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路遊戲首頁網路遊戲

妻子產後精神殘疾丈夫起訴終判離婚

簡介”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到丁某患病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實際情況,適用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判決耿某給予丁某一定的經濟幫助,“由此,讓殘疾當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具有積極意義”

精神殘疾對子女有影響嗎

金山網訊 耿某與丁某於2015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耿某某。丁某產後因罹患“未特指的精神障礙”(精神二級殘疾)多次住院治療,並長期在孃家休養,致使夫妻雙方自2017年起即處於分居狀態,感情產生隔閡。日前,記者從揚中法院主審法官處獲悉,最終法院還是依法判決兩人離婚。不過,記者瞭解到,此案的判決不同於一般的離婚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2018年4月,耿某就已向揚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後,夫妻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感情未有改善,耿某也未對丁某履行夫妻扶養義務。2020年1月,耿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根據耿某的申請並經丁某父母同意,啟動司法鑑定程式對丁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鑑定。經鑑定,丁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揚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因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療並長期在孃家休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漠。在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後,二人分居已近兩年,其間無任何交流和往來,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現耿某要求解除與丁某的婚姻關係,依法予以准許。

婚育子耿某某目前跟隨耿某居住和生活,且丁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實上無法履行對耿某某的撫養義務。耿某訴請主張耿某某的撫養權且不要求丁某給付撫養費,依法予以准許。

丁某在生育耿某某後罹患“未特指的精神障礙”,為精神二級殘疾人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面需要經常進行醫學藥物治療,另一方面其本人無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來源,依靠其自身無法維持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屬於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耿某應給予經濟幫助。

據此,法院近日判決:准予耿某與丁某離婚;耿某某由耿某撫養,丁某無需給付撫養費。此外,耿某自起訴之日起至丁某再婚時或者丁某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時止,每月給付丁某經濟幫助費900元。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此案的判決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維護殘疾人婚姻權利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判決殘疾人離婚與否,將會對殘疾人今後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法官說,故此法院對於殘疾人與其配偶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應當更加慎重。

再者,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離婚會導致法律上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將道德上的義務上升為法律,以體現對婚姻關係弱勢方的保護。”主審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到丁某患病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實際情況,適用離婚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判決耿某給予丁某一定的經濟幫助,“由此,讓殘疾當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具有積極意義”。 (王輝 朱美娜)

【來源:金山網_鎮江新聞】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op