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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簡介因此,在承認機器生成發明可專利主題的前提下,在承認“機器發明人”的基礎上,我們可以不與傳統規範相沖突的方式來解決權利歸屬與行使問題,即比照職務發明專利、僱傭發明專利的有關規定,賦予人工智慧的創造人或者投資人以專利權主體資格

絆愛真的是人工智慧嗎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可專利主題問題。可專利主題,即可授予專利的新的技術方案,在現代各國立法都有了很大變化,原本不受保護的主題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可專利主題向計算機軟體、商業方法、生物技術等領域逐步擴張。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美國是專利保護最為激進的國家,除了自然現象、自然規律和抽象思想三大非專利主題之外,其他專利權客體的傳統例外均遭到廢除,立法者宣稱可專利主題範圍是“陽光下人類製作的任何成果”。

對於開放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專利申請,一些學者表示疑慮:其一,專利制度成本增加。憑藉人工智慧系統的自動生成,人們獲取的技術方案將會多樣和便捷,這可能引發投機式專利申請,造成專利審查任務艱鉅,影響專利授權質量。其二,專利市場競爭失序。人工智慧的擁有者藉助強有力的資料收集和分析整理技術,極大地提高新技術的發現能力和速度,從而形成專利領域的“圈地運動”,使專利從一種具有正當目的的法定權利成為簡單的競爭工具。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就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意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人工智慧作為新技術方案的設計工具,位居發明創造活動的上游,其本身就是一種突出的技術創新。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從鼓勵發明工具的創新到鼓勵研發產品的創新,是專利授權的制度功能。

專利法不應以某一發明屬於人工智慧生成,或是藉助人工智慧完成,而對該發明授權採取否定立場。至於專利申請數量巨大,專利審查任務繁重,不僅與人工智慧的可專利性主題無直接關係,而且還可藉助人工智慧緩解工作負累,提高檢索效率。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專利大資料的普及和機器演算法的結合,提高了專利檢索的速度和準確率。技術專家認為,人工智慧不僅有助於增強專利審查人員的能力,甚至可以獨立完成檢索任務,還有望從效果層面提高專利審查與授權的質量。二是人工智慧專利的主體界定與權利歸屬問題。

從過去到現在,專利法概以“發明人中心主義”為立場,因此難以跨越機器與人的本質區別,賦予人工智慧以主體地位。人工智慧生成發明是“人機合作”的結果,誰是“發明人”不能一概而論。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應該看到,機器在發明過程中的參與程度和作用影響,在不同專業領域的不同技術層面有所不同:有的僅是作為輔助工具,有的需要人類提供指導,有的則無須人類介入而直接開發。生成技術方案的機器,是一種獨立性的主體存在還是工具性的物質存在,學者們有不同看法。有學者主張賦予其獨立的發明人地位。“機器發明人”或者說“機器人科學家”,是指能獨立進行發明創造、探索科技知識的人工智慧。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賦予其發明人的獨立地位,就打破了專利法上人類“發明人中心主義”的束縛,這是觀念和制度上的重大創新。其實在多數情形下,人工智慧只是一種“發明機器”,是作為發明工具的物質存在。無論是“機器發明人”還是“發明機器”,都不會動搖法律人格制度的根基,機器人是機器而不是人,它在事實上不能獨立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換言之,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人工智慧生成發明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人類自身

因此,在承認機器生成發明可專利主題的前提下,在承認“機器發明人”的基礎上,我們可以不與傳統規範相沖突的方式來解決權利歸屬與行使問題,即比照職務發明專利、僱傭發明專利的有關規定,賦予人工智慧的創造人或者投資人以專利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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