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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簡介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追訴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重點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作出終結執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年內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除外。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對應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第二款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已失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重點解讀

本條改變了原《擔保法司法解釋》關於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並與執行程式掛鉤,更符合一般保證的原理和精神。一般保證下,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且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

本條充分考慮這一前提條件,以執行終結或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一年內未作出裁定,以滿一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當然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除外。

此外,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就得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以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

三、典型案例

在L帥哥、Z彥儒與常州A品牌管理有限公司、M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請求L帥哥、Z彥儒、W如璟對M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2015年9月30日

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2015年9月30日借款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六個月。

第二,

A公司未在保證期間提起訴訟或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才能引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

如前所述,L帥哥、Z彥儒、W如璟提供的是一般保證,因此,A公司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M公司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才能開始計算涉案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A公司關於其已向M公司、L帥哥、Z彥儒、W如璟要求歸還借款,引起涉案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在A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2015年9月30日借款合同中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應免除L帥哥、Z彥儒、W如璟相應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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