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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出勤、虛假病假、無故曠工被解僱竟獲賠幾十萬,原因竟然……

簡介點選藍字 關注我們大家好,這裡是本立君普法頻道大家都知道如果員工違反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等均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那麼公司可以據此予以解除勞動關係但就有這麼一個案例,員工提交虛假病假、當月遲到早退超過10次,存在曠工、虛假外出等情況

什麼叫無故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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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裡是本立君普法頻道

大家都知道如果員工

違反公司的員工手冊

及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等

均屬於嚴重違紀行為

那麼公司可以據此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作假出勤、虛假病假、無故曠工被解僱竟獲賠幾十萬,原因竟然……

但就有這麼一個案例,員工提交虛假病假、當月遲到早退超過10次,存在曠工、虛假外出等情況,公司因此而解僱員工,而最終被判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39萬。

原因竟然是公司的解僱流程違法,所以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一起來看看。

作假出勤、虛假病假、無故曠工被解僱竟獲賠幾十萬,原因竟然……

案例還原

員工工作背景:

郭靖為北京某線上教育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月薪18000元,年底13薪,因此平均工資為19500元,被辭退前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9年10個月。

公司部分制度:

1、嚴重違紀者,公司將解除勞動關係,無需賠償。嚴重違紀情形包括無故遲到早退超過5次;偽造病事假單據、提供假休假證明。

2、任何提供虛假資料、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經歷、學歷、虛假病假條、虛假報銷)的行為都屬於嚴重違紀,一經發現公司可立刻解除勞動關係,無需賠償。

3、員工一個月內允許3次(30分鐘以內)遲到不作處罰;遲到早退超過10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紀,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虛報出外勤或報外勤經公司核實為虛假者,視為曠工。同時按照嚴重違紀處理,公司將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賠償。

5、提供虛假休假證明和偽造編造塗改休假證明後,騙取批准休假的,視為曠工,同時按照嚴重違紀處理,公司將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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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2017年4月18日,郭靖向其領導申請4月19日請假一天去醫院看病,領導未回覆。

4月19日晚郭靖再次請假,申請休病假兩天,領導回覆並同意。

4月23日郭靖向公司提交某醫院的2017年4月19日的診斷證明書,診斷書上載明郭靖病情並建議休息兩週,簽署醫生為王建國。

事後,公司到該醫院核查病假證明,發現郭靖提交的是虛假病假證明。

4月28日,公司人事拉了個微信群,群內成員包括人事以及工會主席兼公司副總的黃安,就解除郭靖一事協商。聊天記錄裡的黃安是以公司副總出現。比如“總經理那邊支援黃總的做法,就是先協商,協商不成解除……”

同日,公司以郭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存在提交虛假病假條、在職期間曠工、請病假未提交病假手續、出外勤經公司核查不存在等嚴重違紀行為作為理由,予以郭靖解除勞動關係。

仲裁委判決:

離職後,郭靖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8000元,仲裁委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萬。

作假出勤、虛假病假、無故曠工被解僱竟獲賠幾十萬,原因竟然……

一審判決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主張:

不支付郭靖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60000元。

訴訟中,公司提交郭靖提交的某醫院的2017年4月19日的診斷證明書,在診斷書背面寫有非我院開具,並在上述文字上蓋有蓋醫院醫務部醫療科章,以此證明該病假條為虛假病假條。

法院前往醫院調查,查實該院醫療科證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處寫有“王建國”的診斷證明書並非其醫院開具,簽字也並非其醫院的醫生王建國簽署。

一審法院判決:

郭靖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行為,因此,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但由於公司有工會,在解僱郭靖過程中,並未通知工會,所以公司解除郭靖的勞動關係存在程式違法,需支付賠償金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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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依據:

1、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該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

郭靖作為該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理應悉知公司相關的管理制度,而查實,郭靖提交虛假病假條行的確違反規章制度,因此,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2、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上次開庭時,公司陳述其沒有工會,開庭後又有工會。現查實,該公司確實有工會,但就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證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會,未能體現工會意見。

因此,法院認為該公司與郭靖解除勞動關係存在程式違法,需支付郭靖違法解除關係賠償金39萬。

二審判決

公司不服,提起二次訴訟

二審判決:

公司原本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但未經工會意見,法律程式不當,屬於違法解除。

判決依據:

1、工會主席與工會不能劃等號。公司的工會會主席黃安具有雙重職務,由於公司一開始主張自己沒有工會,後又主張有工會,據此可確定人事在微信聊天記錄時並不知道黃安的工會主席的身份。因此黃安雖然參與解除郭靖的過程中,但並非代表工會參與其中,所以公司提交的微信記錄並不能視為公司單方面解除郭靖的行為已經事先經過工會同意;

2、郭靖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據此為由合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並無需賠償;

3、但在工會存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處理,由於公司並未就單方面解除郭靖一事事先通知工會,並徵得工會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為存在程式違法,最終屬於違法解除。

二審判決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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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因篇幅有限,突出重點,案件略有精簡

最後的結果就是提交虛假病條,郭靖獲得了39萬的賠償金。

這個結果多少有些讓人唏噓,但是公司的解僱行為確實存在程式違法。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這個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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