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手機遊戲首頁手機遊戲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簡介法院不可能直接越過檢察院的起訴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判

法官判決不合理哪裡反映

司法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本身就像泉水之源,倘若源頭遭到汙染,那麼一整條河流都必將遭殃。因此,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就顯得格外的重要,關鍵之處則在於對法官權力的限制和監督。

我們會發現現行有許多防止司法不公正的舉措,包括但不限於《法官法》的規範、監察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無罪推定原則等等。但其中有一項非常關鍵的原則——控審分離原則,可以說,這項原則有效地規範了法官的行為。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分權與角色

縱觀世界各國,分權制衡的理念早已經嵌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公權力的分權和制衡。這得益於先前偉人孟德斯鳩,其在《論法的精神》中闡明,人這一物種一旦擁有權力,就會有濫用權力的特性,無法改變這一本性。

因此孟德斯鳩認為防止權力濫用的最好辦法就是不要集權,而要分權,用權力本身來限制權力。這一思想至今已然成為普世的價值,並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我們的司法系統也不例外。公安機關擁有偵查權、檢察院擁有起訴權、法院擁有審判權。這就是控和審分離的最基本體現。

法院無權實施警方的偵查權以及檢方的起訴權,各自只能管理自己權力允許範圍內的事務,而不能越權行使,更不可代權行使。

因此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則負責對那些破壞社會利益的犯罪分子進行抓捕,維持社會的正常執行;而法院作為裁判者,專門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者的權力是分散的,互相制約,尤其是對於擁有定罪量刑的法院而言更是如此。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法院的“被動”

在訴訟程式中,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環相扣,前一行為的執行是後一行為啟動的必要前提。而非能夠隨意調換位置進行訴訟的。

所以法院的審判其實是受到限制的,只有當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法院才有審判的機會。法院不可能直接越過檢察院的起訴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判。這就是典型的“不告不理”,即無控訴則無審判。

在此我們可以發現,關鍵的地方在於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事實、情節、性質不是很大的罪犯往往會拼盡全力去彌補自己所犯下的錯誤,爭取檢察院的不起訴。因為只要檢察院不起訴,那麼罪犯必然不會受到法院的審判。

這其實很好地限制了法院的權力,防止其隨意地發起審判。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法院的審理範圍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並不是隨心所欲的,不是想定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其定罪量刑會嚴格地受到檢察院起訴書的限制。審理範圍僅侷限於檢察院起訴書中的物件和範圍。

言外之意即,如果檢察院起訴了犯罪嫌疑人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情形,那麼法院最終能夠判處的罪只能是故意傷害罪,而不能是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等。即使此時檢察院的起訴書是錯誤的,法院仍舊需要“照錯”審判。

此規定設立的初衷是防止法院在審判時,有意地針對某些不在起訴範圍內的人,保護他人不受公權力的侵害。從而有效地限制了法院的權力,即使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也無法越過此界。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控審分離原則實際上是為了防止法官的“先入為見”,因為人是主觀性極強的個體,難免會有自己的價值取向和偏好。倘若讓法官既當球員,又當裁判,那顯然是不合理的。法官的重要特徵就是要保持中立!防止天平傾斜。

法官更不能在訴訟程式中對被告人進行追訴!因為一旦追訴,則意味著法官此時已經同檢察院站在一邊,共同對被告人進行責難,雙方的懸殊地位必將導致被告人處於極其被動的地步。此時更是失去了一位維持公正的中立第三人,而這一角色恰好是法官需要擔任的。

控審分離原則:限制法官濫用權力的關鍵,應當重視並踐行

結語

無論是控審分離原則,還是無罪推定原則。其設立的初衷都是為了保障人之所以為人所應當具有的價值。小編認同人性惡論的觀點,所以我們不可能從誕生之初起就能夠和諧相處,而是夾雜著欺詐和暴力的。

因此需要每個個體讓渡出部分的權利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可以理解為國家,來對那些破壞社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懲治。但同時也要防止這個共同體濫用權力,反而對普通個體實施了不平等對待,因此需要分權,達到制衡的結果,保障社會的正常執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