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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簡介另一方面詐騙罪講究數額,並不是所有的透過欺騙的方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去牟取財物的行為都能算是詐騙罪,在《刑法》有關詐騙罪的具體條文中,就特地將詐騙罪的量刑跟騙取的財物數額進行了聯絡

什麼算騙感情

一個人不僅有生理追求,還有心理追求,受到的傷害不僅來自於身體,還會來自於心靈,如今有不少人認為,就連民事侵權都能索要精神損失費,為何欺騙感情不能算詐騙罪?

一、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

2021年,年近三十的江西女子蔣某透過相親認識了男子周某,由於都老大不小,因此雙方是奔著結婚為目的進行戀愛的,認識才一個多月就發生了關係,沒多久蔣某就懷有身孕。

周某一開始的確欣喜萬分,但冷靜他下來卻開始懷疑,懷孕有這麼容易嗎?而且蔣某之前一直在外打工,錢賺了不少,可沒人知道她到底是做什麼賺的這些錢,就連自己每次詢問也是被蔣某搪塞一通,周某合理懷疑,自己很可能成了那個“接盤”的老實人。

為了查清真相,周某趁蔣某不注意特地翻找了其手機,竟找到上百條開房記錄,且地點遍佈全國各地。如果是跑銷售出差,這樣全國到處跑的確有可能,但蔣某面對這上百條開房記錄都無法拿出自己曾經的工作證明。

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這下子周某徹底明白,自己的猜測沒有錯,蔣某隱瞞經歷欺騙了自己。周某認為蔣某對自己的行為觸犯了詐騙罪,想要將蔣某告上法庭。那麼周某能成功嗎?

一方面詐騙罪講究目的,是透過一些非法手段去騙取他人財物,欺騙只是手段,為了獲利才是目標。就連《刑法》中最為嚴重的罪名之一故意殺人罪,在判定時都會考慮到動機,詐騙罪也是如此,一個人如果只是單純被欺騙感情,並沒有受到財產損失,是難以透過詐騙罪的罪名對欺騙者進行起訴的。

另一方面詐騙罪講究數額,並不是所有的透過欺騙的方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去牟取財物的行為都能算是詐騙罪,在《刑法》有關詐騙罪的具體條文中,就特地將詐騙罪的量刑跟騙取的財物數額進行了聯絡。

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至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具體解釋,不同地區的司法機構會根據各地區的情況會進行相應的調整。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蔣某雖然對周某隱瞞了過往經歷,但她的目的並非是為了騙取周某的財物,畢竟她自己也不差錢,甚至條件比周某好很多,她的目的是為了結婚。想與周某結婚這一點,蔣某也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

也就是說蔣某無論是目的還是過程,都對周某沒有構成詐騙罪,因此周某無法以詐騙罪的罪名對其進行起訴。

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二、已婚女主播假裝未婚“廣撒網”

那麼所有的情感欺騙都不構成詐騙嗎,並不,如果一段感情欺騙涉及到以牟取財物為目的,那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有一位女主播,本身狀態是已婚,但她卻在網路上謊稱自己未婚,以此獲得了諸多男士的青睞。那些男士給她送禮物發紅包,女主播收禮收到手軟。

有一位男士在給女主播轉了2萬元後突然覺得不對勁,一調查才發現女主播哪裡是什麼未婚,明明就是已婚,且同時跟好幾名男士聊得火熱,女主播那是掌控一方海洋的“女海王”,自己只是她海域中的一條魚。

知道真相後該男士氣得不行,果斷選擇去派出所報警,女主播就被警察給抓了。一開始女主播還狡辯:“這些錢都是他們想跟我談戀愛心甘情願給我花的,又不是我自己要的,這怎麼能叫騙呢?”

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但在此案例中,女主播假裝單身也是想要其他男士給自己花錢,她根本無法滿足那些男士們給自己花錢的願望,那就是與他們結婚,不然女主播就犯了重婚罪,因此女主播的目的就是為了騙錢。

我們再來說金額。報警的男士就被騙了2萬元,根據調查女主播還有十多位保持曖昧關係的男士,每個月都有7、8萬元的進賬,這樣的金額已經不是一筆小數目,因此這樣的行為是完全屬於詐騙罪的行列,她會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代價。

三、透過戀愛騙取小額錢財後認錯

還有一種情感糾葛,那就是戀愛是談了,但錢也騙了,還特地用的是假身份,只不過騙得金額不多,比如說湖南的張某就是此型別。

隱瞞真實經歷嫁“老實人”,情感詐騙算不算詐騙?

2013年8月,張某偽造了個假身份,然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某中學門衛黃某,二人談起了戀愛。在一起以後張某開始想方設法找黃某要錢,半年時間內共騙走了8300元錢,最後被黃某識破了她的身份為假,將其告至派出所。

張某一看都鬧到派出所了,立刻老實交代了自己的行為,又將8300元錢都還給了黃某,同時對黃某進行誠懇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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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既將行騙所得退還給了黃某,又獲得了黃某的諒解,且認錯態度良好,因此避免了被公檢機關進行起訴的命運。

四、法律無法揣摩每個人的內心,只能作為人身資產的保障

我很贊同羅翔老師說過的一句話:“刑法打擊的是最嚴重的欺騙行為,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也一直在跟每一位讀者強調:“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一道保障”,並不是所有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都會觸犯刑法,但每一起刑事案件一定都違背了社會公序良德,在法律與道德水平之間的灰色地帶,需要每個人自己慎重考慮,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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