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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阻礙交通還襲警?崇明一女子被刑拘!

簡介3月12日16時20分許,崇明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民警在執行整治道路交通違法任務時,發現一名騎電動腳踏車的女子在紅燈時將車停在超過停車線3米遠的位置,影響到了交叉方向機動車的行駛,該行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阻礙交通違反了什麼法

3月12日16時20分許,

崇明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民警

在執行整治道路交通違法任務時,

發現一名騎電動腳踏車的女子

在紅燈時將車停在超過停車線3米遠的位置,

影響到了交叉方向機動車的行駛,

該行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大整治」阻礙交通還襲警?崇明一女子被刑拘!

民警見狀,立即朝該女子大聲呼喊,

提醒她退回到停車線後,

可該女子充耳不聞,

繼續停在路口擺弄自己的手機。

民警隨即帶著特保隊員上前,

要求女子下車,

並退到路邊安全地帶後接受處理。

誰知該女子不但不配合,

還騎著車就想硬闖,

見民警和特保隊員抓著電動腳踏車車把不放,

該女子直接張嘴咬向民警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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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該女子被民警帶回派出所。

本來,該女子停車越線的行為涉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依法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即可,

結果她卻因為法律意識淡薄,

竟然採取了暴力襲警的犯罪舉動。

目前該女子因涉嫌襲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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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情況,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補充、修改,確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為襲警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市民面對民警執法,應依法予以配合,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辯或在處罰後申請複議,嚴禁阻撓甚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來源:上海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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