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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損失由誰承擔?

簡介”法官認為合同中雙方已經約定乙方在甲方庫房提貨或者甲方為乙方代辦託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應該支付損毀的那一車貨的貨款

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

【以案說法】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損失由誰承擔?

我們沒有收到那一車貨,貨款為什麼要我們付呢?”被告說。“我們已經發貨了,並且已與你們進行了結算。”原告代理人說。這是團風法院審理湖北某建材公司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的場景。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原告湖北某建材公司與被告劉某簽訂了石英石代理商合同,約定劉某在其所在區域代理銷售原告生產的石英石。合同簽訂後,雙方一直保持著業務往來。2018年3月8日原告與被告結算,雙方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貨款。到約定付款時間後,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貨款無果,於是將劉某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該案庭審過程中,雙方因其中一車貨的貨款問題發生爭議。雙方業務往來時,其中有一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上貨物全部損毀。

原告方代理人認為,原告公司已經發出這車貨物,他們只是負責代辦託運,貨交承運人,貨物的風險便轉移給被告,被告應該支付這一車貨物的貨款。

而被告劉某表示“這一車貨我們沒有收到,其貨款不應該算在我所欠的貨款中。且託運費和保險費都是由我出的,而保險公司的賠付款卻全部賠給了原告公司。如果原告是代辦託運,那麼保險理賠的錢應該從我所欠的貨款中扣除吧!”

法官認為

合同中雙方已經約定乙方在甲方庫房提貨或者甲方為乙方代辦託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應該支付損毀的那一車貨的貨款。

同時,按照《保險法》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原告是代辦託運,貨物損毀的理賠款應賠付給被告。而本案中已賠付給原告,那麼理賠款應衝抵被告方所欠的貨款。

庭審後,主審法官來到原告公司,查清託運費、保險理賠費等情況。經過多次與原被告溝通,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庭外調解,最終被告即時結清下欠貨款,原告撤回起訴,雙方繼續保持業務合作。

法條連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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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徐曉林

核稿:陳傲

編審:陳文雯

技術維護:司行處

【以案說法】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損失由誰承擔?

原標題:《【以案說法】貨物在運輸途中損毀 損失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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