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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銀行女高管調包轉走儲戶4840萬存款被判無期,銀行卻稱無責

簡介之所以認定被害人是儲戶,是因為梁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身份證、存單、密碼的情況下,以正常取款手段取走的錢

撿到身份證算什麼

“4840萬存進銀行,不到一小時就被人悉數轉走,涉事銀行女高管最終因犯盜竊罪被南寧中院判無期徒刑,銀行卻說這和他們沒關係。”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廣西一銀行女高管調包轉走儲戶4840萬存款被判無期,銀行卻稱無責

廣西南寧,某銀行43歲女高管梁某對外稱,在銀行大額存款有高利息,月息3分。於是,任先生就在該銀行存了7筆,合計4840萬元。但萬萬沒想到,取錢時卻被銀行告知存單都是假的,而自己的錢存進去一個小時,就已經被人轉走了。

原來,任先生在存錢時,梁某提出:存單密碼必須設定為指定密碼,存單必須封存。隨後,在封存時,梁某就用事先偽造的存單替換了真存單,又以核驗身份需要身份證為由,騙得任先生身份證,再讓任先生喝茶等著,最後以代辦取款為由,將存款取走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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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梁某被判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罰金320萬元。 不過,銀行卻表示:錢是被梁某盜竊,由儲戶自行承擔責任,與銀行無關。

這事確實挺震驚的!該案對一般人來說,確實難以想到,誰能想到,銀行高管也能把儲戶的錢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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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類似案件此前已經發生過。比如,山西清徐,儲戶丁某在農商行存款1200萬元,銀行職員王某提出,這麼大筆的存款,銀行有禮品,將銀行卡和身份證交給他,他代為領取禮品。王某隨後持丁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將錢轉走。

在這些案件中,最終認定的被害人是儲戶,而不是銀行。這個案子也不例外。

之所以認定被害人是儲戶,是因為梁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身份證、存單、密碼的情況下,以正常取款手段取走的錢。而不是利用銀行的漏洞,以非正常手段將款取走。(這個案子裡,梁某並非獨自作案,還有共犯,取款是由其他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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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害人是儲戶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被害人是儲戶,並不是說銀行就一定沒有任何責任。

此前,某銀行建平支行員工張某,以有高額理財產品為由,要求馬某將350萬元存入銀行,並開通網上銀行,之後以幫忙操作為由,在手機上將錢轉走。

事後,張某被判刑罰,馬某將銀行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承擔40%的責任,儲戶承擔6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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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山西清徐那個案件,銀行最終也被判承擔20%的責任。

而南寧這個案子,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要看銀行是否存在監督管理職責上的不到位。如果存在,可能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了。

不過,從報道來看,梁某是以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讓客戶去大額存款的。在辦理存款、封存存單、取款時,都是讓自己實控企業的工作人員陪同去辦理的,也是企業工作人員將錢取走的。在這個過程中,梁某的行為有多少是以銀行的名義進行的,有多少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的,這個報道里沒有說清楚,還是需要查明的。

廣西一銀行女高管調包轉走儲戶4840萬存款被判無期,銀行卻稱無責

如果是以企業名義進行的,那麼銀行的責任可能很小或者沒有。如果是以銀行名義進行的,那麼銀行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了。

當然,儲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密碼本身就是為了保護資金的安全,但儲戶由於一時失去理性思考能力,竟然按照梁某指示設定其指定的密碼,使自己的賬戶出於不安全狀態之中,所以,儲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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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家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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