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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傑律師賭博“出老千”不應按詐騙罪處罰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8號)全文如下:“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

賭博定性詐騙嗎?

姜傑律師賭博“出老千”不應按詐騙罪處罰

作者:姜傑律師,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

我(姜傑律師)代理的譚介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申訴案,法院以譚介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詐騙罪判有期徒刑13年7個月;尋釁滋事罪判有期徒刑9年;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4年;非法拘禁罪判1年8個月;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有期徒刑9個月;強迫交易罪有期徒刑2年5個月;開設賭場罪判2年9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4年。

這裡詐騙案就是在賭博中透過作弊贏錢,俗稱“出老千”,原審法院認為構成詐騙罪,判了13年7個月,是譚介平各罪中判的刑期最長的。姜傑律師認為賭博中“出老千”不構成詐騙罪,仍屬於賭博犯罪。

本文截取了姜傑律師代理該案申訴的代理辯護意見的相關部分,其他罪名待以後發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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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代理申訴(辯護)意見原文節選:

黃YG被詐騙案件定性錯誤,應以賭博罪處罰。

原審認定的以賭博方式詐騙黃YG賭資的案件,以詐騙罪判了譚介平13年7個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虛構事實要是透過語言虛構,本案是用技術手段偷窺對方是什麼牌,來決定下多少注,與詐騙罪的特徵不一樣。

對此類案件,最高法院也有批覆(該批覆現行有效)應按照賭博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8號)全文如下: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並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上述規定是非常明確的,詐騙罪應改為賭博罪。根據上述批覆與此案相關的第七起尋釁滋事罪也不能另外定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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