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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走私物品,怎麼辦?

  • 由 何天雲律師刑事辯護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09-03
簡介如上文分析,此類走私一般都是以繞關走私,行為人交易過程中,關於價格的材料,多是含糊的、缺失不完整,那麼辯護律師則應重點審查此類證據是否存在矛盾,不充分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將之前可能涉嫌走私但是沒有查獲具體的貨物、物品的價格認定的問題

走私的貨物怎麼處理

李澤民: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雲: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

核心律師

筆者在《什麼是間接走私?》一文中詳盡的解析了間接走私的構罪要點。根據刑法155條規定,間接走私有兩種走私行為,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二是,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本文主要針對第一類間接走私行為如何辯護做出分析,後續文章將對第二類間接走私行為如何辯護做出分析。

第一類間接走私行為根據行為人收購的物件不同,又可以分為兩大種類:

一是,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

二是,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

我們知道,我國走私犯罪因走私物件不同,其定罪量刑迥異。因此,在辦理間接走私案件時,辯護律師應根據行為人涉嫌走私具體物件制定不同的辯護策略。本文根據上述不同的收購物件作出分析,但是在此之前,將針對兩類情形共同點作出分析。

兩類行為都要求涉嫌間接走私行為人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根據《什麼是間接走私?》分析,我們知道“直接”“走私人”以及“收購”都是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若行為人收購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行為人則不應當被認定構成間接犯罪。因此,辯護律師在辦案中,應當嚴格審查案件事實是否符合上述行為要求。

1。“直接”表明刑法打擊的物件是走私貨物、物品的第一手買家的行為人,而第二、三手以及之後的買家,也就是說,非第一手買家,即使行為人明知其購買的貨物、物品涉嫌走私,也不可能構成間接走私犯罪。但是根據具體案情,非第一手買家不排除構成其他型別犯罪,例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辯護律師在辦理間接走私時,首先應當審查涉案行為人是否具有“第一手”買家的身份。

2。“直接”是關於購買涉嫌走私貨物、物品行為人身份要求,而“走私人”則是對出售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身份要求。“走私人”是逃避海關、違反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將貨物、物品攜帶、運輸以及郵寄到國邊境的人員,具體包括走私貨物、物品的貨主,直接參與走私的報關公司人員,運輸司機以及水客等。行為人只有直接向這類人員收購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行為人才可能構成涉嫌間接走私行為,否則行為人也不能被間接走私行為。

例如,甲是走私貨物的貨主,其透過繞關走私將一批凍牛筋走私到境內,之後甲委託未直接參與走私的人員乙在乙店鋪出售,即使丙明知該凍牛筋是涉嫌走私的而向乙收購,丙的收購的行為也不構成間接走私行為,但是根據案件情況,丙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辯護律師在辦理間接走私案時,應嚴格審查行為人是否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購涉嫌走私貨物、物品,若向出售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人員不符合“走私人”的要求,行為人則不構成間接走私。

3。在間接走私案件中,“收購”不能等同於“購買”,收購強調的是一種長期邀約,而且雙方貨物、物品交易量大、成批等特點,而非是零星、偶爾的交易。因此辯護律師在辦案中,應當考查行為人購買涉嫌走私貨物、物品是否具有以上的特點,若行為人僅是偶爾、零星地購買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一般則不適合定性為間接走私行為。例如,A明知B在其商鋪出售的電子商品可能是走私來的,為了貪圖便宜而購買其中一件電子商品用於自身使用,則A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間接走私行為。因為A只是偶爾一次購買一件電子商品用於自身的使用,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刑法關於“收購”長期邀約,交易量大、成批的交易特點。否則,這將導致本罪打擊範圍過大。

上述是根據第一類間接走私行為案件的無罪的角度而做出的分析,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不僅需要從無罪角度考察案件,同時應當從以下幾點注意案件罪輕的相關的辯點。

1。走私案件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司法實務,相比其他型別刑事案件,走私類案件的單位犯罪比例偏高,因為走私案件中經常需要以單位名義進行,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運輸公司、報關公司以及貿易公司等。而案件認定為單位犯罪相比個人犯罪,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有著重點影響。例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單位犯罪偷逃應繳稅額的起刑點是20萬,而個人偷逃應繳稅額起刑點為10萬。因此,在辦理走私案件中,單位犯罪便成為了辯護律師需要重點關注的辯點。

間接走私案件中,部分企業在經營中為了節省公司成本,以公司的名義向走私人直接收購部分重要原材料而涉嫌間接走私犯罪。這類案件,因為是以公司名義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涉嫌走私貨物,最終受益也歸於公司所有,一般都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

但是案件認定為單位犯罪,辦案機關經常採取凍結、查封企業的銀行賬戶、資產,之後還可能涉及到對企業的罰金等,這樣可能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運營,甚至企業因此而破產。所以,從出於保護企業的角度來說,這種辯護方案副作用也是比較明顯。因此在確定是否以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辯護律師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兼顧多方面因素,從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綜合確定最為有利的辯護方案。

2。 關於收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行為,辯護律師需要重點關注的點便是涉案物品的數量。涉案物品的多寡對行為人的量刑有著重點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走私不同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數量以及對應量刑都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超過以上數量的,則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一般是繞關方式,這類走私沒有報關材料,正式合同、單據等,而行為人向“走私人”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時,行為人及走私人為了規避公安機關調查,在實務中,也不會簽訂合同,開具單據或者交易完成後直接將相應材料銷燬,以及涉案物品已流入到市場中無法查獲。因此,這類案件中,往往只有“人贓並獲”情形,案件證據比較充足,而辦案機關一般以現場查獲的涉案物品作為指控行為人的主要依據。因此,辯護律師應當嚴格審查,在案件材料關於行為人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數量以及認定該數量的依據。例如現場查處物品是否有當事人現場確認,數量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存在將之前涉嫌物品計算到案件中,計算之前物品數量的依據是否充分等等。

4。關於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除了根據上述分析,對數量的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涉案貨物、物品的涉嫌偷逃應繳稅額。走私案件偷逃應繳稅額的核定,根據相關規定,應當以走私案件管轄地的海關出具《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以下簡稱《核定證明書》)為準。

辯護律師需要重點審查海關部門出具《核定證明書》的相關基礎證據材料、計稅價格、稅種以及稅率等內容,筆者以海關認定貨物、物品的價格為例予以說明。

海關部門核定行為人偷逃應繳稅額之前,應當先確定涉案貨物、物品的相關價格認定。按照相關規定,計稅價格應當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而在成交價格不確定的情況下,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額暫行辦法》的規定以其他方式計核。其中,辯護律師應當審查海關部門認定貨物、物品價格的基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以及依據其他規則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如上文分析,此類走私一般都是以繞關走私,行為人交易過程中,關於價格的材料,多是含糊的、缺失不完整,那麼辯護律師則應重點審查此類證據是否存在矛盾,不充分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將之前可能涉嫌走私但是沒有查獲具體的貨物、物品的價格認定的問題。

間接走私是區別於逃避海關監管,違反海關法等規定,直接將貨物、物品攜帶、運輸以及郵寄入境的走私行為,其具有明顯的特點。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此類案件特點以及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辯護策略。本文主要分析了間接走私中常見及重要的辯護要點,而在實務辦案中,辯護律師則不僅應針對這些常見辯護要點做出有效分析,還需根據間接走私案件特點針對其重要辯護要點做出分析,以便制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辯護策略。

以上內容系廣強

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和研究員何天雲關於“買到走私物品,怎麼辦?”內容的分析和總結。筆者將繼續從事該類案件精準化有效辯護的研究,以

期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有益貢獻。

買到走私物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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