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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簡介首先,多數情況下,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男方應給予女方以一定補償:婚前,男方自己支付首付款,婚後用自己的工資還貸,房子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

如何寫財產協議書

離婚時,最大的爭議和障礙莫過於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在財產糾紛中,房子作為絕大多數家庭的主要財產,往往是爭議的焦點。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對於“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以個人工資支付房貸”這種特殊情況,離婚時房子究竟認定為男方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其實答案不一而定。

但一般說來,此種情況下,房子整體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女方仍對其中一部分享有產權,且包含升值的部分。

另外,特殊情況下,房子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與產權證上產權人一欄是如何登記的有關。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首先,多數情況下,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男方應給予女方以一定補償:

婚前,男方自己支付首付款,婚後用自己的工資還貸,房子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房子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的範疇: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首付款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範疇。

至於婚後還貸的來源,無論是用男方工資或收入還貸,還是用女方工資或收入還貸,抑或者是用雙方共同的工資收入還貸,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

道理很簡單,《民法典》第1062條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認定中,包含“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

也就是說,即便是婚後“男方月入工資1萬、女方分文不掙”這種極端情況,男方的工資收入也有女方的一半,屬於共同財產。

既然是用共同財產來支付房貸,那麼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部分,自然也就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

另外,如果離婚時,尚有房貸未還清,那麼這部分的債務屬於產權人個人債務,即男方個人債務。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綜合以上,排除房子升值的情況,離婚時,房子應如下分割:

比如,婚前男方支付了30萬的首付款,婚後用自己5000元的工資還貸,總共還了20萬,剩餘50萬房貸未還。

此時離婚,房子總價值還是100萬,其中30萬的首付款仍歸男方所有;50萬的房貸債務仍歸男方所有;20萬已還貸的部分,男方應補償給女方10萬元。

倘若房子有升值,那麼男方補償給女方就不是10萬了,還是要包括升值的部分。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升值部分予以補償

關於以上規定,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依據最高法2016年釋出的《關於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的判決準則》,都是如此規定的。

當然上述說的是離婚時“房子仍歸男方、男方給予女方以補償”這樣的分割方案,事實上關於房子的歸屬,並非一定要歸屬產權人男方,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比如房子歸女方、女方給予男方補償也是可以的,當然補償包括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

當然,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協商不成只能走訴訟程式,司法層面上,鑑於男方是房子的產權人,一般也會判房子歸男方所有,但需對共同還貸部分、升值部分給予女方以經濟補償。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有一種特殊情況是男方無需給女方任何補償,該種情況就是婚後還貸的款項來源,是男方婚前的財產,比如婚前存款。

這種情況下,還貸來源是男方婚前財產,那麼離婚時自然也就無需給女方以補償,無論房子升值還是貶值、無論房貸餘額還剩多少,均與女方無關,房子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婚前個人財產”。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綜上,對於產權證上只登記男方一人名字這種情形,房子既不完全屬於共同財產,也不完全屬於個人財產,這是一種極為特殊的情況。

鑑於男方用自己工資還貸,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那麼還貸部分也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女方可以主張分割。

只不過作為首付款支付方、作為產權人,男方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優先“要房”,而不是要對方的“補償”。

二,兩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女方有權對首付款部分也主張分割:

上文說的是房子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則女方不能主張對首付款部分的分割。

事實上,兩種特殊情況下,女方也是可以主張分割首付款部分的: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第一種情況,男方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

產權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這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房子與男方無關了,因為之所以贈與女方,是出於“以結婚為目的”,是屬於附條件的贈與;而且《民法典》第1042條中還特別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錢財”。

另外,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一種情況,男方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

當然,倘若可以明確認定女方存在“借婚姻索取錢財”的行為,比如結婚沒多長時間就離婚了,或者共同生活的時間很短,那麼即便是登記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女方仍不能主張首付款,應全部歸男方所有。

但是雙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離婚是因為感情破裂或者其他,那麼女方無疑是可以主張首付款部分的,登記上她的名字視為“贈與”,房子也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綜上來說,即便是產權證只登記了女方一人,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男方、女方可以各自主張首付款的50%。

該種情況下,毫無疑問,贈與女方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男方出首付款,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

這也提醒我們,在贈與對方車輛、房子等貴重財產的時候,最好籤署一份書面的贈與協議,以防財產“流失”,也是出於避免日後財產糾紛的需要。

以上兩種情況下,在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錢財”之後,房子本質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女方可以主張50%的首付款,即便是男方婚前個人或者父母支付的首付款。

另外,這兩種情況下,既然房子整體是共有的,那麼倘若雙方都有要房子,上文開篇男方作為唯一產權人能獲得房子的優勢就喪失了,

因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中有關於“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

首先是“競價”原則,比如男方想要房子,願意給女方30萬的補償,而女方想要房子,同時願意給男方40萬的補償,那麼競價下,房子歸女方所有;

雙方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處房子歸屬會依據以下原則: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仍以個人工資還貸;房子是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再就是法院在裁決房子歸屬時,會參考子女撫養權,誰撫養孩子,則誰獲得房子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當然還會照顧或向女方、無過錯一方進行傾斜。

一般情況下,對於只登記男方一人名字的,即便是個人工資還貸,還貸部分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取的房子的男方應對“退出”的女方給予還貸部分50%的補償,以及該部分升值的補償。

至於只登記女方一人的名字,或者登記了雙方名字,可以理解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贈與”是奔著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在排除“借婚姻索取錢財”這一特殊情況下,房子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首付款中自然也就有女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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