到侍儀司,則有正官、首領官、屬官、吏屬等。

因此,侍儀司的職官設定也體現了草原舊俗。

其次,在朝儀制度方面,

“元代朝儀制度,從蒙古汗國時期之發軔,到窩闊臺時期儒臣的盡力建言籌建,均未能改變元代政權的民族習俗本位觀念,對中原漢族政權所習用的朝儀禮樂制度與典章始終存在距離。

亦因此,有元一代在本民族禮俗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因素的影響之下,既行漢法,又存國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一代朝儀禮樂制度

”。

周良霄先生在論述皇帝即位儀時也提到,

“全部儀式既保留蒙古舊有的一套,又取中原王朝傳統的儀制為文飾,從而形成一組漢蒙合璧的獨特儀式。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元初忽必烈立國定製的基本原則是,既在可能的範圍採行漢法,又儘可能地儲存蒙古舊制,從而使這個新建立的王朝既能基本上適應中原的封建經濟基礎,又足以確保蒙古貴族已有的特權利益。這組漢蒙合璧的皇帝即位儀式同樣是貫穿這一基本精神的”。

元王朝強調製禮作樂的重要性,採納了儒臣提議,建立漢官儀制,設立侍儀司,並舉行漢地典禮,同時也保留了原有的政治決策方式與禮儀,始終保持蒙古本位色彩。

例如元旦、天壽節等慶典,既有在大都漢地式的正殿大明殿舉行漢式典禮,又有皇帝與皇后仍然遵循草原舊俗,並坐於御座之上。

為了鞏固漢地統治以及維護蒙古貴族特權,侍儀司所負責的各項宮廷儀式既繼承了漢地傳統儀制,又遵循草原舊俗。

總而言之,侍儀司在職官制度以及禮儀制度方面皆體現了漢制與蒙古舊制並存的特點。無論是官府總體構成包括正官、首領官、吏員三個層級體現蒙古舊制,還是官員精通漢族禮制以及於漢地舉行漢式典禮體現漢制,

都充分說明了元代侍儀司體現蒙漢二元政策,既行漢法,又存國俗。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究其根本,是

“內蒙外漢”的顯現,草原舊俗的蒙古制度多佔據其政治制度和文化禮俗的核心。但是從蒙古統治者依據漢法制定朝儀以及設立侍儀司來看,元王朝大量吸收借鑑漢官儀制,舉行漢式典禮,侍儀司官員在詩文書畫、禮儀典制等漢文化領域達到相當高的造詣,這些都顯現了元王朝對於中原文化與制度的接受和認同。

元代侍儀司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元代官府名目繁多,重複建置,冗官現象普遍存在,侍儀司也存在同樣問題。

“蓋國家盛大,庶事浩繁,其執掌之事,視古昔幾至倍蓰,故其官府之升,至於重大,而其屬亦已繁多,日益月增,其勢然也。其後頗以官冗吏繁為言,數有詔裁減而卒未遑及,亦有不得已者”。

有元一代,眾多官員都曾奏請朝廷裁汰冗官,可見官冗現象十分嚴重。

至元二十年(

1283

年),和禮霍孫言:“又阿合馬專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衡所定,並省為便。”刑部尚書崔彧也曾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九曰官冗,若徒省一官員,並一衙門,亦非經久之策。宜參眾議,而立定成規”。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至元二十二年(

1285

年)五月丁亥,“中書省臣言:‘六部官冗甚,可止以六十八員為額,餘悉汰去。’詔擇其廉潔有幹局者存之”。張孔孫條對八事,也涉及冗官問題,其略曰:“官冗吏繁,不可不為裁減。”大德以後,“官冗於上,吏肆於下”。

中書左丞王結上執政書,陳時政八事時提到要

“革冗官以正職制”。

仁宗即位後曾廷議汰冗官。英宗即位後,“罷世祖以後冗置官”。

李治安的《元代冗官述論》提出:

“元代之冗官不僅普遍存在,而且以官府名目繁多重疊、多員制氾濫、高官劇增以及與蒙漢政治文化二元體制密切關聯等特色肆虐於政壇,從而使元代成為繼兩宋以後又一個官府和官吏冗濫十分突出的時期。”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元代冗官問題體現在官府繁多重疊之上,元人王結《上中書宰相八事書》雲:

“今既建立省部矣,有戶部,又有大司農司。有禮部,又有太常寺、光祿寺、侍儀司、會同館如此則不相統屬,政事紛裂,虛費廩祿。多設掾吏,實為冗長之甚。其餘職司之繁,不能遍陳。”

禮部、太常寺、光祿寺、侍儀司等掌管禮儀之事的官府,皆是職司相同或相近的疊床架屋之設。

“元代政府機構重疊臃腫,隨之而來的便是為數眾多的冗官冗吏”。

元代絕大多數官府實行多員制,侍儀司設有侍儀使四員,引進使知侍儀事二員。首領官有典簿一員。屬官有承奉班都知一員,通事舍人一十六員,侍儀舍人十四員。吏屬有令史二人,譯史二人,通事二人,知印二人。對比金代侍儀司僅設定局使、直長、局副等官,元代侍儀司冗官問題可見一斑。

職司管理淆亂

元代冗官問題嚴重,設官重複,也直接導致了官府職能交叉,職司淆亂。元代侍儀司職司管理淆亂的一個表現就在於朝儀禮樂機構經常改隸復置,造成人員冗雜,政令錯亂的現象。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除侍儀司負責禮儀事務之外,元代又有禮部、太常寺掌禮儀諸事,禮部又下轄仙音院、儀鳳司、教坊司、拱衛直都指揮使司。

“歷由禮部掌管朝儀禮樂的職能,因左三部反覆分合歸併,造成政出多門,互不統屬,雜亂的體系之下不免職司淆亂”。

侍儀司曾隸屬於禮部,後多次改隸,又別置侍儀司。大德年以後,元代吏制進入相對淆亂的時期,

“至一事而分數官,一官而分數員,秩位濫於遙授,事權隳於添設”,侍儀司也於大德十一年(

1307

年)九月升秩正三品,職官設定不斷變化,難免造成職司管理淆亂。

元代侍儀司職司管理淆亂的另一個表現就是與其他機構職能重疊。侍儀司具有引導儀式之職,宣徽院同樣具有朝會宴饗、通喚宣答的禮儀性職能。

例如侍儀使、通事舍人在各項重大宮廷儀式上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宣徽使等人也起到同樣作用。

職司管理的混亂,影響了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元設給事中,並於至元十六年(

1279

年)正式兼掌起居注,記錄奏聞之事,卻又令左右侍儀奉御兼掌起居注,定置右侍儀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員,左侍儀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員,使侍儀司也間接具有了編修職能。

元代設定會同館掌管接伴引見諸蕃蠻夷峒官之來朝貢者,侍儀司也具有掌管

“外國進獻、使臣陛見”之事的職能。侍儀司的這些職能都與元代其他機構職能有所重疊。

結語

總的來說,元代侍儀司在元代禮制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保障了各項宮廷儀式按部就班的進行,促進了元代禮儀典制的制定與實施。但其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也確實存在,侍儀司官員隊伍相對龐雜,職司管理也因為多次改隸復置以及與其他機構職能重疊而顯得淆亂,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元代朝儀禮樂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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