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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不是拒絕監督的理由

簡介如今法院判決表明,央視對羅某的評價中並不存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在報道中也對其進行了隱名、打馬賽克等處理,最大程度保護了其隱私,屬於正常的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

名譽權是不是基本權利

名譽權不是拒絕監督的理由

據最高法訊息,對羅某在火車上無故霸座,拒絕配合列車工作人員檢查,並現場發生爭執一事,央視進行了報道。羅某認為該報道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並將央視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央視報道客觀、真實,不存在過錯為由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提出上訴。今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央視在“高鐵霸座案”中的勝訴,是媒體輿論監督的勝利,更是良法善治的勝利。

透過客觀、真實的報道,揭露社會存在的不當行為和現象,在起到一定警示作用的同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公共秩序向真向善向美。這是媒體的職責所在,也是輿論監督的意義所在。

法律上對媒體的這一權利也給予了明確。根據民法典,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有捏造、歪曲實施,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等情節。如今法院判決表明,央視對羅某的評價中並不存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在報道中也對其進行了隱名、打馬賽克等處理,最大程度保護了其隱私,屬於正常的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

這樣的判決劃清了行為邊界,撐起了媒體的批評空間,在輿論監督與法律評價間明晰了崇德向善的價值導向。媒體理應肩負重任繼續前行。

而對公民個人來說,名譽權不是逃脫批評、指責的“擋箭牌”,良好的名譽,需要法律呵護,更源於自身的愛惜。悖逆社會文明、踐踏法律,名譽必然受損。如此看來,羅某社會評價降低,是其自身不當言行所致,與央視的報道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對公共輿論的正常正當監督,每個人都應保有基本的容忍義務,“批評不自由,讚美無意義”。個體言行只有和社會規範、媒體監督相向而行,方能實現和諧共振,共護社會文明之花。

“霸座”雖屬小事,但作為群眾身邊的法治細節和文明註腳,考驗著各方的判斷與追求。願更多司法判決在定紛止爭的同時,傳遞文明,弘揚法治,不斷提高更多人的素養和修為。

文/關育兵

圖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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