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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獲刑十個月

簡介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3日10時52分許,在北京市順義區某路口東側,被告人宋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由西向北行駛時,適有公交司機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宋某未按規定讓行,大型普通客車因躲避三輪摩托車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造成大型普

考三輪車能開摩托車嗎

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獲刑十個月

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左轉時未按規定讓行對向直行的公交車,公交車為躲避電動三輪車緊急剎車,導致車內乘客摔傷後死亡。近日,順義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3日10時52分許,在北京市順義區某路口東側,被告人宋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由西向北行駛時,適有公交司機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宋某未按規定讓行,大型普通客車因躲避三輪摩托車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造成大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客被害人摔倒受傷。被害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宋某被民警抓獲。經認定,宋某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事故發生時公交車即將進站,公交車沒有提前減速,且駕駛人員沒有專注看前方,因此,公交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人宋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自願認罪認罰,故法院對其從寬處罰。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中,經鑑定,宋某的電動三輪車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關於摩托車的定義及引數要求,屬於機動車,在公路上要遵照機動車的規則行駛,而宋某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不按規定讓行,隨意變道,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宋某也因此受到了刑事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電動三輪車車主,即便自己駕駛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汽車,在公路上也要注意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保護別人,同時保護自己。公交車駕駛人員也要注意安全駕駛,進站時應提前減速,合理控制車速。另外對於公交車乘客,尤其是老人、兒童而言,坐公交車時一定要坐穩扶好,車輛在加速和高速行駛的時候,儘量不要從座位上起身或是在車上走動,避免因公交車急剎車、急轉彎導致的意外發生。 文/王天嬌(北京順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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