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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顧問丨續簽減掉津貼款解約不給補償金

簡介又因為這筆補貼最終沒有談攏,雙方解約,企業認為未降低續簽條件,不能給經濟補償金,職工則認為,過了勞動合同終止期,企業仍在使用他,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解約證明和解約函一樣嗎

權益顧問丨續簽減掉津貼款解約不給補償金

因為一筆每月一千元的補貼,導致用人單位與職工展開續簽勞動合同“拉鋸戰”;又因為這筆補貼最終沒有談攏,雙方解約,企業認為未降低續簽條件,不能給經濟補償金,職工則認為,過了勞動合同終止期,企業仍在使用他,應該支付雙倍工資。那麼,究竟誰是誰非?職工王先生為此向本報求助。

王先生說,三年前,他受聘本市一家企業。幾個月前,他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用人單位提出在不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與他續簽。他也同意了,但在等待過程中,用人單位提出,原來的勞動標準不變,工資不變,獎金不變,單位地址、工作時間也不變,只是取消了原有的每月一千元補貼。他認為單位降低了原來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恢復,否則就不續簽。

王先生說,隨著當事雙方展開“拉鋸戰”後,原來的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仍想留他繼續工作,而他自己也不想離開單位,雙方就在協商中又過了2個月的無勞動合同“空白期”,其間,雙方多次協商,無奈談不攏。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認為,由於續簽未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勞動者不籤造成無法續簽,故不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王先生認為,企業不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上海保華律師事務所潘麗娜律師認為,這起勞動爭議應分為兩個部分來看。一是,用人單位是否降低了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津貼作為勞動者合法工資性收入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取消,確實有降低原條件之嫌,勞動者因此不續簽,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雙方在協商中度過的勞動合同“空白期”應該怎麼算?首先,用人單位必須證明這兩個月當事雙方確實是在為勞動合同續簽不斷協商,由於勞動者拒絕續簽,才導致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拒絕之舉,是因為降低了原條件,故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至於勞動合同“空白期”超過兩個月,是勞動者未與企業續簽造成的,不存在雙倍工資賠償之說。

潘律師提醒,如果雙方協商超過一年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能獲得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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