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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毒品案件有效辯點:精準時間差、質疑稱量和鑑定

  • 由 王紅兵毒辯律師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04-10
簡介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在稱量、取樣多個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煙油時如果操作不當導致交叉汙染,就很難認定每一個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的檢材對應的疑似毒品均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毒品

毒包裝是什麼意思

隨著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列管,各地警方展開打擊吸食毒品電子煙行動,一批批電子煙毒品案件起訴到了法院。由於電子煙毒品案件系新型毒品犯罪,沒有經驗可循,沒有具體司法解釋指導,各地法院在認定和判罰上標準不一。辯護人應當立足於現行有效規則,充分運用證據中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展開充分辯護。

一、利用案發時間、列管時間、折算比例釋出時間的時間差,有效辯護。

當前電子煙毒品案件基本上均檢出了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對中國裁判文書上公佈的六十六份合成大麻素類毒品案件裁判文書統計比較,涉及的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僅限以ADB-BUTINACA、MDMB-4en-PINACA為代表的數種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在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列管之前,國家對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部分列管,且系不同時間列管了不同的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比如,2014年1月1日列管了五種合成大麻素類物質;2015年10月1日列管了四十種合成大麻素類物質;2018年9月1日列管了八種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共計列管了五十三種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相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對應的折算比例釋出時間往往晚於該物質列管時間,所謂折算比例系國家禁毒委委託國內專業機構調研論證後釋出的各個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依賴性比較形成的折算比例,比如,5F-ADB列管時間是2018年9月1日,折算比例釋出時間是2019年1月16日,其與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14,即1克5F-ADB相當於14克海洛因。

瞭解上述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列管時間、折算比例釋出時間,辯護人可以充分利用時間差,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

電子煙毒品案件有效辯點:精準時間差、質疑稱量和鑑定

如果案發時,涉案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尚未被列管,也就是說案發時間在前,涉案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列管時間在後,則從法律意義上說該物質就不是毒品,販賣該物質不應當構成販賣毒品罪,吸食該物質的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吸毒行為。分析一個判例,2018年6月11日,警方查獲一包重約一克含有5F-ADB成分的“無相草”,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判處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判六個月拘役,宣告緩刑六個月。而5F-ADB管制時間是2018年9月1日,案發時5F-ADB尚不是毒品,遺憾的是公檢法辯均沒有注意到這一問題。

如果案發時,涉案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已經被列管,但該物質的折算比例尚未釋出,也就是說案發時間在前,涉案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折算比例釋出時間在後,則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和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該物質的折算比例不應當適用於本案,除非適用該折算比例相對來說對當事人有利,該折算比例才可以適用於本案。舉個例子,2021年7月15日,警方查獲含有ADB-BUNITACA成分的煙油800克,含量為0。3%,該物質折算比例釋出時間是2021年11月12日,折算比例是2:1。如果適用折算比例,涉案煙油相當於400克海洛因,被告人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適用折算比例,涉案毒品數量屬於少量毒品,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不適用折算比例有利於被告人。

二、關於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稱量鑑定方面的幾個問題。

(一)直接按照查獲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毒品的體積起訴的情形。

依據刑法有關規定,毒品數量是以毒品的質量計算的,不是以毒品體積計算的。質量單位為毫克、克、千克;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某種物質的質量等於其密度和體積的乘積(m=pv),一種物質與另一種物質的密度往往不同,在體積相同的情況下,物質的質量也是不同的。

司法實踐中,起訴書中確實出現了以查獲毒品的體積作為毒品數量起訴到法院的,有的法院直接以一毫升煙油為一克折算毒品數量,比如,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販賣8毫升煙油,法院就認定被告人販賣了8克煙油。法院這樣認定既不符合物理知識,也不利於被告人。通常來說,油比水輕,比如,汽油密度是0。70、石油密度是0。76、煤油密度是0。80、苯的密度是0。88,水的密度是1。法院是按照水的密度折算煙油的質量,顯然對被告人不利。我們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應的專業質疑,尤其是涉案毒品數量達到或者剛超過刑法規定的數量較大(十克)、數量大(五十克)臨界線時。舉個例子,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販賣含有ADB-BUTINACA成分的煙油20毫升,如果法院按照一毫升為一克認定,則涉案煙油為20克;再按照ADB-BUTINACA與海洛因折算比例2:1折算海洛因為10克。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販賣海洛因達到10克,屬於毒品數量較大,被告人量刑起點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煙油密度小於水,則煙油質量小於20克,折算後海洛因質量小於10克,屬於少量毒品,被告人量刑起點是管制或者拘役。

電子煙毒品案件有效辯點:精準時間差、質疑稱量和鑑定

(二)稱量多個獨立包裝疑似毒品時,存在交叉汙染的問題。

警方稱量多個傳統固態疑似毒品(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時,習慣於把同一張白紙鋪到托盤上,把每一包疑似毒品倒到紙上稱量疑似毒品淨重,或者直接把每一包疑似毒品倒在托盤上稱量疑似毒品淨重,根據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透過同一張紙或者同一個托盤,後一個稱量的疑似毒品就會含有前一個疑似毒品的成分,存在汙染問題。警方對多個傳統固態疑似毒品取樣時,習慣於用帶有手套的手或者用一個勺子先後從多個包裝內分別取樣,造成汙染。

上述操作導致的汙染會影響定性分析,但基本上不會影響定量分析,因為外界介入的成分是微量的,傳統毒品本身毒品含量是較高的。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煙油和傳統毒品的較大區別是前者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含量一般為千分之幾,甚至低於定量檢出限,而檢出限更低,可以低至十萬分之幾。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在稱量、取樣多個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煙油時如果操作不當導致交叉汙染,就很難認定每一個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的檢材對應的疑似毒品均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毒品。舉個例子,警方使用同一個空白飯盒先後稱量不同包裝的煙油,從錄影中可以明顯看到倒入後一個包裝煙油前,飯盒內殘留的大片油漬。鑑定意見顯示每一個檢材均檢出MDMB-4en-PITACA成分,含量由於低於定量檢出限0。3%,故定量結果是含量低於定量檢出限。該鑑定意見書還說明MDMB-4en-PITACA檢出限為5微克/毫升,換句話說檢出限約為十萬分之五。從理論上說,MDMB-4en-PITACA的含量介於0。005%——0。3%之間,故外界介入的物質成分完全可以檢測出來,換句話說極有可能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的煙油由於外界汙染導致該煙油檢出了MDMB-4en-PITACA成分。

電子煙毒品案件有效辯點:精準時間差、質疑稱量和鑑定

(三)鑑定機構不具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鑑定資質的問題。

當前,司法鑑定機構一般均有CMA資質或者CNAS認可資質,司法行政部門依據當時其CMA資質證書內檢測專案頒發相應的司法鑑定機構證書。司法鑑定機構證書內有毒品、法醫毒物檢測專案,並不能表明其能檢測任何毒品,還要看其CMA證書內具體有哪些毒品專案。

據筆者瞭解,當前很多知名度很高的司法鑑定機構CMA證書內均沒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檢測專案,依照有關規定,其不應當出具關於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司法鑑定意見,即使他們完全有能力檢出。如同一個人駕車技術高超,但其沒有駕照,其就不能開車上路。

對於沒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我們完全可以向辦案單位提出專業質疑,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電子煙毒品案件是新型毒品案件,與傳統毒品案件相比,有其獨特之處,我們還是依據證據和法律,剖析這類案件特點,找出有效辯點。

作者:王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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