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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鴨被人宰殺,主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能獲支援嗎?

簡介10月21日,川觀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涉及寵物鴨的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案,因寵物鴨被宰殺,寵物主人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被告賠償損失合計2850元(含鴨子購買費用1000元、飼養費用850元

寵物傷害糾紛如何處理

川觀新聞記者 任鴻

近幾年,養寵物漸成熱潮,除了常見的貓、狗之外,愛乾淨的鴨子也成為不少愛寵一族的選擇。

10月21日,川觀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涉及寵物鴨的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案,因寵物鴨被宰殺,寵物主人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被告賠償損失合計2850元(含鴨子購買費用1000元、飼養費用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幾年前,謝某購買了一隻網紅寵物鴨,作為寵物長期飼養,2019年12月7日,謝某帶其寵物鴨在成都高新區某餐館旁的水池玩耍,因有事短暫離開,項某某、高某路過餐館附近,發現寵物鴨無人看管就將其帶回。謝某返回發現寵物鴨遺失後便報警求助。次日,項某某的親屬將寵物鴨宰殺。

2019年12月11日,經公安機關調解,項某某、高某將冷凍的寵物鴨屍體返還於謝某,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謝某遂訴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謝某購買的鴨子系謝某的個人財產,謝某帶鴨子到公共場所附近玩耍,項某某、高某見鴨子無人看管,將鴨子帶回家並將其宰殺;在主人尋找時,項某某、高某應當返還原物,但鴨子已被宰殺,不能返還原物,構成侵權,應當賠償謝某的相關損失,遂作出上述判決。謝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寵物作為自然人的財產,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寵物的法律地位屬於物,但寵物又與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意義屬性,寵物的生命受損,會給主人帶來不可撫平、難以替代的精神損害。所以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死亡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審判實踐中,對於因寵物滅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應從構成要件上從嚴掌握:

一是主人長期飼養寵物,主人與寵物之間已形成精神寄託,具有重大感情價值,寵物對於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滅失,其損失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寵物受損,透過治療可以治癒的不能主張。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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