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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發生

簡介人們期待其他各地法院都能像上海閔行法院一樣,對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經由對高空拋物行為實施嚴懲,提高高空拋物犯罪行為的成本,切實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發

如何發揮法律威懾作用

11月29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閔行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據此,閔行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釋出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11月29日澎湃新聞)

切實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發生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當中,高空拋物唯有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行為人才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追究刑責。如果高空拋物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行為人很少有被追究刑責的。這樣一來,一些人也就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之下,不憚於實施高空拋物行為,製造巨大的安全隱患。

實際上,部分高空拋物行為所以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系因當時恰巧樓下沒有人經過。如果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時,樓下有人路過,則必定會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甚至導致受害人死亡。而居民樓下有人路過,屬於大機率現象。所以,高空拋物即便未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理當依法追究行為人刑責。

也正是鑑於高空拋物行為具有的巨大危害性,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旨在透過將高空拋物入刑,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

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高空拋物司法解釋釋出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人們期待其他各地法院都能像上海閔行法院一樣,對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經由對高空拋物行為實施嚴懲,提高高空拋物犯罪行為的成本,切實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令民眾人身安全與公共安全依法獲得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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