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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飛來橫禍!山坡上方的木樁滾落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10-14
簡介本案中,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某高速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其施工人員應該意識到樹樁作為重物擱置在斜坡上容易滾落,卻未能將涉案樹樁妥善處理,而是直接擱置在林地斜坡上,最後導致樹樁滾落並砸中寧某,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涉案樹樁的實際控制人,沒有

木樁人值得練嗎

堆放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一旦發生倒塌、滾落、滑落

可能對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司法實踐中

堆放物致人損害的案件時有發生

不論是堆放人、第三人

都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悲劇的發生

今天這起案例

就是樹樁滾落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情簡介

家住南丹縣某鄉鎮的羅某是一村屯山坡林地的使用權人,該林地被徵收作為建設高速公路使用。按照約定,羅某需要將林地上的林木處理後,將被徵用林地交付給施工方—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羅某聯絡了韋某等人,將林木砍伐、削皮等工作交給韋某、寧某、韓某、韓某某、彭某等五人完成,羅某負責按照約定的價錢根據工作量支付勞動報酬,具體如何完成工作則由韋某等人自行安排。

2020年9月的一天,寧某與韋某、彭某等五人一起到羅某的林地砍伐林木,彭某負責將樹木砍倒,寧某、韋某等人負責將已被砍倒的樹木進行削皮。

當日,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正施工至涉案林地上方所對應的路面位置。上午9時左右,寧某等人削樹皮的過程中,位於林地上部一墩樹樁突然滾落下來,寧某避讓不及被樹樁砸中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羅某向寧某的家屬支付了喪葬費等共計9萬餘元。處理完寧某後事,寧某的親屬將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訴至南丹縣法院,在審理中又追加羅某、韋某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某公路工程局、羅某、韋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飛來橫禍!山坡上方的木樁滾落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

寧某的死亡後果是因涉案樹樁被擱置在施工場地旁邊的林地斜坡處後,該樹樁滾落並砸中寧某造成的。

關於各方的責任承擔分配如下:

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某高速公路該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前該公司正好施工至涉案林地的對應路段,涉案林地的地表被施工中挖出的泥土覆蓋,涉案樹樁隨泥土一起被放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其施工人員應該意識到樹樁作為重物擱置在斜坡上容易滾落,卻未能將涉案樹樁妥善處理,最後導致樹樁滾落並砸中寧某,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為與寧某的死亡後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受害人:寧某

寧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采伐林木的相關資質,仍然承攬該採伐工程,且在採伐過程中未盡到安全謹慎注意義務,致使自己被擱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並滾落下來的樹樁砸中,其自身對於本案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寧某承擔15%的責任。

被告:羅某

羅某將涉案樹林交給被告韋某負責找人採伐,羅某與韋某、寧某、韓某、韓某某、彭某之間屬於承攬合同關係。羅某將林木的採伐工作交給不具有采伐林木相關資質的韋某等五人採伐,其作為定作人,在承攬人的選任上具有明顯的過失,故羅某應當承擔因過失選任產生的法律後果。羅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被告:韋某

韋某、寧某和案外人彭某、韓某、韓某某五人之間系一個內部合夥整體,共同承包被告羅某的樹林採伐工作,該整體與羅某之間是一種共同承攬合同關係,羅某是定作人,韋某等五人是承攬人。韋某及案外人彭某、韓某、韓某某作為合夥人,對寧某的損害後果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715266。80元;

被告羅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喪葬費部分,賠償62068。60元。

那麼,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堆放物倒塌、滾落致害的責任承擔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

誰是樹樁的堆放人?

樹樁是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挖出並放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的,樹樁實際是由施工隊伍堆放的,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雖然不是直接的堆放人,但是其對倒塌的堆放物享有實際支配權和控制權,也就是說,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是實際堆放人而是管理人,其對堆放物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亦應承擔堆放人的義務。

2

堆放人是否有過錯?

堆放人應當對堆放物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堆放物堆放安全,避免堆放物倒塌、滾落、滑落並致人損害。只有當堆放人對堆放物盡到堆放安全和管理安全,其才能認定為不存在過錯。

本案中,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某高速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其施工人員應該意識到樹樁作為重物擱置在斜坡上容易滾落,卻未能將涉案樹樁妥善處理,而是直接擱置在林地斜坡上,最後導致樹樁滾落並砸中寧某,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涉案樹樁的實際控制人,沒有盡到管理堆放物安全應盡的管理義務,其的行為與寧某的死亡後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堆放物損害責任。

3

怎麼認定錯過責任,由誰舉證?

堆放物損害責任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由堆放人自己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在明確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是樹樁堆放人的情況下,其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審理中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其應當對寧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

哪種情形堆放人可以免責?

堆放人盡到注意義務以後,堆放物致人損害系因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受害人故意等所致的情況下,堆放人不承擔責任。

原標題:《【以案釋法】飛來橫禍!山坡上方的木樁滾落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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