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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應當對抄襲“北大滿哥”文案承擔責任嗎?

簡介劉德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應當取得廣告經營者或奧迪公司許可,若經過廣告文案提供者許可,劉德華就視為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不能視為存在過錯

抄襲別人文案算犯法嗎

劉德華應當對抄襲“北大滿哥”文案承擔責任嗎?

作者:羅冬根律師

近日,著名藝人劉德華與奧迪合作的廣告片內容被指抄襲,抖音博主“北大滿哥”發聲維權,指責文案抄襲。

對於奧迪或奧迪委託的廣告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大家對此沒有異議,但對代言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似乎存在爭議。

劉德華本人是否應當對文案抄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

我們知道,廣告代言,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現場表演,是指演員直接或者藉助技術裝置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作品或者演奏作品。

劉德華的行為顯然是一種廣告代言行為,同時也是一種表演行為。劉德華進行形象代言,只要他使用過奧迪車,他的廣告代言行為並不違法。但是,他對廣告文案的表演,是否違反有關法律並承擔責任呢?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呢?

依據《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無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關於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的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因為劉德華在代言中表演了侵權文案,就認定其構成侵權並承擔責任。

若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劉德華的代言行為是否有過錯呢?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從法理上來說,只有對那些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損害後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疏忽,是該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中,劉德華的表演行為是否有過錯呢?

依據《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該條規定了表演者對著作權人的義務,即表演者要演出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誰是著作權人?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原則上講,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本案中,根據行業慣例,廣告創意文案,一般由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向廣告代言人提供,也就是說,若無相反證據,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即是文案的著作權人。劉德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應當取得廣告經營者或奧迪公司許可,若經過廣告文案提供者許可,劉德華就視為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不能視為存在過錯。

至於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提供的文案是否侵權,並不是廣告代言人應當考慮的,廣告代言人沒有義務對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提供的文案是否侵權盡審查義務。廣告文案的創作人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作為創作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這是創作人的義務,不是廣告代言人的義務。讓廣告代言人審查廣告文案是否侵權,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現實,廣告代言人並非專業的創作人,他們沒有能力審查是否侵權。若要求廣告代言人審查表演文案的合法性,無疑是阻礙了廣告業的發展,也是將創作者的義務轉給了代言人。

奧迪公司抄襲“北大滿哥”文案,是奧迪公司的侵權行為,劉德華沒有抄襲“北大滿哥”文案,並不構成侵權。

當然,若劉德華明知廣告文案是侵權作品,其仍然進行表演,那麼他與奧迪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德華明知廣告文案侵權,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德華沒有使用過奧迪車而進行虛假推薦,他並不需要承擔廣告代言責任,也不需要承擔廣告文案著作權侵權責任。

但作為一個知名藝人,劉德華被無端捲入這場侵權案中,對其聲譽必然造成負面的影響。

該案件的啟示是,

作為代言人,存在法律風險。

為了便於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在簽約廣告代言合同時做適當安排。比如,在與廣告主簽約時,應當在代言合同中加入這樣的條款,“若甲方(廣告主)提供的文案侵權導致乙方(代言人)聲譽受損(存在不良評價)的,應當賠償乙方損失”,具體的損失數額,可在合同中約定具體數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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