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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刺激!哈爾濱某地下游戲廳,剛開業3天就被警方就查封!

簡介庭審現場公訴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漢水路152-2號地下室,利用其購買的26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電子遊戲裝置開設賭場進行賭博,被告人吳某受其指使為賭場僱傭服務員並參與日常管理

遊戲廳上分員犯什麼法

吳某喜歡打遊戲,業餘時間幾乎都泡在遊戲廳裡。吳某介紹,花一百塊錢能買三百分,遊戲打輸了扣分,打贏了加分。遊戲機有自動上分退分的功能,中途如果不玩可以退卡,到吧檯就能把卡內剩餘積分兌換成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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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之所以痴迷遊戲,不僅因為這種具有“賭博性質的遊戲”簡單刺激。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遊戲廳裡的人一般都是常來的玩家,時間長了大家彼此間就成了朋友,齊某就是幾年前他在遊戲廳裡認識的。

被告人 吳某

就是五月中旬的時候,打過一次電話,就是吃飯。當時說準備幹個買賣。就是說他挺忙,讓我要是有時間幫著照看一下。我說行,白天我上班,晚上我有空我就去,我當時就這麼說的。

5月28日,齊某的遊戲廳開業,在哈爾濱市漢水路上一個地下室,當天吳某也如約來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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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看場子,還介紹服務員,雖然給齊某的遊戲廳出了不少力,但是吳某說,他並沒有要求回報。

被告人 吳某

從沒有說報酬的事,一分錢沒收到過。我當時去幫忙,就是說尋思也沒啥事,他說那陣子他有事忙,說我幫著去照看一眼,我說行。出於朋友我也不好意思,我倆原先的時候確實都互相幫過忙。

吳某說,他這樣不談報酬一心幫助齊某開遊戲廳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齊某欠他同學的錢,他是中間人,他想透過這個買賣讓齊某賺點兒錢,把同學的錢還上,這樣他這個中間人,也就不至於太為難了。

可是事情並沒有像吳某想得那樣簡單,6月1日,也就是遊戲廳開業的第三天,警方就把這裡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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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公訴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漢水路152-2號地下室,利用其購買的26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電子遊戲裝置開設賭場進行賭博,被告人吳某受其指使為賭場僱傭服務員並參與日常管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吳某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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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這些所謂的遊戲機,你是從哪弄來的?

被告人 齊某:

在道外買的。

公訴人:

什麼時間,花多少錢?

被告人 齊某:

2017年3月份,兩萬多塊錢。

公訴人:

這些機器都是什麼型別的賭博機器。

被告人 齊某:

吐幣的和打魚的。

公訴人:

你這個開設遊戲廳的地下室是誰的?

被告人 齊某:

是一個朋友的。

他知道你把這個地方用於開設賭場嗎?

公訴人:

他不知道,我跟他說我放點兒東西。

按照齊某的供述,他的賭場從2017年3月開始籌備,2018年5月28日開業,籌備了一年多。而這一年多的時間裡,他還要瞞住周圍的人,那麼,這26臺機器他是怎麼放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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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齊某:

放單位,我那個倉庫。

被告人 齊某:

這件事有其他人知道嗎?

吳某的辯護人:

沒有。

被告人 齊某:

你開這個所謂的電子遊戲廳吳某知道嗎?

公訴人:

知道。

齊某供述,開業之後,地下室裡的活動也非常隱秘,賭場大都是下午開門,服務員由朋友介紹的,就連賭客也不能隨便進入。

被告人 齊某:

審判長 王瑩:

客源主要都是誰給你介紹的?

被告人 齊某:

他們自己就來了。

他們怎麼知道你這個場所是經營遊戲機呢?

審判長 王瑩:

因為有些服務他們就是幹這玩意的。

被告人 齊某:

遊戲廳掛牌子了嗎?

審判長 王瑩:

還沒有,這不尋思開一開完了再辦這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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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齊某:

介紹賭客進入賭場,只是這個非法獲利鏈條的開始,接下來,對賭博機上分退分的操縱才是“重頭戲”。賭場為了留住玩家,後臺操作人員開始會調低機器的贏面,讓玩家贏幾回,等玩上癮了,經常來玩,操作人員便會調高贏面。總之,賭客只輸不會贏,或者是輸大贏小。為了更好地控制賭場,齊某建立了一個微信群。

微信群叫什麼名?

公訴人:

漢水路微信群。

被告人 齊某:

這個群裡的服務員是不經常往那個群裡發有關賭博的情況,影片。

公訴人:

對。

被告人 齊某:

然後你從中瞭解賭場的經營情況?

公訴人:

對 。

被告人 齊某:

微信群主要功能就是門口有人,然後服務員跟他們都加微信了,一說話就能給開門,最主要就是“開門關門”的功能。

被告人 吳某:

就是不是什麼人來都可以進的,是不是?得熟人,透過微信群聯絡,然後才能開門進。

公訴人:

對,服務員有的都認識,他們有那個裡頭他們好像有一個群。

被告人 吳某:

審判長 王瑩:

你有沒有統計過,你這個賭場自從開設以來賭資一共是多少?

被告人 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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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統計過,我始終往外掏錢了。

參賭人數呢?

審判長 王瑩:

就是一天五六個人,一共可能有七八個人那樣吧。

被告人 齊某:

你為什麼開這個遊戲廳?

公訴人:

負擔太重,家裡壓力負擔太重,媳婦沒工作,孩子上大學。

被告人 齊某: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齊某系主犯,被告人吳某系從犯。鑑於二被告人能夠當庭認罪,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能夠予以考慮,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吳某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審判長,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完畢。

公訴人:

在庭下,擔任這起案件的審判長王瑩介紹,本案中二被告人開設的賭場與傳統的開設賭場形式不同,是以設定賭博機的形式,在微信中建立一個微信群,而且以熟人介紹的方式秘密介紹賭客參與賭博。

此種形式應該以開設賭場罪處罰,開設賭場罪依據刑法規定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案件中也可以給大家一個警示,參賭人員數額巨大的要受到刑事處罰,數額不大的要受到行政處罰。

關於這起案子涉案的那些參賭人員現已都行政拘留了 ,關於這個案子中所有的參賭人員都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提醒大家,不要為了一時的小利然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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