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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看球邊暢飲!但“野格”酒你喝對了嗎?

簡介原告發現,被告聖羅拉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利口酒酒瓶標籤、瓶蓋上使用了“野格哈古雷斯”“鹿頭圖形”“YEGO HUNTER”等標識,在其官網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獵者”等商標,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假野格喝了會怎麼樣

邊看球邊暢飲!但“野格”酒你喝對了嗎?

酷愛邊看球邊喝酒的小夥伴一定對“野格”酒不陌生。“野格”(Jagermeister)是一款來自德國的利口酒品牌,也被稱為“聖鹿”,深受年輕一代的喜愛。隨著“野格”酒爆紅,短影片平臺上又有一款名為“野格哈古雷斯”的草莓奶油利口酒火了起來。由於名字中也帶有“野格”,故被稱為“粉紅野格”。

那麼,“粉紅野格”和“野格”到底是不是一家呢?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於“野格”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令三被告聖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簡稱聖羅拉公司)、合肥葡園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葡園公司)、唱某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簡稱馬斯特公司)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0萬餘元。

原告馬斯特公司訴稱:其是“野格”“JAGERMEISTER”“Jagermeister”“第G795174號商標”“第G1291858號商標”等商標的註冊人,最早於2003年在中國境內銷售“野格”利口酒。

原告發現,被告聖羅拉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利口酒酒瓶標籤、瓶蓋上使用了“野格哈古雷斯”“鹿頭圖形”“YEGO HUNTER”等標識,在其官網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獵者”等商標,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聖羅拉公司使用了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使用“德國野格聖鹿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稱,引人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是原告商品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絡,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三被告則主張其使用的系其自有註冊商標,即被告唱某註冊的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並未侵犯原告商標權。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馳名商標權。原告的“野格”商標在利口酒商品上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構成馳名商標。被告唱某作為酒業公司的負責人,理應知曉原告商標,卻在與原告“野格”商標據以馳名的利口酒商品等同類商品上申請與之近似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攀附原告品牌的意圖十分明顯。因此,三被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

二、被告的行為也侵犯了原告其他註冊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商品與原告主張的7枚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被告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狩獵者”“野格守獵者”“YEGO HUNTER”“YEGE”等標識,與原告的在先註冊各權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故三被告在商品、包裝、官網及各網路平臺上等使用上述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三、聖羅拉公司與葡園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了混淆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鑑於聖羅拉公司和唱某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後未作出回覆,繼續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且二被告之前均曾因商標侵權行為被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故二被告的行為均構成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原告要求對二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文/唐蕾(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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