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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變更為祖父母,可行嗎?

簡介由於王某某在本案中,既未能提供其有能力撫養好陳某乙的相關證據,也沒有可變更撫養的法定情形發生,原告代理人在開庭時也明確表示本案的爭議明為撫養權糾紛,而本質是陳某乙父親亡故後的死亡賠償金由誰保管問題,利益的爭奪不能成為變更撫養關係的正當理由,

二婚能生二胎嗎

未成年子女作為弱勢群體,在處理撫養糾紛中,應堅持“最有利未成年子

女原則”。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與陳某甲(男)於

2010

7

16

日登記結婚,婚後於

2011

6

7

日生育長子陳某乙,

2013

3

17

日生育次子陳某丙。

2019

12

9

日,王某某與陳某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陳某乙由陳某甲撫養,陳某丙由王某某撫養。

王某某於2020年5月與他人再婚。2022年6月10日陳某甲在打工時因工身亡。因與陳某甲母親譚某某協商分割陳某甲死亡賠償金未果,王某某現起訴要求變更陳某乙的撫養關係。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子女應由父母撫養,祖父母之間不直接發生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祖父母之間也會產生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王某某系陳某乙的母親,在陳某乙的父親陳某甲死亡後,王某某要求撫養男孩陳某乙的請求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其請求應受到法律保護。但鑑於王某某在與陳某甲離婚後已經實際撫養一個孩子陳某丙,且在2020年5月已經再婚,王某某撫養兩個男孩的能力有限;

譚某某作為陳某乙祖母,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具有撫養小孩的能力。且雙方當庭均認可,陳某乙自出生到現在,主要由祖母譚某某撫養,且陳某乙當庭明確表示願隨祖母譚某某生活,不願隨母親王某某到外地生活,若改變其生活、學習環境,將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雖然原告代理人主張王某某享有監護權和探視權,但監護與撫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本案所調整的是撫養關係,撫養關係應以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為標準來確定。

由於王某某在本案中,既未能提供其有能力撫養好陳某乙的相關證據,也沒有可變更撫養的法定情形發生,原告代理人在開庭時也明確表示

本案的爭議明為撫養權糾紛,而本質是陳某乙父親亡故後的死亡賠償金由誰保管問題

利益的爭奪不能成為變更撫養關係的正當理由

,為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故

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變更撫養陳某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王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未成年兒童的撫養權問題,要堅持從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

對於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兒童撫養關係變更問題,既要徵求被扶養人自己的主觀意願,又要綜合考慮案涉各方當事人的經濟生活條件、與孩子的親密關係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學習情況等諸多因素,選擇由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當事人撫養孩子較為適宜

。本案中被扶養人陳某乙明確要求由其祖母譚某某撫養,且陳某乙在父母離婚後一直隨其祖母譚某某生活求學,雙方關係融洽,陳某乙對其祖母譚某某具有較強的情感依賴,目前孩子的生活居住求學環境也較為穩定,跟隨祖母譚某某生活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而且王某某本次起訴要求變更陳某乙的撫養權存在一定的謀取利益動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尊老愛幼的中華傳統美德相悖,應予摒棄。故對王某某訴求不予支援。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變更為祖父母,可行嗎?

今日律司提醒,

近年來,隨著人們權利意識、法律觀念的不斷增強,在遇到婚姻家庭糾紛時,越來越多的人採用調解、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而未成年子女作為弱勢群體,在處理撫養糾紛中,應堅持“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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