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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農田撒藥也構罪——多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案

簡介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老鼠藥成分有氰化鉀嗎

阿拉善盟“七五”普法

“以案釋法”

典型案例

選編(二十四)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7日09時許,郭某到孿井灘示範區公安分局執法辦案監督管理中心報警稱:其家中圈養的羊只在餵養過程中從羊圈中跑出,羊只跑到鄰居多某家農田裡吃了疑似有毒玉米粒,出現大量死亡,請求公安機關處理。

【調查處理】

接到派警後民警立即出警並展開調查,依法提取多某農田西側疑似有毒玉米粒,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瞭解到居民許某家7只羊同樣吃了多某家農田疑似有毒玉米粒致死,民警對郭某、許某兩家27只死亡羊只進行編號並分別抽樣提取郭某家編號為4號死亡羊只的胃內溶物,提取許某智家編號為21號死亡羊只胃內溶物等三份檢材。

經查:2019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多某在其家農田西側田埂豎立三塊寫有“此處有毒”的標牌,次日其在家中盛裝了4斤玉米粒,並攜帶一小袋老鼠藥、半瓶殺蟲藥行至其農田田埂邊後,從樹下挖出兩個250ml規格均剩餘2ml液體高度的“3911”農藥的玻璃瓶,犯罪嫌疑人多某將三種農藥與玉米粒混拌後,撒至其農田西側及北側田埂邊,長度約有150米,並將此事告知周圍3戶鄰居。2019年5月12日中午,許某僱傭的羊倌許某某將羊只趕回羊圈後回房休息,下午17時許,其發現有十餘隻羊只已跑至東側一公里處犯罪嫌疑人多某家農田北側田埂並啃食玉米苗及田埂邊撒有的玉米粒,許某某將羊只趕回途中,發現有七、八隻羊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狀,後經注射阿托品等解毒劑解救,尚有七隻羊死亡,但許某及許某某均未報警。2019年6月6日下午18時許,郭某在自家院內餵羊時,因院門未鎖,67只山羊跑至西側約500米處犯罪嫌疑人多某家西側農田邊,啃食了玉米苗及撒有的玉米粒後,立即有二十餘隻山羊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狀,後經注射阿托品等解毒劑解救,至第二日下午陸續有二十餘隻山羊死亡。公安局民警對多某農田西側撒有的疑似有毒玉米粒及許某、郭某家死亡羊只胃內容物依法進行了抽樣提取,後經檢驗均檢出有甲拌磷成分。

公安局於2019年6月25日對多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案立案偵查,並在同日對犯罪嫌疑人多某執行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19年8月22日公安局將多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案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9月29日經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被告人多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時考慮其系初犯,且具有當庭自願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犯罪嫌疑人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律分析】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本質特徵在於運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實施犯罪,從而危害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一,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1059、3911劇毒農藥等;其二,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三、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多某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符合主體要件。

第四、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典型意義】

在很多農村地區,一些農民為了防止他人飼養的牛羊啃食自己農田的莊家,會在農田周邊投放毒鼠強、甲拌磷之類的農藥,有的農民在撒完藥之後雖然會在農田旁邊樹立“農田以撒藥”之類的警示牌或者到領居家中告知,農田已撒藥的事實。但是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公安機關想透過此案,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在相對開放的農田或者果園中一定要慎重使用農藥,切不可為了防止被羊、牛啃咬農作物或者農作物被盜竊而隨意在農田中、果園裡撒放和噴灑農藥。否則自認為維權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犯罪行為。

(案件來源:阿拉善盟公安局)

【來源:法治阿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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