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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利用網際網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十大案例

簡介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最高法公佈利用網際網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十大案例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易受侵害□ 本報記者 周斌透過網約車猥褻兒童案、透過“裸貸”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案、約未成年網友見面強姦案

哪裡招收13歲的童星

最高法公佈利用網際網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十大案例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法公佈利用網際網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十大案例

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易受侵害

□ 本報記者 周斌

透過網約車猥褻兒童案、透過“裸貸”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案、約未成年網友見面強姦案……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向社會公佈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利用網際網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10起典型案例。

由於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相對薄弱,更容易成為網路違法犯罪的侵害物件。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說,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各類利用網際網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完善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為淨化網路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網路違法犯罪侵害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影片裸聊猥褻兒童

在這10起案件中,有9起刑事案件,其中3起為猥褻兒童案。

在林某某透過網約車猥褻兒童案中,被害人江某某(9歲)的母親因臨時有事,透過手機平臺預約打車,司機林某某對獨自坐車的江某某進行猥褻。最終,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警示;家長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弱這一特點,在無法親自陪伴時,應儘量為未成年人選擇公交車等規範交通工具以保證安全。網約車平臺及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管,提高車內安全監控技術水平,提高駕駛員入行門檻,加大身份識別力度,保障乘車安全。

另外2起案件均與裸聊有關。

喬某某以影片裸聊方式猥褻兒童一案,喬某某透過登入QQ新增不滿14週歲的幼女為其好友,並冒充生理老師以影片教學為名,先後誘騙多名幼女與其影片裸聊。最終,喬某某獲刑4年。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騙猥褻兒童一案,王某利用QQ聊天軟體,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影片考核為名,先後誘騙3名不滿14週歲的幼女與其影片裸聊。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在網際網路時代,不法分子運用網路技術實施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範圍更為廣泛。

法院提示,家長應該控制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和網際網路,要幫助子女識別色情、暴力、毒品資訊,尤其要關注未成人使用網路社交平臺與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無論何種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影片下脫去衣服,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告知父母,中斷聯絡。

以“裸貸”敲詐勒索

“裸貸”是不法分子借用網際網路金融和社交工具為平臺和幌子,以讓貸款人拍攝裸照作擔保,非法發放高息貸款的行為。因“裸貸”被詐騙、被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

在施某透過“裸貸”敲詐勒索案中,一名17歲在校學生陳某成為受害者。

陳某透過QQ交流平臺聯絡到被告人施某進行貸款。根據施某要求,陳某提供了裸照及聯絡方式,但施某並未貸款給陳某,而是以公開裸照資訊威脅陳某,勒索1000元,陳某一直未付款。施某進一步威脅陳某父母並索要3000元,陳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機關報案。

因施某的敲詐行為,陳某害怕親朋好友收到其裸照資訊,故而休學在家,學習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嚴重影響。

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施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應當理性消費,如有債務危機,應當及時和家長溝通或者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不能自作主張進行網路貸款。以裸換貸,既有違公序良俗,也容易讓自己淪為嚴重違法犯罪的受害者。如果遇到以公開裸照進行要挾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報警,尋求法律保護。

交友為名實施強姦

隨著網路科技應用普及,許多青少年頻繁在網路上透過聊天軟體交友,又從網上聊天走到現實見面交往。司法實踐中,以交友為名,約網友見面實施強姦的案件屢見不鮮。

在10起案件中,也有一起這樣的案例。

5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剛滿18歲,4人未成年)在旅社房間住宿期間,透過QQ聯絡在網際網路上認識的被害人李某(女,13歲,在校學生)到旅社房間,實施強姦。其中有兩名被告人還有分別共同實施和單獨實施強姦李某的行為。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刑罰。

法院提醒,未成年人不宜使用網際網路社交網路平臺與陌生人交友,切莫單獨與網友見面;在遭受侵害後,應立即告知家人並報警,不能因害怕而隱瞞,更不能因恐懼或欺騙再次與網友見面。家庭和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教育,提高未成年女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意識;及時瞭解子女網上交友情況。

同時,旅店應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加強對入住人員審查,尤其要對未與家長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數名青少年集體開房情況予以警惕,防止違法犯罪情況發生。

另外幾起刑事案件包括:楊某某假借迷信強姦案、葉某甲透過網路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劉某某提供虛假網路技術詐騙案和江某某網上虛假銷售詐騙案。

侵犯名譽權隱私權

在10起案件中,有一起民事侵權案,即付某某訴某網路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該案中,某網路公司旗下的某網站刊出一組《探訪北京戒網癮學校》的照片和文章,第一張照片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付某某坐在汽車後排座中間,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頭微微低下,目光朝下,圖片沒有打馬賽克或做其他模糊處理。圖片配有說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網癮學校,學校透過軍事化管理幫助青少年戒除網癮。目前,類似這樣的戒網癮學校在中國已經多達250所。為了幫助孩子戒除網癮,很多父母將孩子送到戒網癮學校,讓他們接受心理測驗和軍事化訓練。”

第21張照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裝,在沙發上與另外兩名身著迷彩服的同齡女生交談。付某某手託下巴,頭朝向另外兩名女生。照片配有說明:“5月22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剛到中心的女孩子正與其他學生交談,在父母的要求下,這名女孩到這裡戒癮。”

法院審理認為,兩張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認出是付某某本人,並配有“一名上網成癮的女孩”和“這名女孩到這裡戒癮”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隱私權。判決某網路公司在其某網站上釋出向付某某賠禮道歉宣告,賠償付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新聞自由並非毫無邊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載新聞時,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審慎義務,特別是在關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時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報北京6月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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